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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孔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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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孔教」本失靈之偶像,過去之化石,應於民主國憲法,不生問題。只以袁皇帝干涉憲法之惡果,天壇草案,遂於第十九條,附以尊孔之文,敷衍民賊,致遺今日無謂之紛爭。然既有紛爭矣,則必演為吾國極重大之問題。其故何哉?蓋孔教問題不獨關係憲法,且為吾人實際生活及倫理思想之根本問題也。 餘嘗謂:「自西洋文明輸入吾國,最初促吾人之覺悟者為學術,相形見絀,舉國所知矣。其次為政治。年來政象所證明,已有不克守缺抱殘之勢。繼今以往,國人所懷疑莫決者,當為倫理問題。此而不能覺悟,則前此之所謂覺悟者,非徹底之覺悟,蓋猶在惝恍迷離之境。」(見《吾人最後之覺悟》)蓋倫理問題不解決,則政治學術,皆枝葉問題。縱一時舍舊謀新,而根本思想,未嘗變更,不旋踵而仍復舊觀者,此自然必然之事也。 孔教之精華曰禮教,為吾國倫理政治之根本。其存廢為吾國早當解決之問題,應在國體憲法問題解決之先。今日討論及此,已覺甚晚。吾國人既已紛紛討論,予亦不得不附以贅言。 增進自然界之知識,為今日益世覺民之正軌。一切宗教,無裨治化,等諸偶像,吾人可大膽宣言者也。今讓一步言之,即雲淺化之民,宗教在所不廢。然通行吾國各宗教,若佛教教律之精嚴,教理之高深,豈不可貴?又若基督教尊奉一神,宗教意識之明瞭,信徒制行之清潔,往往遠勝於推尊孔教之士大夫。今蔑視他宗,獨尊一孔,豈非侵害宗教信仰之自由乎(所謂宗教信仰自由者,任人信仰何教,自由選擇,皆得享受國家同等之待遇,而無所歧視。今有議員王謝家建議,以為倘廢祀孔,乃侵害人民信教之自由,其言實不可解。國家未嘗祀佛,未嘗祀耶,今亦不祀孔,平等待遇,正所以尊重信教自由,何雲侵害?蓋王君目無佛耶,只知有孔,未嘗夢見信教自由之為何物也)? 今再讓一步言之。或雲佛、耶二教,非吾人固有之精神,孔教乃中華之國粹。然舊教九流,儒居其一耳。陰陽家明曆象,法家非人治,名家辨名實,墨家有兼愛節葬非命諸說,制器敢戰之風,農家之並耕食力:此皆國粹之優於儒家孔子者也。今效漢武之術,罷黜百家,獨尊孔氏,則學術思想之專制,其湮塞人智,為禍之烈,遠在政界帝王之上。 今再讓一步言之。或謂儒教包舉百家,獨尊其說,乃足以化民善俗。夫非人是己,宗風所同。使孔教會僅以私人團體,立教於社會,國家固應予以與各教同等之自由。使僅以「孔學會」號召于國中,尤吾人所贊許。西人於前代大哲,率有學會以祀之。今乃專橫跋扈,竟欲以四萬萬人各教信徒共有之國家,獨尊祀孔氏,竟欲以四萬萬人各教信徒共有之憲法,獨規定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嗚呼!以國家之力強迫信教,歐洲宗教戰爭,殷鑒不遠。即謂吾民酷愛和平,不至激成戰鬥,而實際生活,必發生種種撞擾不寧之現象(例如假令定孔教為國教,則總統選舉法,及官吏任用法,必增加異教徒不獲當選一條。否則異教徒之為總統官吏者,不祀孔則違法,祀孔則叛教,無一是處。又如學校生徒之信奉佛道耶回各教者,不祀孔則違背校規,祀孔則毀壞其信仰,亦無一是處)去化民善俗之效也遠矣。 以何者為教育大本,萬國憲法,無此武斷專橫之規定。而孔子之道適宜於民國教育精神與否,猶屬第二問題。蓋憲法者,全國人民權利之保證書也,決不可雜以優待一族一教一黨一派人之作用。以今世學術思想之發達,無論集碩學若干輩,設會討論教育大本,究應以何人學說為宗,吾知其未敢輕決而著書宣告於眾。況挾堂堂國憲,強全國之從同,以阻思想信仰之自由,其無理取鬧,寧非奇談! 凡茲理由,俱至明淺,稍有識者皆知之,此時賢之尊孔者,所以不以孔教為宗教者有之;以為宗教而不主張假憲法以強人信從者有之。此派之尊孔者,雖無強人同己之惡習,其根本見解,予亦不敢盲從。故今所討論者,非孔教是否宗教問題,且非但孔教可否定入憲法問題,乃孔教是否適宜於民國教育精神之根本問題也。此根本問題,貫徹于吾國之倫理政治社會制度日常生活者,至深且廣,不得不急圖解決者也。欲解決此問題,宜單刀直入,肉薄問題之中心。 其中心謂何?即民國教育精神果為何物,孔子之道又果為何物,二者是否可以相容是也。 西洋所謂法治國者,其最大精神,乃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絕無尊卑貴賤之殊。雖君主國亦以此為立憲之正軌,民主共和,益無論矣。然則共和國民之教育,其應發揮人權平等之精神,毫無疑義。複次欲知孔子之道,果為何物。此主張尊孔與廢孔者,皆應有明瞭之概念,非可籠統其詞以為褒貶也。 今之尊孔者,率分甲乙二派:甲派以三綱五常,為名教之大防,中外古今,莫可逾越,西洋物質文明,固可尊貴,獨至孔門禮教,固彼所未逮。此中國特有之文明,不可妄議廢棄者也。乙派則以為三綱五常之說,出於緯書,宋儒盛倡之,遂釀成君權萬能之末弊,原始孔教,不如是也。持此說之最有條理者,莫如顧實君,謂宋以後之孔教,為君權化之偽孔教;原始孔教,為民間化之真孔教。三綱五常,屬偽孔教範疇,取司馬遷之說,以四教(文、行、忠、信)、四絕(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三慎(齊、戰、疾)為原始之真孔教範疇(以上皆顧實君之說,詳見第二號《民彝》雜誌《社會教育及共和國魂之孔教論》)。愚則寧是甲而非乙也。 三綱五常之名詞,雖不見於經,而其學說之實質,非起自兩漢、唐、宋以後,則不可爭之事實也。教忠(忠有二義:一對一切人,一對於君。與孝並言者,必為對君之忠可知)教孝〔吳稚暉先生,謂孝為古人用愛最摯之一名詞,非如南宋以後人之腦子,合忠孝為一談,一若言孝,而有家庭服從之組織,隱隱寓之於中;又雲孝之名即不存,以博愛代之:父與父言博愛,慈矣;子與子言博愛,孝矣(以上見十月九日《中華新報》《說孝》)。倘認人類秉有相愛性,何獨無情於骨肉?吳先生以愛代孝之說尚矣,惟儒教之言孝,與墨教之言愛,有親疏等差之不同,此儒墨之鴻溝,孟氏所以斥墨為無父也。吳先生之言,必為墨家所歡迎,而為孔孟所不許。父母死三年,尚無改其道,何論生存時家庭服從之組織?儒教莫要於禮,禮莫重於祭,祭則推本於孝(《祭統》云:「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又云:「祭者,所以追養繼孝也。」)。儒以孝為人類治化之大原,何只與忠並列?《祭統》云:「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本一也。」《孝經》云:「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又云:「孝莫大于嚴父。」又云:「父母之道,天性也,君臣之義也。」又云:「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審是,忠孝並為一談,非始於南宋,乃孔門立教之大則也。吳先生所雲,毋乃猶避腐儒非古侮聖之譏也歟?〕教從(《郊特牲》曰:「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非皆片面之義務,不平等之道德,階級尊卑之制度,三綱之實質也耶?「不仕無義,長幼之節,不可廢也,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撻之流血,起敬起孝」;「婦人者,伏於人者也」;「夫不在,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此豈宋以後人尊君尊父尊男尊夫之語耶?緯書,古史也,可以翼經,豈宋後之著作?董仲舒,馬融,班固,皆兩漢大儒。董造《春秋繁露》,馬注《論語》,班輯《白虎通》,皆採用三綱之說。朱子不過沿用舊義,豈可獨罪宋儒? 愚以為三綱說不徒非宋儒所偽造,且應為孔教之根本教義。何以言之?儒教之精華曰禮。禮者何?《坊記》曰:「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又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哀公問曰:「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曲禮》曰:「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曰:「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禮運》曰:「禮者,君之大柄也。」《禮器》曰:「禮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冠義》曰:「責成人禮焉者,將責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禮行焉。」是皆禮之精義〔晏嬰所譏盛容繁飾,登降之禮,趨詳之節,累世不能殫其學,當年不能究其禮,此猶屬儀文之末。尊卑貴賤之所由分,即三綱之說之所由起也。三綱之義,乃起於禮別尊卑,始于夫婦,終於君臣,共貫同條,不可偏廢者也。今人欲偏廢君臣,根本已摧,其餘二綱,焉能存在?而瀏陽李女士,主張夫妻平等,以為無傷于君父二綱(見本年第五號《婦女雜誌》社說),是皆不明三綱一貫之根本精神之出於禮教也〕。 此等別尊卑明貴賤之階級制度,乃宗法社會封建時代所同然,正不必以此為儒家之罪,更不必諱為原始孔教之所無。愚且以為儒教經漢、宋兩代之進化,明定綱常之條目,始成一有完全統系之倫理學說。斯乃孔教之特色,中國獨有之文明也。若夫溫良恭儉讓信義廉恥諸德,乃為世界實踐道德家所同遵,未可自矜特異,獨標一宗者也。 使今猶在閉關時代,而無西洋獨立平等之人權說以相較,必無人能議孔教之非。即今或謂吾華賤族,與晰人殊化,未可強效西顰,愚亦心以為非而口不能辨。惟明明以共和國民自居,以輸入西洋文明自勵者,亦於與共和政體西洋文明絕對相反之別尊卑明貴賤之孔教,不欲吐棄,此愚之所大惑也。以議員而尊孔子之道,則其所處之地位,殊欠斟酌;蓋律以庶人不議,則代議政體,民選議院,豈孔教之所許?(《禮運》所謂天下為公,選賢與能,乃指唐虞之世,君主私相禪授而言。略類袁氏《金匱石室》制度。與今世人民之有選舉權,絕不同也。)以憲法而有尊孔條文,則其餘條文,無不可廢;蓋今之憲法,無非採用歐制,而歐洲法制之精神,無不以平等人權為基礎。吾見民國憲法草案百餘條,其不與孔子之道相抵觸者,蓋幾希矣,其將何以並存之? 吾人倘以為中國之法,孔子之道,足以組織吾之國家,支配吾之社會,使適於今日競爭世界之生存,則不徒共和憲法為可廢,凡十餘年來之變法維新,流血革命,設國會,改法律,民國以前所行之大清律,無一條非孔子之道。及一切新政治,新教育,無一非多事,且無一非謬誤,應悉廢罷,仍守舊法,以免濫費吾人之財力。萬一不安本分,妄欲建設西洋式之新國家,組織西洋式之新社會,以求適今世之生存,則根本問題,不可不首先輸入西洋式社會國家之基礎,所謂平等人權之新信仰,對於與此新社會新國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孔教,不可不有徹底之覺悟,猛勇之決心;否則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署名:陳獨秀 《新青年》第二卷第三號 1916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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