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外國文學 > 哈維爾 | 上頁 下頁
憲法第202條


  一個星期天的午夜,我和兩個朋友在布拉格想找個地方喝上一杯。有點奇怪地,我們發現有一家店不僅開門,而且營業到淩晨一點鐘。門是鎖著的,這有點異常,於是我們按了鈴,沒人回應。過了一小會,我們又按,仍然沒有回應。隔了稍長一段時間,我們禮貌地敲了門。還是什麼聲響也沒有,正當我們想離開時,門突然開了,當然不是為了我們,而是領班和他的一位朋友出來了。抓住這個機會,我們客氣地問他,裡面是不是有空地方能讓我們進去。也許是怕煩不想告訴我們已經客滿,或者他根本不想有更多的顧客,或者他僅僅讓他的朋友進去,結果是,他沒有回答一句或搖一下頭或者那怕看一眼,領班在我們面前把門「砰」地關上。

  至此,這個故事中並沒有什麼奇異的地方,這種事情每晚發生在布拉格為數不多的酒館吧的門外,供普通市民受用。

  事情的不同尋常之處在後頭:我發火了。之所以說它是不同尋常的,是因為我本人並不是容易發火的人,我極少發那種昏天黑地的脾氣,即使感到世界在我眼前坍塌,我也有能力去做通常我不去做的事情。萬一有這種大發脾氣的事情發生,那麼也只是七、八年有一次。而且它們從來不是因為什麼重要的事情引起的,類似被拘捕、遭受侮辱或我的公寓被沒收都不會;造成我發火的原因總是十分細小的事情(在部隊裡曾經有一次,二等兵烏爾維開玩笑絆了我一下,我突然情不自禁地猛揍起他來) 。在這個意義上,我在酒吧門前發脾氣和我個人的習慣做法倒是一致的。

  我也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即小事情如此容易激怒我,是因為那些大事反而似乎不易令我心煩意亂,因而前者成了某種代用品。也許是我沉默的靈魂深處,有著一個神秘的慢慢充電的蓄電池,當它秘密積累的惱怒到達一定的程度,最先觸發的小事情便會突然導致完全是難以解釋的全面釋放。烏爾維不過是不幸的喜歡惡作劇的人,卻因為我自己不得不花兩年時間造浮橋然後再把它們拆掉這件事而受到殘酷懲罰。

  於是我大發脾氣,開始用腳猛烈地踢酒吧的門 (奇怪的是,竟沒有造成任何損害,這門顯然是用厚玻璃做的)。當然我的行為是荒謬的和應受譴責的;我的表現像一個混蛋。我理性地意識到這一點,但在那個瞬間我無法控制。

  酒吧的門也許扮演著二等兵烏爾維曾經擔當過的同樣角色。我為我曾經遭受的所有這一切而猛踢、輕蔑、丟臉、羞辱、粗暴、缺乏尊敬,即每個無名的人在他的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地遇上的這些。同樣還有:在政府辦公室裡所花費的等待、站在商店門口長長的隊伍裡排隊、從來不給哪怕是禮貌回信的機構、始終像一個官員向他的差役那樣說話的街頭警察,以及所有那些告密者奇怪的陰謀和將布拉格單純快樂的夜生活驅逐出去的黑手。另外還有那些踢拉迪斯拉夫·黑依達萊克①的傢伙、那些將托米的孩子反綁在烏爾斯所居住的大樓樓梯間的傢伙。我憤怒的對象包括所有那些在生活的一切方面遭受侵犯、在所有事情上不得不降格以求的形形色色的人們。簡言之,這是一個無助的人在處於圍繞著他生活全部巨大的和複雜的侮辱之內身受較小的侮辱時的總爆發。

  當然,這並不是要原諒我自己粗暴的行為。相反,這是某種無能的表現,對整個狀況的無能為力,我僅僅屈服於這種無力。但人畢竟不是超人,他們偶然地失控也並沒有什麼值得奇怪的。尤其是總是有事情令他們緊張。

  接下來的事情就完全不足為奇了:那個領班(長得塔般的男人)沖到大街上,抓住我的衣領,在一個朋友的幫助下把我拽進了酒吧,繼而他們開始動手打我,用最粗魯的詞句對著我大吼,並揚言要叫警察,他們會敲掉我的門牙。因為我的憤怒先前已經得到釋放,於是現在我表現得很現實,像一個懦夫。我的現實主義態度是由於考慮到他們很快就揍累了,然後便會把我扔到大街上,我不會因此受到太嚴重的傷害。我為抗議一個微小的羞辱(那位領班無視我們的要求)而表現出來的魯莽,不具有什麼嚴重的後果,因為我沉默地忍受著一個更大的羞辱,即隨之而來的我的挨揍。

  但是,假如我像一個男人那樣行動去保衛我自己,事情會怎樣?

  一、首先,為這種男子氣通常所付出的代價是我將會失去一隻耳朵和幾顆牙齒,我的鼻子會被打破,兩眼烏紫和外套上沾滿血跡。

  二、 然而,一個更嚴重的後果是,因為踢門,根據憲法第202條,我將指控為擾亂治安罪,也就是說我可能會接受第二條附加的判決(即使我沒有因為這兩項加起來的罪名被送往監獄, 但對他們來說又多了一個有利條件, 即這回我不是一個「政治犯」)。

  三、《布拉格晚報》上將會出現一篇文章,一個著名的人權活動分子捲入了一個酒吧門前發生的事件。

  四、許多一向規規矩矩的人們會說,像這樣表現得像一個混蛋是我自己的過錯。當然這一切沒有發生。但是我意識到第202項條款已經潛伏在所有地方,並且它以自己的策略進入我們的內部。我也意識到在一個有惡意的人群中,這項條款將可能使一個衝動的人陷入糾纏不清的境地。

  請看這樣的情況:

  一、遍及社會的廣泛的羞辱創造了一個情境,於其中,人們總有一天失去耐心和製造一個小小的「搗亂」。二、一旦這種情況發生,他便可能受到那些已經羞辱他的人的一個新的、更大的羞辱;而如果他不能以「現實」的態度來對待,像我所做的那樣,他就能捍衛自己。然而假如他這樣做,他將犯下一個更嚴重的「擾亂治安」罪,甚至是「妨礙公務」罪。三、不管他受到何種懲罰,羞辱又一次勝利了,這是全部事情中最糟糕的。如果一個衝動的人真的被捲進去,他將發現自己置身更大的麻煩之中,其結果難以設想。

  所有這一切通往哪裡?這裡存在著一個惡性的循環的幽靈,它勸人們「放現實點」,包括交出一個人的自尊和榮譽,接受相當於一種法定道德戒律:「不要引火上身」(我的一個朋友被判擾亂治安罪是因為摑了侮辱他女朋友的一個人的耳光)。

  每個人都知道不管什麼時候當他們感到要摑人耳光時但不能這麼做。這就是我在第202項條款中發現的可疑之點。不久前,我曾經和一名律師談及此事,他告訴我這是「從東方輸入的」。在這個國家,以前沒有這種法律上的先例。這並不是一項政治法律,然而是一種統治方法的產兒。

  在任何意義上,它有與政治法律有某些共同之處。一、它是有彈性的:這主要是因為如果有人聲稱他受到了冒犯,那麼任何事情都可能被稱之為擾亂治安——一個告密者的天堂。二、 這項條款的使用取決於社會政治和精神的氛圍。如果是在1963年,伊凡·希羅斯②(Ivan Jirows)再行為出軌(當時他首次演出吉瑞·拉塞溫的作品),也不會以擾亂治安罪將他逮捕,但事情發生在1977年(他演出了吉瑞·拉塞溫的最新作品),於是他們那樣做了。三、它或許很容易和經常地用於政治壓迫。你需要將某些不落俗套的樂隊儘快抓起來嗎?去指控他們犯了擾亂治安罪好了。你想要制止一群年輕人在某個人家聚會嗎?以擾亂治安為名將主人拘留起來好了;你總是能找到某些證據,很容易地發現「違法」的證明。你想要某人因為在《七七憲章》上的一個簽名令其生活陷入不幸,那麼好吧,等到你稍微喝多了點並倒在空蕩蕩的電車上——這便是你的擾亂治安了。如果這種法律也被運用於他們自身,那麼在我們現今政治機構中會有多少「擾亂治安」的行為?四、指控與否完全根據權威們的興致所至。例如,如果是布拉格一個重要工廠的某位頭頭在威塞拉斯廣場狂呼亂叫,我感到十分義憤,想要指控他,但檢察官可能對此一笑了之,或者更可能把我的訴訟直接送至馬丁諾夫斯基③那裡,他會將其歸至清算我的一系列文件之中。如果是相反的情況,我是那個狂呼亂叫的人,而工廠的頭頭去報告,我也許便會認為犯了擾亂治安罪。五、這很容易並經常用來進行個人報復。如果擁有一個不錯位置的A先生,他有一個仇人B先生,據稱,他不得不採取的行動是因為遭到B先生的傷害,那麼B先生便被加諸了第202項條款,而他實際的所做的不過是抱怨一下頭頭或「形勢」,或者用了一個髒字,或穿著與眾不同,或有著不同的脾性,或在樓房天井裡唱歌,甚至有一隻叫得太響的狗。

  每件事情都表明,憲法第202項條款是由集中制的權威——最初是沙皇式的,現在顯然是我們捷克人自己的——將人們置於持續控制之下的無數手段之一。人們並不是十分瞭解這項條款,但他們感到它存在于周圍空氣之中卻無能為力。這項法律是這樣一種權力忠實的鏡子:人們不要過多地有什麼社交往來(除非權威們組織的和在他們的控制之下),不要過於經常地外出,而一旦出門,也要表現得十分安靜、不引人注目和懷著恰當的謙卑。它使得人們的互相監督和互相恐懼變得很方便。這樣一種權力視社會為恭順的羔羊,其責任則在於為其已有的東西表達感激。

  我很想知道目前到底有多少人因為第202項條款而獲罪,以及他們到底做了什麼。他們當中不會有人被看作政治犯,關於他們的實際情況人們毫無所知。運用這項條款的具體事例,也許比那些公開運用政治法律的廣為人知的事例,更能告訴我們這個國家的形勢和權力的本質。我們知道多少關於這種公民怨憤小小的表達很快和很容易遭此項法律的報復?有多少個人的恩怨,在這種奴隸般馴服的面具下得到了結? 有多少無權無助的人他們的生活毀在做某些愚蠢的事情上,而有權的人則可以經常地做他想做的事情卻不受懲罰?那些被關在牢裡的人究竟有多少是運用此項專橫的權力的犧牲品?此外還有:如何判斷法律在促使生活變得平均一致、麻木乏味方面起到的作用?它是如何鼓勵告密、發展自私的順從、導致冷漠、普遍的膽怯,以及怎樣將生活貶低為本能的享樂?以及它怎樣成為我們所生活的這個世界總體氛圍的一部分?

  我再次聲明:一個人不應該去踢酒吧的門,每個社會都有權制止滋事和野蠻破壞的行動。這是一回事。但是這種無所不能的並富有彈性的第202項條款,它可以在任何時候運用到任何人身上——尤其是掌握在(他們)手中——這是另外一回事。

  政治審判是一系列複雜的程序,容易造成風波。實際上人們也不相信其結果。第202項條款則更為可行:說到底,誰想去為某些粗暴的滋事之徒辯護?同時,其可能性是無邊的:也許有一天,一陣難以察覺的嘲笑、一聲幾乎聽不見的喊叫、一個猜疑的幻想的瞬間、一條不同顏色的領帶,就構成觸犯某項條款。

  它肯定是伴隨著一種未來的一項法律。你可以稱之為未來的法律。這是「一九八四」的法律。在1977年底,我踢了酒吧的門,還能夠勉強逃脫,雖然付出了令人沮喪的代價。然而到了「1984」年我是否還能僥倖走掉?

                       1978年1月

  ①拉迪斯拉夫·黑依達萊克(Ladislav Hajd anek,1927——)哲學家、隨筆作家,兩度成為《七七憲章》的發言人之一。
  ②伊凡·希羅斯(IvanJirous,1944——)藝術批評家、詩人、「宇宙塑料人」搖滾樂隊的藝術指導。《七七憲章》的緣起與伊凡·希羅斯和他的朋友被捕有關。
  ③馬丁諾夫斯基(Martinovsky)專門管哈維爾案子的秘密警察官員。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