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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抗辯書


  (一九三三年七月七日)

  為提出抗辯事,頃奉讀高等法院檢察官六月二十二日上訴答辯書,對於予等六月十五日上訴書所陳各種重大事實與理由,一概抹然,置之不理,並未根據法理法文及民主政制之原則,逐點駁答,只仍舊重複前此起訴書及判決書中若干說法,並以「核閱上訴理由書意旨,牽引他國之政制,圖卸罪責,其理由自不成立」及「上訴意旨強為曲解,殊難認為有理由」等簡單空洞而武斷之詞句了之。此絕不成其為答辯也,予等尚不欲遽以「不以法不以理只以權力」之說,輕蔑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故提出再抗辯書如左文。

  檢察官答辯書之主要點有二,一曰:「核閱上訴理由書,謂英美法諸國對於共產黨行動未認為危害國家,何以中國獨異云云,殊不知一國有一國之政制,未可強為比擬。」按中國固有政制,君主專制行之數千年,辛亥革命,改建民主共和,其為取法法美政制,應無辯爭之餘地,並世各國政制,固非一端,辛亥改革,自系擇善而從,予等主張,亦複如是,上訴書徵引英美法諸國政象,並非盲效某一國家,乃以明民主政制之通則,倘並此而亦目為「強為比擬」充其義必至認為「民主政制不適用於野蠻民族」。袁世凱以至古德諾籌安會諸人正以「中國有特別國情」、「人民程度不夠」之說,毀壞民主共和,為此說者正為危害民國之罪魁,甚望今人勿複拾此牙穢矣,即不以擇用別國善良政制之見地而言,孟子古之聖賢也,曾謂「民為貴,社稷為重,君為輕」,黃黎洲中國之名儒也,亦曾譏君主政制「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有君也」。此豈可謂為出於旁行典籍或強為比擬別國政制也耶。一曰:「即以打倒三民主義,顛覆國民黨、國民政府為目的,即為危害中華民國。」按行使國家統治權之政府或人物、與所統治之國家、三者界義各別,正不必旁征歐美學說。上舉孟子梨洲之言,即已顯示三者之非一物,倘強認三者為一物,謂國民黨國民政府即國家試問在未有三民主義之國民黨以前在未有國民政府以前,中國乃一未有國家組織之部落社會乎,或謂前此已有國家,國民黨顛覆滿清政府及北洋政府,亦為叛國乎,此固皆常識所不許也,故即現行之約法及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亦不敢悍然有國民黨國民政府即國家以及顛覆國民黨國民政府即為叛國或危害中華民國之規定,今高等法院檢察官竟公然作此警人之解釋,在近代國法學界、在中國司法界,皆屬空前之壯舉,奈陷國民黨國民政府如梨洲之所譏何。

  上舉二點,關係于中國民主政制之進退存亡者,至巨且急,不得不向貴院再貢一言,貴院如認為「牽引」認為「曲解」,亦應依據法理政制,詳示以曲解之所以及不應牽引之正當理由,斯折獄之道也。

  陳獨秀

  〔一九三三年〕七月七日

  附信封:上海法界亞爾培路三三一號國立中央研究院通信處確交蔡孑民院長台啟,仲緘,七月廿二。郵戳為上海,廿二年七月廿三日十二時。

  (注:此件為手抄件)

  轉自《陳獨秀著作選編》第五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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