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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六


  但是,還有幾個重要問題需要考慮。

  我們沒有談到營和團的兵力問題,因為我們想把它留在基本戰術中論述。根據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說,我們希望一個旅不少於三個營。當然,我們必須堅持這一點,而且也看不到其中有什麼不合理之處。但是,要確定一個旅最多可以有多少兵力卻比較困難。通常,旅被看作是一支可以而且必須由一個指揮官直接(即用口令)指揮的部隊。

  如果我們堅持把這一點作為依據,那麼一個旅當然就不能超過四五千人,它可以根據步兵營不同的兵力,由六至八個營組成。但是,在這裡我們必須同時把另一個問題作為一個新的因素包括到我們的研究中來。這個因素就是各兵種的聯合。現在在歐洲一致認為,應該在軍團以下的部隊裡就進行這種聯合。有些人主張在軍裡,即兩萬至三萬人的部隊中進行這種聯合,有些人則主張在師裡,即八千人至一萬二千人的部隊就進行這種聯合。我們暫時不想參與這個爭論,只想指出大概不會有人反對的一點:一個部隊所以能夠獨立,主要是有三個兵種的聯合的緣故。因此,對於那些在戰爭中經常要獨立作戰的部隊來說,至少是非常希望有這種聯合的。

  然而,不僅要考慮三個兵種的聯合,而且也要考慮到兩個兵種,即炮兵和步兵的聯合。雖然現代炮兵在騎兵作為先例的鼓舞下,幾乎也要獨立起來,並且也想單獨組成一支小的炮兵軍。但是,按照一般的習慣,炮兵和步兵的聯合卻出現得較早。直到目前為止,炮兵仍然不得不同意分配到旅裡去。因此,炮兵和步兵的這種聯合構成了旅的另一種概念,於是問題僅僅在於,最初同一個炮兵連構成經常聯合的步兵部隊的兵力應該有多大。

  確定這個問題比人們初看時所想像的要容易得多,因為能為每一千人帶到戰場上去的火炮的數目很少是由我們隨意決定的,而是由其他種種原因(其中有些原因和我們的關係是不大的)決定的。規定一個炮兵連應該有多少火炮,比起作任何其他類似的規定來,都更有充分的戰術根據。因此,人們不問這一部分步兵(例如一個旅)應該有幾門火炮,而是問應該有多少步兵同一個炮兵連編在一起。如果在軍團範圍內每一千人有三門火炮,並且把其中的一門留在炮兵預備隊裡,那麼可以分配給部隊的就只有兩門火炮了,這樣,一個有八門火炮的炮兵連應該配有四千名步兵。這裡所講的比例也都是最常用的比例,這就表明,我們在這裡得出了大體上相同的結果。關於確定一個旅的人數,我們就不想多談了,根據以上所述,一個旅可以由三千至五千人組成。軍隊的區分雖然一方面因此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又因軍團的兵力是一個既定數而受到限制,但是,總還是可以進行很多組合的,而且現在就提出嚴格地執行關於區分的部分應該儘量少的原則,也許為時尚早5 我們還有幾個一般性的問題需要考慮,而且也應該容許人們有對具體情況作特殊考慮的權利。

  首先我們必須指出,大部隊應比小部隊分成更多的部分,因為它們必須更靈活一些(上面已經提到),而小部隊分成太多的部分,是不便於指揮的。

  如果一個軍團由兩個主要部分組成,每個部分都有自己的司令官* ,那麼,這就等於取消軍團司令官。每個瞭解這方面問題的人不需要進一步解說都會理解這一點。把軍團分為三個部分也好不了很多,因為不把這三個部分再加以區分,就不可能進行靈活的運動和採取恰當的戰鬥部署,而繼續區分很快就會引起這些部分的指揮官不滿。

  * 司令官的權限是區分的真正根據。如果一個元帥統率十萬人,其中五歹人交給另一個將軍指揮,而元帥把這五萬人分為五個師親自指揮(這種情況- 是常見的),那麼這個整體實際上不是分成兩個部分,而是分成六個部分,只是其中有一個部分是其他各個部分的五倍而已。(作者原注)。

  部分的數目越多,司令官的權力就越大,整個部隊的靈活性也越大。因此,這是人們把部隊分成盡可能多的部分的一個原因。大的司令部(例如軍團司令部)比一個軍或一個師的較小的司令部有更多的傳達命令的手段,因此根據一般的理由,一個軍團最好不要少於八個部分。如果其他情況需要,也可以把區分的數目增至九或十。如果超過十個部分,要想經常十分迅速而完善地傳達命令就會有困難,我們不應該忘記,在這裡不單純是命令的傳達問題(如果只是傳達的問題,一個軍團的師的數目就可以同一個連的人數同樣多了),而還有同傳達結合進行的許多部署和檢查的問題,對六個或八個師進行這些工作比對十二個或十五個師要容易一些。

  與此相反,如果一個師的絕對兵力很小,並且假定它是一個軍的一部分,那麼它永遠只能分成比上述的標準數目還要少的部分:分為四部分是非常恰當的,必要時分為三部分也可以,而分為六至八個部分恐怕就有困難,因為在師裡迅速傳達命令的手段較少。

  對上述標準數的這一修正使我們得出了一個結論:一個軍團不能少於五個部分,最多可以達到十個部分;一個師不應超過五個部分,可以少到四個部分。在這兩者之間有軍,至於一個軍的兵力應有多大以及到底應不應有軍的問題,都取決於軍團和師的組合的結果。

  二十萬人分為十個師,一個師分為五個旅,一個旅就有四千人。可見,這樣一支軍隊只分成師也就可以了。

  當然,人們也可以把這支軍隊分為五個軍,每個軍再分為四個師,每個師分為四個旅,這樣每個旅就有二千五百人。

  我認為第一種分法較好,因為第一、組織系統少一個層次,因而傳達命令較快等等;第二、一個軍團只分為五個部分未免太少,因而太不靈活;一個軍分為四個部分也是一樣,一個旅只有二千五百人,兵力也太小。採取後一種區分方法,一個軍團就有八十個旅,而採取第一種區分方法只有五十個旅,比較簡單。然而,人們只是為了使直接指揮的將領從十個減少到五個,就放棄了第一種區分法的所有優點。

  一般性的考察就到此為止。但是,具體情況的理由往往是無比重要的。

  在平原上,指揮十個師非常容易,而在複雜的山地陣地上卻是完全不可能的。

  如果一條大的江河把一個軍團分割開,那麼在河的另一岸就需要另派一個指揮官。一般規則遇到這些實際情況是無能為力的。不過,應該指出,隨著這些原因的出現,有些區分法在另一些場合會產生的缺點絕大部分就會消失。當然,這裡也可能產生濫加區分的情況,例如為了滿足某種不合理的功名心,以及出於人事關係的考慮而進行了很不恰當的區分。正如經驗告訴我們的那樣,不管具體情況的需要如何,軍隊的區分通常仍然是按照一般的根據進行的。

  戰術或戰鬥學講授計劃草案

  (一)引言:戰略和戰術的概念界限的確定。

  (二)戰鬥的一般理論:(戰鬥——舍營一一野營——行軍)。

  1.戰鬥的性質。戰鬥中的有效要素。仇恨感和敵愾心——變化——其他感情力量——智力和才能。

  2.戰鬥的進一步探討——獨立的戰鬥——部分戰鬥——部分戰鬥是怎樣發生的。

  3.戰鬥的目的:勝利——勝利的大小、光輝和意義。

  4.勝利的原因,即敵人退卻的原因。

  5.戰鬥按武器分為:白刃戰和火力戰。

  6.戰鬥的不同行動: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

  7.戰鬥按積極動機和消極動機分為:進攻和防禦。

  8.戰鬥計劃。戰鬥的戰略目的。——戰鬥中的目標——手段——戰鬥方式的規定——時間規定——空間規定——相互作用——指揮。注意:第一部分的提綱應該根據這種區分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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