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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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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三年六月十五日) 五月二十七日奉讀貴院判決書,所據理由頗露布予等政治主張,使之有目共睹,其是非當否,正如日月經天,江河行地,無待廢辭眾應瞭然矣。惟是,貴院亦自宣稱:「該反對派尚無實行暴動之準備。」僅據予等政治主張而判謂「危害民國及叛國毫無疑義」,而判以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十五年;似此顯有疑意之判決,關係予等罪狀之事小,侵害思想、言論自由,阻抑民主政治實現之事大,故不得不將不服判決之理由為貴院縷晰陳之。政府即國家,與夫行使中央統治權者即統治權、即國家之說,貴院亦知其乖謬過於顯明,不便公然採用,乃苦心文飾,易以國民黨國民政府為建設中華民國之領導機關之義;其詞雖與前說異形,而含義所趨仍在與前說同質,其不能據此構成予等叛國之罪,亦複無殊法王路易十四自稱「朕即國家」,其意亦以身致法國富強之巨任豐功自許,反之者即目為叛國。 清朝以為中國開闢疆土自誇,中國士大夫亦以「我國家深仁厚澤」頌之,反之者即罪以叛逆;「保中國不保大清」,即愛新覺羅氏窮治康、梁之唯一罪狀。自古帝王無論創業繼統,悉如梨洲所譏「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此輩專制獨夫,其家天下之謬見固已無足申論。獨是國民黨革命,正為顛覆帝制,標榜建立民國而起,帝政僕而仍繼前軌,棄「天下為公」之說,以民國為一黨一人之私產,目反之者為叛國,豈其以萬世一系之天賦特權自居乎!此于建設民國之約言豈不顯然背叛乎!視建設中華民國者之自身即為國家,猶之視建築房屋之匠人即為建築物,謂反對建設民國者之自身即為根本推翻民國,亦猶之主張更易匠人即等於毀壞建築。世間滑稽之論,寧有過於此者乎!再衡以建設中華民國之現狀,無冠之王遍於宇內,田賦附加增逾正額十倍以至數十倍,新稅名目多至難以悉數,貪夫盈廷,餓殍載道,農夫輟耕于田畝,工賈諮嗟於市廛,鴉片官營已為公開之秘密,士流動色相戒莫談國事,青年出言偶激輒遭駢戮,民國景象固應如是乎?此即判詞所謂「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乎?六年以來內戰大小十餘次,破壞鐵路車輛七千有餘,增加內債十餘萬萬。最近更由政府借入美國農產品價值二萬萬元,即以加速農村之破產,又陰增人民對於未來內戰軍費之負擔,此即判詞所謂「於訓政時期以內指導人民為革命建設之進行」乎?前年不戰而斷送東北三省,今年不戰放棄熱河及平、津以東,南渡之局已重見於今日,崖山之迫亦難免于方來。政府複縱百萬虎狼於民間,所謂抗日捐,所謂救國公債,所謂防空捐、飛機捐,成為強征暴斂之最新名詞,人民之愛國心漸為迫於暴政苛征之慘痛心情所排而去。瞻念前途令人不寒而慄。此即判詞所謂「從事于建設中華民國之領導機關」之所應從事者乎?以予等反對如此建設中華民國之領導機關,而謂為「乘日本之侵略,妄詆政府不抵抗」,而誣為「將中華民國之建設從根本上推翻」,而判以「危害民國及叛國」之罪,「莫須有」三字其何以服天下後世。「圖謀變更國體」,亦為貴院判詞指責予等危害民國及叛國之一要點。 夫所謂國體其大要有三:曰君主,曰貫族,曰民主共和。由民主共和而改為帝制,或前王復辟,如袁世凱與張勳之所為,固為變更國體;由帝制而民主共和如國民黨之所為,雖視前者順逆不同,而變更國體則一也。民主共和已達改制之極則,過此便無國家改制之可言。世界政論已無于民主共和之外別標新制,即根本已無變更國體之要求者,只在採用若何方法或和平進化或革命鬥爭,以達到鞏固共和發展民主為歧點耳。是以十月革命後之新俄,國體仍屬社會主義蘇俄聯邦共和國也。蘇維埃並非新奇怪物,只「工農兵會議」之翻譯名詞而已,其不獨與民主共和無忤,且因而鞏固之發展之。先于蘇維埃俄國而共和之中國,恢復帝制者二次,至今仍徒有共和民主之名。後於蘇維埃俄國而共和之德國,年來帝制復活運動已公然行之國中,魏馬憲法不絕如縷。獨蘇俄共和國日臻鞏固,此非世界共見共聞之事乎。以言民主,其一即由大多數人民管理政治,亦即由大多數人民代表政制行使國家統治權,此乃君主一人統治及貴族少數人統治之對稱也。是以自英人邊沁著作以迄最近美國大總統羅斯福和平申請書,悉以所謂「為大多數人民謀最大幸福」一語相標榜;但以何階級人民占全國大多數,資產階級政論家自來避而不言,以自君主貴族衰亡以來,財產權以至統治權悉操諸極少數人資產階級之手,彼單所標榜之民主政治,雖與君主或貴族專制有別,而仍不越統治者資產階級之狹小範圍,所謂大多數人民幸福等諸空頭支票。惟自占人民大多數之工人、貧農蘇維埃政權成立以來,始獲睹真正大多數人民統治之實現;在此政權統治之下,大多數人民幸福始庶幾可得可期,亦惟有經過此政權,始有達到全民福利之途徑。蓋以任何優良之社會制度,只能使人人為生產者(工人或農民),不能使人人為剝削者(資本家或地主),蘇維埃政權正為消滅剝削制度之工具,人剝削人之制度消滅,始有全民福利之可言。 即以歐美資產階級所標榜之民主國家而論,所謂民主,雖實際只限於狹小範圍,而其統治者亦不敢公然躬自撕毀其民主之假面,不得不以普選議會之名,掩飾其專政。是以目組織共產黨,宣傳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蘇維埃政制為違背民主共和,為危害國家,為叛國者,在歐美標榜民主之國家實屬罕聞之事;即在君主立憲之英國,不獨二百餘年來無人目所謂「王之反對黨」為叛逆,即今之共產黨亦不被認為犯罪集團,其公佈政綱、競爭選舉、列席國會與法、德諸國無異。兩月前獨立工党集會時,黨魁其高呼打倒現政府,高呼推翻資本主義制度,亦不曾以圖謀變更國體,危害民主政治及叛國被控於法庭。統治英國之資產階級何以如此寬容,以不便自毀其民主之假面。故「特克諾克拉西」運動方轟行於美國,近複延及法蘭西,其公然拮〔抨〕擊資本主義及私產制度,主張根本取消之,主張組織技術家蘇維埃,以實現技術家之統治,主張以「能力證券」代替金銀貨幣,其論旨、其方策雖為左方之共產主義者及右方之資本主義者所夾擊,然不聞美、法政府曾以推翻現行制度、圖謀變更國體、危害共和民國及叛國罪之,美、法之統治者何以如此寬容,亦以不便自毀其民主之假面。故獨至東方民國之統治者僅此民主假面亦不惜躬自毀也,即此一點,已充分說明危害民國者乃所謂建設民國之領導機關之自身而非他人也。歐人有言曰:「民主政治不適用於野蠻民族」,吾人深吟此語寧不痛心! 此予等所以主張繼續革命,實現蘇維埃政權,以完成第一次、第二次革命所未完成之民主任務所由來也。貴院判詞謂予等主張蘇維埃政制為變更國體,為危害民國,實屬無稽。蓋以蘇維埃政制並與民主共和無忤,在民國而圖謀變更國體僅只恢復帝制之一途,由北京政府而國民政府,由國民政府而蘇維埃政府,均民主政治發展之必然趨勢,根本與國體問題不相牽涉也。北京政府由北洋各派相繼行使中華民國中央統治權者十餘年,吾人能謂十六年北伐戰爭為變更國體,為危害民國乎?複次,貴院判詞又以「中華民國為民主國家,其主權寄于全民,故凡屬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在蘇維埃國家,則主權僅寄於工農階級,除此特殊階級以外之人,皆無參政權。兩種制度「顯然為兩種國體」為言,予等於此則益有說焉。吾人第一須知民主之定義,即為由大多數人民管理即統治國家,無所謂全民主治之說,所謂「全民主治」或「全民統治」及「全民政治」者,皆不合邏輯之言,近代統治國家之資產階級用以欺騙人民者也。最新之工農蘇維埃政制,乃民主制之最後最高階級,亦僅只達到以大多數人民統治國家已耳。過此以往,必待剝削制度消滅,因之階級消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界限消滅,夫然後乃有真正全民平等之一境。謂階級存在而全民得以平等者,非有意欺世亦自為童稚。剝削階級因有被剝削而存在,統治者乃對於被統治而言,既無被統治者則全民政治所統治者何人?所以剝削制度及統治、被統治階級既已消滅,全民平等之社會既已出現,則所謂國家統治權及一切政制悉成為歷史上過去名詞矣。故曰「全民主治(全民統治)(全民政治)」皆不合邏輯之誑言也。 吾人第二須知主張蘇維埃政制之共產黨人,固不屑以全民統治之妄語欺世欺人,而並世英、美、法、德等號為民主之國家,其實際無一非資產階級專政,所謂民主更無不限於其階級之狹小範圍,占人民大多數之工農勞苦貧民,胥隸屬於被統治者之地位。至於在數十萬國民黨員統治下之中華民國四萬萬人民,益複被諡為阿斗,更明明無參政之權,茲忽為之曰全民,未免過於揶揄;判詞謂為「全民主治」不知置國民政府現行之「黨治」及「訓政」制度於何地?謂予等圖謀變更「全民主治之中華民國國體」,更屬無的而放矢矣。夫「主權」及「統治權」,乃英、法、德文「權威倫特」一語之異議,後一譯名視前者較有實際意義。 所謂「主權在民」,所謂「主權屬人民全體」,所謂「主權寄于全民」,其空洞無實權,以視清代加頭品頂戴、賞穿黃馬褂尤過之,以故雖袁世凱以至曹錕,亦並不惜承認「主權在民」之說,蓋以主權而不行使,僅只在之、屬之、寄之之虛名,實際統治者固不惜慷慨奉送也。倘責以應由大多數人民行使統治權,則必聞而大駭矣。「由中國國民黨代表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大會閉會時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此非赫然載在國民政府所須頒佈之約法者乎?即宋財長最近在美國人面前之飾詞,亦僅雲「中國政府之後盾築在強固之中產階級」,奈何貴院判詞竟以所謂「主權寄于全民」與「全民政治」為之遮飾耶!吾輩無欺之共產黨人,固嘗提出由無產階級、貧農專政之蘇維埃政制之主張,以訴諸人民公意,此一政制特為對待剝削階級少數人,以專政以實現被剝削者大多數人民行使統治權之真正民主國家者也。持試此以與現行政制兩兩相較,孰為合于民主制度,孰為危害民國,尚希貴院平心靜氣一思之。 貴院判詞當有最後之一盾,即現行法律是也。茲姑退一步而在法言法,按之現行刑法,關於平時外患罪、戰時外患罪、洩露秘密罪,均有具體說明:關於內亂罪,乃以「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而著手實行者」為條件,予等固未有此判詞亦未援侵此條文。再退一步而言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此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謂「叛國之宣傳」,何謂叛國並無定義,稽之此法全文亦無反對國民黨、國民政府,即為危害民國及叛國之明文規定。貴院判詞所援用者何為「按諸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二條第二款之立法精神」,貴院僅知揣摸該法之「立法精神」,而忘卻民主國家所應尊重之思想、言論自由精神,而且于法律明文之外揣摸「精神」,此種神秘方法,在法言法者固應如是乎?依上所述,予等認為貴院判詞于理於法兩具無當,此即所以不服判決要求上訴之理由也。 陳獨秀 六月十五日 《法治週報》第一卷第三十三期 193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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