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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八章 宗法家族


  母權的推翻,是女性在歷史上一個大失敗。男子既在家庭中取得統治權,婦女即成為單純的生育機械與供男子使用之奴隸。男性的專制權初建立的時候,我們可于上古各開化民族中發見一種中間的形式,——即宗法的家族。這種家族就是在這個時候發生的。

  宗法家族是個一定數目的自由人與非自由人的組織;全組織在家長式的父權統治之下。如閃密的族的家族形式,家長還是過多妻生活;妻妾兒女皆為其奴隸;全組織的目的,在於一定的地方看守其畜群。

  父權與奴隸的組合,是宗法家族的主旨。羅馬的家族,也就是這一類家族的完成模型。所以家族(Familia)的字義,原來即是屬￿一個男子的全體奴隸之總稱;而家人(Familus)一字,即等於呼喚「家庭奴隸」。Familia與Familus即為羅馬文闡明新社會組織的表辭;故在語原上,並沒有如後世感情主義之含義。在這樣的社會組織裡面,家長之下有妻妾兒女與一定數目的奴隸,家長對於以上所有的人操有生殺的權柄。這樣的宗法家族,顯然是由對偶家族到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式。為的要確定婦女的貞操以確定兒童的父性,婦女遂完全無保留的交出一切權力於男子。即使男子殺她,也是男子應行使的權利。

  宗法家族,已經是入了有史時代的領域;實際上也是家族演進的一個大進步。在上古閃密的族和亞利安族各開化民族中,皆經過這樣家族形式的階段。現在在東歐以及亞洲各處,還是多少存在。

  在塞爾維亞和保加利亞存留一種介乎共產家族與近世一夫一妻制之間的過渡程序:在南斯拉夫人民中,共同的大家庭(Zadruga)還是存在;這種大家庭裡面包括同一父親的幾代後裔;他們共同住在一棟大房屋,共同耕作土地並且共同消費;生產品的剩餘,亦為共同所有。共同家庭的男主人,對內握有全家的管理權,對外有規定一切生產品之價格的權利責任。這樣的家主是選舉的,並且不須年老者。全家婦女在女家主的指揮下工作,女家主通常就是男家主的妻。婦女們皆有選舉權,女婿的選擇,例由她們作主。但全家的最高權是屬￿全家壯年男女的會議;男家長做過各種報告後,由會議解決各種問題,決定較為重要的財產的買賣——特別是土地;家人犯了罪過亦由會議審判。

  這一類的共同家庭,在集產村落盛行的俄羅斯還屬產生不久。至於中國宗法的大家庭,亦常以「九世同居」或「五代同堂」為美談。幾代同居的老房屋,在各處還存留不少。這種宗法的大家庭,簡直統禦中國有史以來的家族生活,不過至最近幾十年,受著國際資本帝國主義的壓迫和影響,農業經濟和家庭經濟根本崩潰,這類大家庭才迅速的崩潰起來。不然,雖世世代代有敢於變法之商鞅,也不能完全剿減這類大家庭的存在,因為她完全是建築在農業的經濟基礎上面。

  然而文明初啟,一夫一妻制即隨之而俱來,何以不能立刻實現如近世一夫一妻之簡單的小家庭,而必須長期經過那樣複雜的宗法大家庭呢?這沒有別的解釋,只是因為近世的生產單位已由大家庭移於大工廠,故專為傳種與享樂的小家庭才能成立;在文明初啟以至大工業未發明以前的時代則不然,畜牧與農業正要求有此複雜龐大的宗法家族之存在,因為幾百幾千頭牲畜和幾千幾萬頃田畝,決不是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可以經營的。

  所以,無論在何種宗法的大家族中,必定具有一種共通的主要條件,即必定具有一項共同的土地。宗法家族在一切開化民族中盡了一種偉大的作用。為引導母權家族到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之擺渡。並且其所占的時間是很長的,簡直橫亙奴隸經濟制和隸屬經濟制之兩個整個的時代。由此,我們可知宗法家族是同奴隸制度而俱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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