學達書庫 > 陳潭秋 > 陳潭秋文集 | 上頁 下頁
教員之去留


  教員之去留(1)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教員去留權,純以全級票數多寡為標準。雖有(二)、(三)[1]之救濟,恐終不免發生流弊。不若見有學生對於教習不信任時,級任[2]應躬親旁聽多次,再證之于學生批評紙及票數,以定去留。其權不必直接操于學生。

  【注】

  [1]在同期發表的《改良湖北教育意見書》(續)中,作者劉子通提出三個觀點:「(一)師生情感融洽與否,純視教習平日教授之成績如何以為轉移……(二)每月複有關於教授之批評,教習可資反省。其有誤會處,亦得而為解釋。(三)級任對於學生批評失當處,一而為之解釋疏通,同時加以訓練。」並且把(一)作為理由,(二)、(三)作為救濟即補救方法。陳潭秋發言中所提及「(二)、(三)之救濟」即指此內容。

  [2]級任:即班主任,常以老師擔任。

  (1)這是陳潭秋在關於改良湖北教育討論會上的發言摘要,發表於《武漢星期評論》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八期。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