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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禁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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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禁閉的起源更早。1575年一項關於「懲治流浪漢和救濟窮人」的法令就規定,每個郡至少建立一所教養院。為維持它們就需要增加一種稅,但也鼓勵公眾自願捐款。但是,看來這種措施很難付諸實踐,因為幾年後便決定認可私人興辦這種事業,無須官方批准便可開辦醫院或教養院,誰有興趣誰就可以幹。17世紀初,曾進行一次普遍的整頓:凡未在自己轄區建立教養院的治安官均課以5英鎊罰款;教養院應組織勞動,設置工場、加工廠(磨面、紡織),以利於維持自身,並使被收容者從事勞動;由一名法官負責決定何人應該送入教養院。這些「感化院」沒有得到很大的發展;它們往往被它們所依附的監獄合併。而且這種措施也從未擴展到蘇格蘭。 另一方面,勞動院則獲得更大的成功。它們產生於17世紀下半葉。1670年的一項法令規定了它們的地位,任命了司法官員監督用於維持它們的稅收和財政開支,並將監督其管理的最高權力委託給一名治安官。1697年,布裡斯托爾的幾個教區聯合建立了英國第一所勞動院,並指派了管理機構。第二所勞動院是1703年在伍斯特建立的。第三所是同年在都柏林建立的。其後,在普利茅斯、諾裡奇、赫爾和埃克塞特也相繼設立了勞動院。到18世紀末,共有126個勞動院。1792年的吉爾伯特法令使教區更容易建立新的勞動院;同時,治安官的管理權也得到加強;為防止勞動院變成醫院,該法令建議將所有的傳染病患者遷出勞動院。 經過若干年的時間,一個完整的網絡遍佈了歐洲。18世紀末,霍華德進行了調查。他遍訪英國、荷蘭、德國、法國、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各主要監禁中心——「醫院、拘留所、監獄」。他的博愛之心受到極大衝擊,因為他看到,違反習慣法者、家庭浪子、無業遊民和精神病人都被囚禁在同一大牆之中。有證據表明,曾經導致我們稱之為禁閉的古典秩序範疇急迅地、自發地在全歐變成現實的某種意義,甚至早在此時就已經不存在了。 在150年間,禁閉已成為各種濫用權力因素的大雜燴。但是,在其起源之初,應該有使禁閉成為必要的某種統一因素;從古典時期到由古典時期所引出的多種禁閉方式,應該有某種一以貫之的原則,而對這種原則我們不能用「(法國)大革命前的醜惡感情」來敷衍塞責。那麼,這一批人在一夜之間就被關押起來,受到比麻瘋病人更嚴厲的排斥,這一事實究竟意味著什麼?我們不應忘記,巴黎總醫院自建立之日起幾年之內就收容了六千人,約為巴黎人口的百分之一。無疑,隨著時光流轉,肯定會悄悄地形成某種貫穿歐洲文化的社會情感,這種情感在17世紀下半葉突然開始表現出來,而且正是這種情感突然將這類註定要住進禁閉所的人分離出來。為了讓早已被麻瘋病人遺棄的領域有人居住,他們選定了一批在我們看來其構成奇特的人。 但是,那種在今天看來完全是一種混淆不清的情感,對於古典時期的人來說則是一種清晰表達的感受。我們應該研究的正是這種感受,這樣才能揭示在我們習慣上所說的理性支配的時代中人們對待瘋癲的情感。通過劃定禁閉場所,從而賦予其隔離權力,並為瘋癲提供一個新的歸宿——這樣一種行動,雖然可能是一貫的和協調一致的,但並不簡單。這種行動在權威主義的強制形式內把對待貧困和救助責任的新感情,對待失業和遊手好閒等經濟問題的新態度、新的工作倫理以及對一種將道德義務納入民法的城市的憧憬組成一個複合體。這些情感觀念都是在實行禁閉的城市及其結構形成時期出現的,雖然當時還比較模糊。正是它們賦予這種習俗以某種意義,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古典時期感受和體驗瘋癲的方式。 禁閉這種大規模的、貫穿18世紀歐洲的現象,是一種「治安」手段。按照古典時期的嚴格定義,所謂治安就是使所有那些沒有工作就無以生存的人能夠和必須工作的手段的總和伏爾泰(Voltaire)將要明確提出的問題,早已被科爾伯(Colbert)的同時代人提出來了:「既然你們已經將自己確定為一個民族,難道你們還沒有發現迫使所有的富人為所有的窮人安排工作的秘密嗎?難道你們還不知道這些首要的治安原則嗎?」 在人們賦予禁閉以醫療意義即,或者說,至少在人們以為它具有這種意義以前,之所以需要禁閉,不是出於治療病人的考慮,而是出於完全不同的考慮。使禁閉成為必要的是一種絕對的勞動要求。在博愛主義想辨認出某種救死扶傷的慈善印記的地方,只存在對遊手好閒的譴責。 讓我們回顧「禁閉」的最初時期。1656年4月27日國王敕令導致總醫院的創立。從一開始,該機構為自己規定的任務就是制止「成為一切混亂根源的行乞和遊手好閒」。實際上,這是自文藝復興以來為消滅失業、至少消滅行乞而採取的各種重大措施中的最後一著門。1532年,巴黎最高法院決定搜捕乞丐,強迫他們在城市的下水道幹活。幹活時,倆倆銬在一起。形勢很快就發展到極其嚴重的程度:1534年3月23日的一道命令要求「貧困的學者和其他貧民」必須離開該市,並禁止「在街上對著聖像唱讚美詩」。 宗教戰爭使這種可疑的人群成倍增長,其中包括被逐出家園的農民、遣散的士兵或逃兵、失業工人、窮苦學生以及病人。當亨利四世(Henri IV)開始圍困巴黎時,該城居民不到十萬人,其中三萬多是乞丐。17世紀初開始出現經濟復興。當時決定用強制手段來重新安置社會上漂泊不定的失業者。在1606年最高法院的一項法令中,命令在廣場上鞭打乞丐,在胳膊上打上烙印,剪短頭髮,然後將其逐出該城。為防止他們倒流,1607年的法令規定,在該城各城關設立弓箭手隊,禁止貧民入城。由於發生了三十年戰爭(1618一1648年),經濟復興的成效部喪失了,行乞和遊手好閒問題重新出現。 直至該世紀中期,由於捐稅不斷增加,生產受到阻滯,失業愈益嚴重。在這個時期,巴黎、裡昂和魯昂先後於1621年、1652年和1639年爆發起義。與此同時,由於出現新的經濟結構,原有的勞工社會瓦解一7;隨著大工場的發展,行會的權力和權利日益喪失,「總法規」禁止一切工人集會、同盟和「協會」。但是,在許多行業裡,行會還是重新組建起來。它們受到起訴,但各地的最高法院似乎不以為然。諾曼底的最高法院就拒絕審判魯昂的暴動者。無疑,這就是為什麼教會出面干涉和指控工人的秘密巫術集會的緣故。索邦神學院於1655年頒佈一項命令,宣佈所有參加這類邪惡團體的人均犯有「瀆聖罪和永罰罪」。 在嚴厲的教會與寬容的最高法院之間的無聲較量中,總醫院的創立當然是最高法院的一個勝利,至少在開始時是這樣。無論如何,這是一個新的解決辦法。純粹消極的排斥手段第一次被禁閉手段所取代;失業者不再被驅逐、被懲辦;有人對他們負起責任了,國家承擔了負擔,但他們以付出個人自由為代價。在他們和社會之間建立起一種不言自明的義務體系:他們有被贍養的權利,但是他們必須接受禁閉對肉體和道德的束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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