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 上頁 下頁
二一


  本段開頭一句話足以說明盧梭寫本論文時,關於社會契約的理論尚未考慮成熟,但他已認為「一般意見」是不夠妥善的。

  在經驗還沒有證明,或者說在人類的知識還沒有使人預見到這樣一種憲法不可避免的流弊以前,這一憲法應當是較好的憲法,因為負責維護這一憲法的人們自己就與憲法的保存有最密切的利害關係。官職的設置和官員的權利既以根本法為唯一依據,因之,根本法一被破壞,官員們就喪失了他們的合法地位,人民就沒有再服從他們的義務。而且因為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員而是法律,所以每個人就當然恢復了他天賦的自由。

  只要我們稍微仔細考慮一下,以上所說的這一點就可以被一些新的論劇所證實;而且就契約的性質而論,我們也可以看出這種契約並不是不可以取消的。因為,如果沒有更高的權力來保證締約者的信守不渝,來強使他們履行相互間的允諾,締約雙方仍然是他們自己的訟爭的唯一裁判者,那麼,兩造中的一造一旦發現對方違背了契約的條款或者那些條款對他不再適合的時候,他就隨時有拋棄契約的權利。很可能,棄權的權利就是以這種原理為根據的。然而,我們現在所要研究的就是在於考察人類的制度,不難瞭解,假如掌握一切權力的並把契約的一切利益都據為己有的官員們有拋棄職權的權利,那麼,因首長們的錯誤措施而受到損害的人民就更應當有拋棄從屬關係的權利了。但是,這種危險的權利必然會引起可怕的紛爭和無窮的混亂①。這些紛爭和混亂適足以說明:人類的政治組織是多麼需要比單純的理性更為堅固的基礎;並且為了公共的安寧,是多麼需要神意的參與,以便給予最高權力以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從而可以剝奪臣民對於最高權力這種不幸的自由處分的權利。宗教即便有它的弊端,只要對人們作這樣一件有益的事情,便足以使人們熱愛它而且皈依它,因為它節省下來的人類的血,多於因宗教狂熱病而流出的血②。但是我們還是循著我們假定的線索繼續探討下去。

  ①盧梭在這裡顯示出他的猶豫。他不敢宣稱人民有反抗壓迫的權利;在這一點上,他和百科全書派的意見相同。但是在後文中(參看本書第146頁)盧梭則認為反抗暴君的起義行為是正當的。這裡和後面所說的似乎是社會發展的兩個不同的階段。但是從什麼時候起「掌握一切權力」的官員們離開法的領域,而進入後面所描述的新的那種自然狀態之中呢?盧梭在這裡沒有明確的表示。在日內瓦手稿本裡,盧梭說道:「當人民不得不服從時,他們服從了,他們作得對;一旦人民能夠擺脫身上的枷鎖時,他們擺脫了它,他們作得更對。」由此可以看出盧梭理論的進步。

  ②這段文字只是出於作者的謹慎嗎?在這裡,盧梭繼普芬道夫之後承認神權的理論,這並不是不可能的;不過他並非把神權論當作主權的基礎,而只把它當作統治的工具。這一點並不象我們驟然一看那樣使人驚訝。盧梭已經看到他在上面暫時採納的契約論中所含有的矛盾。這種契約論竟把主權分割開來,這是很危險的。他那辯證的天才不能容許這種矛盾的存在。但盧梭既不能由從屬關係的契約出發,達到民主的理論,他只好逃到另一極端——神權論中去。以後,由於他所依據的前提有了改變,從上述契約論所得出的結論在他著作中也就不復存在了。

  政府的各種不同的形式,是由政府成立時存在於個人之間或大或小的差異而產生的。如果有一個人在能力、道德、財富或聲望上都是卓越的,而他獨自被選為長官,那麼,這個國家便成為君主政體的國家。如果有一些彼此不相上下的人,他們都高出別人一等,而一齊被選,那麼,這個國家便成為貴族政體的國家。如果人們的財產或才能並不是那麼不平均,而他們距離自然狀態又並不很遠,那麼,他們便共同保持著最高的行政而組成民主政體的國家。時間已經證明了各種政體中哪一種政體是最有利於人類的。某一些人始終僅只服從於法律;而另一些人不久便聽命于主人。公民們希望保持他們的自由;而臣民們由於不能容忍別人享受他們自己已經享受不到的幸福,所以他們只想剝奪他們鄰人的自由①。總之,一方面是財富和征服,另一方面則是幸福和美德。

  ①這一觀念,內容非常豐富:一個容許人壓迫人的民族,總想到別處去破壞他人的自由。馬克思主義也採取了這種觀點,但把它更確切地表達出來:「壓迫他族人民的人民,是不能自由的。」(參看「列寧文選」兩卷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898頁)

  很奇怪,整個這一段文字的語氣和上面一段完全不同。

  在上述各種不同的政體中,一切官員最初都是由選舉產生的。

  當一個人的財產條件不比別人優越時,人們所以選舉他,是根據他的功績,因為功績給人以自然的威望;同時也根據他的年齡,因為年長的人處理事務富有經驗,議決事情頭腦冷靜。希伯來人的「長者」,斯巴達的「元老」,羅馬的「元老院」,甚至我們所謂領主①一詞的字源上的意義,都指明在從前年老是如何受人尊敬。越是老年人當選,選舉就越頻繁,也就越使人覺得麻煩。於是陰謀發生了、派系形成了、黨派的衝突尖銳化了、內戰的火焰燃起了;公民的生命終於為所謂國家的幸福而犧牲。人們於是又處於從前那種無政府狀態的前夕。有野心的權貴們,往往利用這種情況,把職位永遠把持在自己家族之手。人民已經習慣于依附、安寧、和生活的安樂,再也不能擺脫身上的枷鎖;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寧,他們甘願讓人加重對自己的奴役。這樣,已經成為世襲的首領們,就逐漸習慣於把官爵看作自己的家產,把自己看作是國家的所有主,而起初他們只不過是國家的官史。這樣,他們也就習慣於把他們的同胞叫作奴隸,把這些奴隸當牲畜一樣算在他們的財產的數目之內,而自稱是與神齊等的王中之王。

  ①「領主」原文是Seigneur.按Seigneur一詞是由拉丁文Senior一字變來,Senior本義是「長者」,「長老」的意思。——譯者注。

  如果我們從這些各種不同的變革中觀察不平等的進展,我們便會發現法律和私有財產權的設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階段;官職的設置是第二階段;而第三階段,也就是最末一個階段,是合法的權力變成專制的權力。因此,富人和窮人的狀態是為第一個時期所認可的;強者和弱者的狀態是為第二個時期所認可的;主人和奴隸的狀態是為第三個時期所認可的。這後一狀態乃是不平等的頂點,也是其他各個階段所終於要達到的階段,直到新的變革使政府完全瓦解,或者使它再接近於合法的制度為止。

  為要瞭解這種進展的必然性,與其說應當考察設立政治組織的動機,不如說應當考察它在實際上所採取的形式,和那些隨之而來的種種不便。因為使社會制度成為必要的那些缺點,同時也就是使社會制度的濫用成為不可避免的那些缺點①。姑且不談斯巴達這唯一的例外情形——在斯巴達,法律所關切的主要是兒童教育,來喀古士在那裡並樹立了無須用法律來輔助的道德風氣——因為法律一般說來是弱於情欲,只能約束人而不能改變人,所以不難證明:任何一個政府,假如它不腐化、不敗壞,總是嚴格遵循著它所負的使命前進,那末,這個政府就沒有設立的必要。在一個國家裡,如果任何人都不規避法律,任何官員都不濫用職權,那末,這個國家就既不需要官員也不需要法律。

  ①這是運用辯證法寫出的最生動的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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