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陳獨秀 > 陳獨秀書信集 | 上頁 下頁 |
致靈均女士信十二封 |
|
(1932年11月—1933年4月) 【此一輯,當是汪原放整理。大叔,是其叔父汪孟鄒。】 最近(1964年)我又看見陳仲翁(獨秀)的一些信件,都是大叔要人錄存的。我看這些信都是在民國廿一年(1932),仲翁被捕入獄以後寫的。我現在來把它一封封的錄於下: 一 王女士: 前托彭律師帶滬由長沙路轉交一函,不知收到否?該函所索款及胃病藥六瓶,均已由彭律師帶來,至少老朋友已接閱該函矣。 日前又由玉英女士轉上一函,諒亦寄到。 岳州路舊居,你已去過否?所懇之事,不知可行否?至以為念,並盼示知。 我去後,屋中一切情形,請盡所知見告!至盼至禱! 附上致老朋友一信,請即交他。 彭律師處,望先生能去一晤,並望能於每星期日下午去見他一次,因每次我都有信寄滬也。 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望賜平安信,以釋遠念!又白 二 靈均女士: 廿七日托彭律師帶來的信及麥乳粉、狼褥,均收到,至感至禱! 岳州路一切衣物盡失,都不必問了,惟書桌抽屜(靠窗戶右手抽屜,非將桌子挪開,不能抽出)內,藏有一小袋,系女友潘君之物。她多年積蓄,盡在其中;若失去,我真對她不起。務請先生再去探看一次。需否偕律師去,請你自己酌定。務求見信即去,遲則退租後,恐木器為房東移去。如幸而尚在,望攜存先生處,我得信即函告潘女士親自前往領取。領取之地,或可在彭律師住宅,不知你能想的更妥的地方否? 書籍中有郭沫若著甲骨文及金文書三冊兩函(大東出版),望檢出交彭律師帶來。捕房如無禁令,即木器、書箱亦可搬出。如房要房租,付他十四元也值得。 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一月卅日 三 靈均女士: 與老李信,望轉交。我等在此有錢用,暫時不需寄款來。惟上海方面有點小用度,乞向長沙老友取廿元交老李代我應付。 潘女士信,望為付郵。她如願在律師處見你,請告以鄙人生活近狀,且語以案情無大危險,免她憂慮。此祝 雙安! 弟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又啟:我處出事之由於小謝(即由你們介紹到現代譯俄文小說者),這方面你們還要相當戒嚴!我們和玉英及任曙通信時,早都說過,外間同人均知之,我以為你們和李三先生都一定知道了。不料你來信竟慮我對你懷疑,我聞之十分不安!你為我做了許多事,我無以酬勞,結果還對你有所懷疑,使你心中難受,這是什麼話!彼此相知非一日,出事後,我和你們的關係絲毫沒改變,按之常識常情,你均不至慮我對你有所懷疑,長兄何以也至過慮而不給你解釋呢?! 我此次信望你保留若干日,萬一有人冤枉你,你便可拿給他看,不過我以為除了你們自己以外,不會有人這樣無理白懷疑。下次來信殼,望稱明夷,望(勿勿)書仲甫。 夷又白 廿三晨 四 靈均女士: 十八日信收到。家俱事只得如此結束,書箱存彭律師處甚妥。我前函所要郭沫若甲骨文及金文二書,得便則檢出托彭帶來,不便當,暫緩亦可。 我處出事,由於小謝,我等於次日在捕房會齊時即不謀而合的一致斷定了(有許多證據),十七日(出事在十五日)在公堂上,捕房律師又公開的報告是由於謝,此事早無若何疑問之可言。我之寫信問你經過情形,乃因為你幸未波及,我欣喜之餘,欲得悉經過詳情以為快,乃痛定思痛者之常態也。今接來函,竟有什麼「是否已是解釋疑團」的話,真是天外飛來的奇談!彼此相知非一日了,以後萬萬不可這樣多心!(此信可與長沙老友一看) 室中衣服是誰拿去,很難說。如果潘女士取去當在當鋪,倘見面,可請她給我當票自贖。所當之錢,她當然已用去,不必提了。 我下半夜不眠症,日來略好一點,然未全愈。前日豬肉吃多了一點,口潰微瀉一二日,現已好了。每日可跑慢步數分鐘,習柔軟運動數次,身體、面色、精神,都和初來時不同了。 老友十八日信亦收到。表兩隻尚未收到。《自傳》一時尚未能動手寫,寫時擬分三四冊陸續出版。有稿當然交老友處印行,如老友不能即時印行,則只好給別家。《自傳》和《文存》是一樣的東西,倘《文存》不能登報門售,《自傳》當然也沒有印行可能。若寫好不出版,置之以待將來,則我一個字也寫不出。 另紙所寫西文書名,望交老友在中美圖書公司購買,托彭律師帶來。 下回來信,可不要署上款,或署明夷。 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五 靈均女士: 四五兩日信均收到。收到乳精及皮褥已見前函,諒已達覽。 某君譯書費,最好和長沙老友商量早日交清,以免麻煩。長沙老友此次總算鎮靜,難得之至! 來函所雲章律師古道熱腸,不知於何事見之? 弟在此間並未寫過楹聯,《晶報》所影印的,大約是我在軍部所寫。弟在軍部受何應欽半談話、半審問後,許多青年軍人紛紛持筆墨和數寸長之小紙條,索書紀念,情意殷殷(充滿同情心,毫無敵視表示),令人欣感,四面包圍(長官不能禁制),弟真接應不暇,幸而墨盡,才得解圍。 我當初甚慮先生因看病被誤,後竟倖免,不知何以能夠幸而免,望告我以經過。 潘女士所藏物包已自取去,真是萬幸!但不知確否?倘只是二房東所雲,未必十分可靠,因出事後的數日,她未必敢,也未必能自由出入也。惟事已如此,只得聽之而已! 頃聞彭律師雲,岳州路二房東說我欠她房租兩個月,真是混賬。弟處房租,先付後住。弟出事在十月十五日,十三日付房租十四元,交她的兒子久福之手(潘女士手交),當然可住到十一月十三日。倘過十三搬出,也只欠她一個月十四元,不至欠廿八元也。木器雖破舊,當可值五六十元,惟此等小事,可以不必與之計較。書籍似宜搬出,因有許多日文書頗有用,二房東不但不要書籍,一定還很害怕收留此物。有人搬去,她當萬分樂意。惟為安全計,和二房東說好,請她搬家後(她早已說打算搬至法界),我們再搬書,較為安全。但若無探捕守門,頭天裝好箱,次日一清早車去,狗們也注意不及也。 潘女士她浦東有父母,她能在香煙廠做工(這是她的舊業),不需我們幫助,並且事已揭開,她必不敢受我們幫助也。為她藏物事,遲日或去信問她。 與長沙老友信,閱後請送給他。 世道艱難,我望你們能以生活刻苦,節省用度,以便早日開設診所,才是辦法。此祝 健康! 明夷白 〔一九三三年〕一月七日 六 靈均女士: 玉英女士回滬,托帶一信,諒已收覽。 急欲得老托的《不斷革命論》一讀,前曾函托長沙老友向中美圖書公司(聽說此處的確有)買一冊寄來,望催他務必買來;如他辦不到,即請你買一本托彭律師帶來,是為至托! 前函所擬將寄存彭律師處之書,分存兄處及老友處,不知可行否?有一部分(如另單所開)書,希望檢出托彭律師帶來。檢出帶來之書,可開一清單交彭律師,以免其疑心有紅色書籍,不敢帶來也。 致李、潘二信,請分別送寄。潘如果在彭處留有通信地名,則當然可以改寄那裡。此祝 健康! 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二月七日 上次彭律師來甯,帶來一月八日信,早已收到。 《自傳》稍遲即可動手,老友處大半不能出版;不能公開發賣《文存》,豈能發賣《自傳》。曹聚仁君曾代表群眾圖書公司(上海四馬路)來索此稿(大約稿費每千字二十元,每月可付二百元),曹為人尚誠實,惟不知該公司可靠否,望托人打聽一下。 夷又白 1.英漢字典。 2.辭源。 3.西方革命史。 4.法蘭西革命史。 5.北京大學國學季刊一本。 6.郭沫若著甲骨文研究。 7.郭沫若著金文研究。 8.清朝通史。 9.我的生平。 七 仲三老哥: 近來各事多見致靈均女士信中,諒她已略告吾兄,茲不贅及。 超麟、資深、長子等各處救濟事,弟甚關心,經靈均女士手交兄之款,已有幾次,約有若干,如何分配辦理,是否足用。他們(超等)的近狀如何,均望吾兄一一賜知。來信交靈均女士轉來不誤。 羅漢兄近狀如何,亦望示及。此頌 雙安! 弟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二月七日 八 靈均女士: 久未接來信,不知你們好嗎? 前向長沙老友所要各書均未見寄來,至為盼望。 致老李信,亦未得複,不知他仍在上海否? 鄙人身體如恒,惟大便不能天天有,有時還是糖便,這是胃中消化不良之證,不知應服何藥?此祝 雙安! 明夷白 〔一九三三年〕二月廿六日 小女洗子在上海大同大學中學讀書,曾囑她與先生一見,俾受教益,已相見否? 今後彭律師多在滬,少來甯,普通信可由郵政局寄來(惟不必寫發信地址),此間寄尊處及長沙老友之信,亦望擇一收信地址示知(當然以普通信為限,署名明夷,或常常易名)為盼。 明又白 九 靈、羽二君: 彭君帶來四日的信一封及麥乳精二盒(今天收到的),都照收。 又《醒世姻緣》八本,信中雖未提及,因是亞東出版,想系長沙老友送我們的。惟另有白色藥水一瓶,西名■■■■(原文此處為■),來信亦未提及,不知是否你們寄來給我吃的,或是玉英寄給老彭的,所以還未敢服用,尚望來信示知! 《自傳》尚未能動手,此時不急於向人交涉出版。倘與長沙老友一談,只要他肯即時付印,別的條件都不重要。 我的衣服,除羊皮袍及駝絨袍三二件外,餘都不能用了。想是潘女士的。不知能否通知她檢出這二件衣服的當票,以備贖取?她對於我,以前未曾告以真姓名及她此次失去衣服,有怨言否?她在浦西有通信處否? 如有信由郵局寄來時,信中望勿提及收到我的信,因為我不便公開寄信給你們(因通信地址的原故,你們來信不寫發信地址,則無妨也。玉英常有普通信由郵局寄老彭)。日前由郵局寄去之信(由老友處轉)乃托人投之郵箱,未曾交所檢查也。上海如有妥便收信處,此間托人投郵箱甚便,倘無甚秘事,以後可以不煩彭律師也。 前與老李信,急盼複。超麟及長子接濟之事,弟甚掛念。不知老友處能否每月付二十元?老李收款後如何辦理,均望示知。此祝 雙安! 弟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三月十四夜 十 靈、羽二先生: 前函據雲托的■■■■■已托書店代定(原文此處為■),二月後准有,惟日前老友來信雲(即由哲民轉來者),遍詢滬上各書店,均已售罄,無法購得,囑弟告以原出版的外國書店,以便定購云云。倘君等已向書店定妥如寄函所雲,則已無問題;倘君等亦系托諸老友,則此尚無著落矣。原出版書店之名,弟亦不知,曾憶向劉仁靜開有該書出版書店之名,交之弟處,不知尚存在否?其實並不需知這原出版處,只要托中美圖書公司函美國芝加哥各大書店定購即得也。 前函仲三兄詢問救濟鄭(甯)、尹(滬)等之事,不獨至今未得回信,即君等來信亦未一字提及,殊為悶之。在外者不知在獄者之苦,我們對他們,即以朋友關係,亦不應置之不理也。仲三兄已去滬了嗎?不知何以不給我回信?即仲三不在滬,老友處是否取得款,所得後又如何辦理,君等亦理應告知我也。又老友處如取不得款,君等亦應函告我另行設法,置之不理,殊不應該! 賤軀如常,惟胃腸仍不佳,大便過少而稀薄,老友寄來之白色藥水已服半瓶,依然無效,不知是否腸中有寄生蟲? 弟之辯訴狀稿,前托彭先生帶上一份,不知收到否?茲再寄一份,較前稿有二處字句的修改,望交老友飭人鈔錄數份,分送知己傳閱。本月十四日准開審,弟等雖然要求公開發表該辯訴狀,而將否為政治力所阻,不可知也。倘開審後,上海各報未見發表該文件,請君等設法油印數十份,分送上海大小各報及北平《世界日報》、天津《益世報》、《庸報》、《大公報》,是為至托! 寫《自傳》事,俟判決後情形如何,再決定動手與否。 請告老友將亞東出版的《歐洲經濟發展史》(李季譯)寄我一部,同時告知季子,請他將此書德文原本寄我,以便對照譯文一讀,以此作學習德文的教科書,雖稍艱難,而比他書有趣也。《德文入門》將習了(此書極好,靈姐可一讀。江西路壁恒公司有),大約或可求教字典強行讀書,獄中從事於此,最足消遣日月也。 書及信,均可由老友寄哲民轉下(他每星期來看我一二次,甚自由),不必煩彭先生。 與潘女士信,請轉發郵。如見她,婉言勸她不必來此看我。 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四月五日 望即賜複!!! 十一 靈均女士: 彭君赴申之便,帶上要信(此信寄與老友一閱)一封,望即往取。彭君已移居辣斐德路萬福坊六號,諒先生已知之。 來信望交老友寄哲子轉下不誤。倘向老友抄哲子通信處直接寄來,則尤為便捷也。 餘已詳前函,不贅。此頌 雙安!季、仲處均乞代為致意,未另。 弟明夷白 〔一九三三年〕四月六日 十二 靈、羽二先生: 由彭君帶上之信(內有狀稿)及由郵局寄老友處轉上之信(內有致靜真信)均收到否,至以為念。 昨日由行嚴交來鉛印辯狀兩冊(據他說是從老友處拿來),我想是組織所印,一問靜真即知,或羽兄已知之。此印本非最後改正之稿,而亦大致可用,稍加改正,即可發出,似乎不必再印。當送已間接的命令此種文件發表,不知鉛印之件曾送達上海各報否?大約平、津、港三處報或可發表,望即寄去。 下次彭君來時,望示以靜真的通信地名。托潘君寄老友轉尊處之款(聞老友已還鄉,月余始回申)請你詢問■■(原文此處為■),函及。 〔一九三三年〕四月 *** 上面的十二封仲翁在獄中書,我覺得有幾處,可以根據我所知道的,一封封的略加注釋,以便閱讀。我分條寫於下,1即第一信的注,2即第二信的注,以下仿此: (1)「王女士」是王靈均女士,高語罕先生的愛人。 「彭律師」,我未見過,聽說是年輕的,自不是和行嚴先生一道掛牌的老彭律師。 「長沙路」是亞東圖書館編輯所的所在地。 「老朋友」是我的大叔孟鄒。 「玉英女士」大概是陳碧蘭(碧雲)女士的別名,彭述之先生的愛人。陳仲翁和述之先生當時同在獄中。 「岳州路」是仲翁舊居,即被捕處,我未去過,看報才知道的。 (2)「女友潘君」是仲翁的第三個愛人。 (3)「老李」是李季先生。 「長沙老友」也是我的大叔孟鄒,因住長沙路。 「雙安」指高先生(語罕)和靈均女士。 「小謝」,聽見大叔說過,記不起他說的名字了。(任建樹補注:小謝,即謝小珊,又名謝德磐,託派中央常委。) 「任曙」,不認識。 「長兄」大概是指語罕先生,他的個子又高、又長。 (4)《自傳》即《實庵自傳》,《文存》即《獨秀文存》,都是亞東先後印行的。 (5)「章律師」是行嚴先生。 靈均女士是學產科的,故有「開設診所」的話。 (6)「老托」是指托洛斯基。 「老友」仍是我的大叔孟鄒。 (7)「仲三老哥」,不知道是哪一位。 「超麟」即鄭超麟先生。「資深」不認識。至於「長子」,疑指「陳大哥」,我還不知道他的名字。他的個子也是又高又長的。「羅漢」不認識。 (8)「洗子」是君曼(高)女士所出,好像是哲民的姐姐。 (9)「靈」是靈均女士。「羽」是高先生(語罕),他的筆名有一個是「一羽」。 (10)「鄭(寧)」指鄭超麟先生,時在南京陸軍監獄獄中。「尹(滬)」指尹寬,不知時在上海哪一個獄裡。他們在《嚮導》裡都時有文章。 「較前稿有二處字句的修改」,「望交老友」的「辯訴狀稿」,我未見過。 「亞東出版的《歐洲經濟發展史》(李季譯)」是《社會經濟發展史》之誤。 (11)沒有什麼應注的。 (12)「由行嚴交來鉛印《辯狀》二冊(據他說是從老友處拿來),我想是組織所印」,似有錯,不是「組織所印」,是行嚴先生要亞東替他排印的,名《陳案書狀匯錄》。但不知「《辯狀》二冊」便是《匯錄》不是。《匯錄》是我手付排付印的,記得是一千冊。 「聞老友已回鄉,月余始回申」,不錯,我的大叔孟鄒是四月一日回績溪去的。〔是民國廿二年(1933年)〕 * 以上所錄的信,第二封是「十一月卅日」,是1932年;第六封是「二月七日」,是1933年的信。推測或不至大誤。總是三十年前的舊信了。仲翁致我的大叔的信,我一封不曾見過,再也找不到,不知道哪裡去了。將來如出現,再錄。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