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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反對外人干涉中國內政第二聲


  (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去年外人干涉吾國禁止棉花出口,上海商界起來反對,帝國主義的代表者(使團)終以不平等條約壓得他們忍氣吞聲下去。現在英美兩商會,對於外人商標註冊,又要求修改商標法,並且要求列國共管,實是欺人太甚;上海總商會對於外人這樣無理的要求,極端憤慨,致電北京商標局如下:

  北京商標局鑒,報載上海英美兩國總商會,為修改中國商標法一事,于上年十一月間,開聯席會議,臚列應將現行商標法,予以修正者有十餘條之多,而其議決案末節,又謂,總之本會以為中國商標局行政方面,不宜單由中國主持,一切須有列強共同管理。又本年一月三十一日英商會在滬開聯合會,其電致北京外交團有云:苟中國商標法條件,與馬凱條約第七條之精神不一致之時,吾人誓不承認等語。核其要旨,不外兩端,一則欲干預商標之立法事宜也,查吾國與各國所訂條約,雖多失敗,然只有關稅須由協定之文,而無法律亦須協定之說,征諸中央商約第七條,所謂牌號註冊局者,章程應如何規定,約內並無一語道及;而美約第九條,更有由中國官員查察後,經美國官員繳納公道規費,並遵守所定公平章程,即由中國官員出示禁止冒用等語。就以上兩項約文而論,足征此項商標法,我國有制定之自由,並不受如何之束縛,即謂此項法文,關係中外互市利益甚大,亦只能于事前容納外人一部之建議,而據歷來經過情形論之,此項法案,自前清迄今,已修改至六七次之多,外使建議,亦已迭有容納,對於外商利益,實已兼籌並顧,委曲周至。嗣於去年五月間,此項商標法令文,經合法國會之議決,通行頒佈,則外商欲保全其約定之權利,自有一體遵守義務,而乃多方挑剔,強令修改,是非特曲解訂定之約文,即且蹂躪我國之主權。且以中外互市利益言之,商標法之影響于華商利益者,自較外人經商在華者為巨,若事事欲得洋商之意,將置華商之利益於何地,以該兩商會此次所擬修改條文而論,第四條之繼續使用在五年以上,忽議改為十年以上,是此說一經採用,現時援照第四條之使用年限而核准註冊者,詎非悉歸無效,此華商所萬難承認者一也。二則欲以商標行政,由列國共同管理也,查英約所謂由南北洋大臣派歸海關管理,系因商部尚未設立,故關於商事行政,暫交由關人員管理,而特以南北洋大臣總攬其成,猶之郵政未設專司時,歸總稅務司赫德兼辦,交通未設專部時,鐵路事宜,初歸海軍衙門,繼歸外務部兼辦也,蓋海關雖雇用洋員,而嚴格言之,仍系中國國家之機關,吾國因官制之變遷,而定其管理權之誰屬,純系國內行政,絕不受約文之束縛。若謂海關二字一經列入約文,即無變更之自由,則約文所載,尚有南北洋通商大臣字樣,此缺廢置已久,何以未聞有所異議。無怪日人之論此事者,謂由海關而移歸商部,不過一地方官權限之變更,絕不能謂為違反條約矣。然此猶得曰誤解約文也,至於該兩商會所謂商標行政,須由列強共同管理,是非特望文生義,抑直無中生有,充其意,凡事一經涉及外人,即須由外人共同管理,則除此中外互市,日益密切之際,無一事不可謂與外人有關,即無一事不可由列邦共同管理,國家所餘之主權有幾,此尤全國人民所萬難承認者也。總之,外人條約上之權利,自應尊重,然約定之義務,僅以國家趕緊設立註冊局所為限;我國既于上年五月份頒佈法令,籌設專局,一再勸告外商實行註冊,則約定之義務已盡,其餘約外干涉,萬難讓步忍受,應請轉呈,將外商要求各節,嚴加駁斥,以重主權。上海總商會叩。

  這是中國商界反對外人干涉內政之第二聲。我們更有進而忠告於總商會的是:此電文中所謂「外人條約上之權利自應尊重」之觀念,你們應該拋棄了。自通商以來,外人脅迫我或蒙蔽我立下了許多侵害我國主權的條約,尤其是制我工商業死命的協定關稅制,所謂外人條約上之權利,就是中國主權上之損失。這些條約不廢除,外人動輒援引他來干涉我國內政,我們中國人便永無抬頭之日。若主張須永遠尊重外人條約上之權利,即等於主張中國人須永遠聽受外人之挾持;所以我們希望總商會由反對外人干涉中國內政,進一步而主張廢除各種侵略中國主權的條約!

  署名:獨秀

  《嚮導》週報第五十六期

   19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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