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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對於商標之無理要求


  (一九二四年六月四日)

  據本月二日《申報》北京電:荷使新照會,對商標要求,(一)商標公報應用英文;(二)商標局應聘外人為顧問;(三)反對第十條更換代理人之規定;(四)反對六個月期限。農商部決採納前兩條,駁覆後兩條。

  此消息若確,北京的農商部真是昏聵極了!他所駁覆的後兩條,第三條不過防杜流弊,第四條更無關重要,到是第一二條關係重大,他反而採納了。商標公報用英文,不但于一般華商不便,而且中國還不是英國的屬地,為什麼政府所刊發的公報定要用英文?無論公私何種機關,若自動的聘用外人辦事,本是很尋常的事,若以外交的拘束必須聘用外人,便於國家用人行政的主權有礙。在此互市時代,無論何項行政機關,絕對沒有關係外人事務的很少;因有外人事務的關係,便須聘用外人,中國還成何國家!

  海關必須聘用外人,稅務處、鹽務署、稽核所都必須聘用外人,鐵路也必須聘用外人,司法方面更加有會審公堂和使領裁判,現在商標局又須聘用外人,從此擴充起來,將來因有外人設立的學校之故,教育部也須聘用外人,外交部更是不用說,再擴充到海陸軍部及各省軍民長官署,那時候中國更加體面了!

  署名:獨秀

  《嚮導》週報第六十八期

   19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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