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 上頁 下頁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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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過這個重要問題的許多學者,很少有一致的意見。當我們注意到這一點的時候,不能不感到驚訝。在最有權威的學者中,我們幾乎找不到兩個人在這上面的意見是相同的。古代的那些哲學家們更不必談了,他們好象竭力要在最基本的原理上相互反對。羅馬的法學家們竟使人類和其他一切動物都毫無區別地服從于同一的自然法,因為,他們寧可把自然法則這一名詞,理解為自然加於其自身的法則,而不是自然所規定的法則。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些法學家們是從特殊的意義來理解法則這一名詞,所以他們在這種場合,似乎是只用法則這一名詞來表現自然在所有的賦有生命的存在物之間,為了它們的共同保存而建立的一般關係。現代的法學家們則把法則這一名詞,只理解為對具有靈性的存在物,也就是說對具有智慧和自由意志,而且在他與其他存在物的關係中最被重視的那種存在物所制定的一種規則,因此他們認為自然法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唯一賦有理性的動物,也就是說只限於人。但是,當法學家們給這種法則下定義的時候,則各有不同的說法,他們都把這種法則建立在一些形而上學的原理上,所以就是在我們之間,也很少有人能理解這些原理,當然更不能自己發現這些原理了。因此,儘管這些學者所下的各種定義永遠是互相抵觸的,他們在這一點上卻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他們都認為若不是一個很大的推理家和一個思想深邃的形而上學家,就不可能理解自然法,因而也不可能遵守自然法。這正是說,人類為了建立社會一定是使用了智慧的,這種智慧,即使在社會狀態裡,也是經過很多的艱難才能得到發展,而且只是極少數的人所能獲得的①。 ①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盧梭是比自然法學派的先驅者們高出一籌的。盧梭所以要指出法則的觀念是相當遲緩地在社會中形成的,他是極力想對人類和人類的理性作一個真實的敘述。盧梭認為人類的理性並非天然就是完善的,而是逐漸發展的。這是一種進步的辯證觀點。 既然對自然的認識是這麼膚淺,對法則這一名詞的意義的理解又是如此不一致,所以很難給自然法下一個完善的定義。因此,我們在書籍裡所找到的那些定義,除了極不一致這一缺點外,還有一個缺點,就是:這些定義是從許多並非人類天然具有的知識中引伸出來的,而是從人類只在脫離了自然狀態以後才能考慮到的實際利益中引伸出來的。人們往往先尋求一些為了公共利益,最適於人們彼此協議共同遵守的規則,然後把這些規則綜和起來,便稱之為自然法;他們的唯一根據就是那些規則通過普遍的實踐可能使人得到好處。無疑地,這是下定義的一種最簡便的方法,同時也可以說是以武斷的態度來解釋事物性質的一種最簡便的方法。 但是,在我們對自然人絲毫沒有認識以前,如果我們想確定自然人所遵循的法則,或者最適合於他的素質的法則,那是徒勞無功的②。關於這個法則,我們所能瞭解得最清楚的就是:它不僅需要受它約束的人能夠自覺地服從它,才能成為法則,而且還必須是由自然的聲音中直接表達出來的,才能成為自然的法則。 ②這等於向第戎科學院的院士們說,他們所提的「……是否為自然法所認可?」這一問題的提法是很不恰當的。這也是盧梭所以不能獲獎的理由之一。 那麼,把所有的只能使我們認識已經變成現今這個樣子的人類的那些科學書籍擱置一旁,來思考一下人類心靈最初的和最簡單的活動吧①。我相信在這裡可以看出兩個先於理性而存在的原理:一個原理使我們熱烈地關切我們的幸福和我們自己的保存;另一個原理使我們在看到任何有感覺的生物、主要是我們的同類遭受滅亡或痛苦的時候,會感到一種天然的憎惡。我們的精神活動能夠使這兩個原理相互協調並且配合起來。在我看來,自然法的一切規則正是從這兩個原理(這裡無須再加上人的社會性那一原理②)的協調和配合中產生出來的。嗣後,理性由於繼續不斷的發展,終於達到了窒息天性的程度,那時候,便不得不把這類規則重新建立在別的基礎上面了。 ①盧梭在心理學上曾受孔狄亞克感覺論的影響。他認為精神的複雜活動,是可以通過分析歸納為一些比較簡單的活動。這一切都以感性為基礎。人在未變成理性生物以前,先是一種有感性的生物。這裡盧梭並不否認自然法的存在,但是他想把自然法建立在「先於理性而存在的兩項原理」上:自愛心和憐憫心。這樣看來,服從自然法的乃是自然人所具有的感性。 ②這是使盧梭與其他哲學家們相對立的基本要點之一。盧梭在日內瓦的手稿本裡(內有「社會契約論」的初稿)曾對百科全書中「自然法」一條加以反駁。在百科全書中,狄德羅指出自然人是社會性的動物(參看『狄德羅選集」,人民古典叢書本,第2卷,第162頁)。 這樣看來,在未使人成為人以前,決沒有必要使人成為哲學家③。一個人並非僅僅由於他接受了後天的智慧的教訓,才對別人盡他應盡的義務;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憐憫心的自然衝動,他不但永遠不會加害於人,甚至也不會加害於其他任何有感覺的生物,除非在正當的情況下,當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脅時,才不得不先愛護自己。用這個方法,我們也可以結束關於禽獸是否也屬自然法範圍這一久已存在的問題的爭論;因為很明顯,禽獸沒有智慧和自由意志,它們是不能認識這個法則的。但是,因為它們也具有天賦的感性,在某些方面,也和我們所具有的天性一樣,所以我們認為它們也應當受自然法支配,人類對於它們也應擔負某種義務。實際上,我所以不應當傷害我的同類,這似乎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有理性的生物,而是因為他是一個有感覺的生物。這種性質,既然是人與禽獸所共有的,至少應當給予禽獸一種權利,即在對人毫無益處的情況下,人不應當虐待禽獸。 ③這乃是盧梭民主思想的根源。一般哲學家們都把精神生活建立在理性基礎上,似乎是把沒有文化的老百姓排斥于精神生活之外,盧梭則把精神生活建立在不論文化程度如何人人所具有的感性上。 在精神上的不平等的起源上,在政治組織的真實基礎和組織成員相互間的權利上,以及千百種其他與此相類似、既重要而又未經加以闡明的問題上,都是呈現著無數困難的;這種對原始人、對原始人的真實需要以及他的義務的基本原理的研究,同時也是解決那些困難的唯一好方法。 如果我們用一種冷靜的、客觀的眼光來看人類社會的話,它首先顯示出來的似乎只是強者的暴力和弱者的受壓迫①;於是我們的心靈對某一部分人的冷酷無情憤懣不平,而對另一部分人的愚昧無知則不免表示惋惜。並且,因為在人類社會上,再也沒有比被人稱為強弱貧富的那些外部關係更不穩定的了,這些關係往往是由於機緣而不是由於智慧產生的,所以人類的各種制發,驟然一看,好象是奠基在流動的沙灘上的一種建築物。我們只有對這些制度仔細地加以研究;只有去掉這種建築物周圍的灰塵和砂礫,才能見到這一建築底層的不可動搖的根基,才能學會尊重這一建築物的基礎。但是,如果對人類,對人類的天然能力,以及這些能力繼續不斷的發展沒有認真的研究,我們就永遠不能作出這樣的區別,也決不能在現今一切事物的構成中,把哪些是神的意志①所創造的東西,哪些是人類的藝術所創造的東西分別開來。因此,由我著手研究的這一重要問題所引起的對政治和倫理的探討,從各方面來看,都是有用的;我所推測的各種政體的歷史,對人來說,在各方面也是一個非常有益的借鏡。當我們考慮到,如果任我們自然發展,我們將會變成什麼樣子,我們就應當學習為這樣一個人祝福:他在以造福人群的手修正了我們的種種制度並給予這些制度以一個不可動搖的基礎的時候,就已經預防了從這些制度中可能產生出來的種種混亂,並從一些看來是給我們以無限苦難的方法中,創造出我們的幸福。 ①這是盧梭全部思想的出發點。 ①這樣的措詞,並不是由於盧梭的小心謹慎。在盧梭的著作中,神的意志是由自然表達出來的。 神曾命令你作什麼樣的人? 你現在在人類中占著什麼樣的位置? 對此你應當有所領悟②。 ②見拜爾斯譏刺詩,Ⅲ.V.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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