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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第二篇 論戰爭理論

  第一章 軍事藝術的區分

  戰爭就其本義來說就是鬥爭,因為在廣義上稱為戰爭的複雜活動中,唯有鬥爭是產生效果的要素。鬥爭是雙方精神力量和物質力量通過物質力量進行的一種較量,不言而喻,在這裡不能忽視精神力量,因為正是精神狀態對軍事力量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由於鬥爭的需要,人們很早就作了一些專門的發明,以便在鬥爭中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因此鬥爭起了很大的變化。但是,不管鬥爭怎樣變化,它的概念並不會因此有所改變,它仍然是構成戰爭的最本質的東西。

  這些發明首先是鬥爭者的武器和裝備。武器和裝備必須在戰爭開始以前就製造好,並為鬥爭者熟悉和掌握。武器和裝備必須適合鬥爭的性質,因而是由鬥爭決定的。但是很明顯,製造、熟悉和掌握武器裝備的活動同鬥爭本身是兩回事,只是鬥爭的準備,還不是鬥爭的實施。顯然,配備武器和裝備本質上不在鬥爭這個概念之內,因為赤手空拳的搏鬥也是鬥爭。

  鬥爭決定武器和裝備,武器和裝備又改變鬥爭的形式,因此兩者之間是有相互作用的。

  但是鬥爭本身仍然是一種十分獨特的活動,而且因為它是在十分獨特的條件中即危險中進行的,所以就更為獨特。

  因此,這裡有必要把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區別開來。我們知道,在某一活動領域中極有才幹的人,在別的活動領域中卻往往是最無用的書呆子,只要指出這一點,就足以說明把這兩種活動區別開來的實際意義了。

  如果把裝備好了的軍隊看作是現成的手段,只要瞭解其主要效能就可以有效地使用它,那麼,在研究時把這兩種活動區分開來也就不會有什麼困難了。

  由此可見,狹義的軍事藝術就是在鬥爭中運用現成手段的藝術,稱為作戰方法最為恰當;廣義的軍事藝術當然還包括一切為戰爭而存在的活動,也就是包括建立軍隊的全部工作——徵募兵員、裝備軍隊和訓練軍隊。

  就理論是否具有現實意義這一點來說,區分這兩種活動是極為重要的。因為不難看出,如果軍事藝術必須從軍隊的建立談起,並根據它所規定的軍隊來制定戰法,那麼,這種軍事藝術只有在現有的軍隊恰恰同這種軍事藝術所規定的軍隊相一致的少數場合才適用。但是,如果我們需要的是一種在大多數場合都能適用、在任何場合都不致完全無用的理論,那麼,這種理論就必須以一般的戰鬥手段為根據,而且只能以它們的最主要的效能為根據。

  由此可見,作戰方法就是部署和實施鬥爭。如果鬥爭是一次單個的行動,那就沒有什麼理由再把它作進一步的區分了。可是,鬥爭是由若干本身完整的單個行動組成的。象在第一篇第一章裡指出的那樣,我們把這些行動稱為戰鬥,它們是鬥爭的單位。於是就產生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活動。 那就是這些戰鬥本身的部署和實施,以及為了達到戰爭的目的對這些戰鬥的運用。前者是戰術,後者是戰略。

  現在,人們實際上已幾乎普遍地把作戰方法區分為戰術和戰略了,即使不十分清楚這樣區分的理由,也能相當清楚地知道某些現象應該列入戰術還是應該列入戰略。既然這種區分已被盲目地採用了,那麼其中必然有深刻的道理。我們探討了這種道理,而且可以說,正是大多數人都採用這樣的區分,才使我們找到了這個道理。與此相反,那些個別著作家不根據事物的性質任意確定的概念,我們沒有必要去考慮,並且只能認為它們是不會被採用的。

  按照我們的區分,戰術是在戰鬥中使用軍隊的學問,戰略是為了戰爭目的運用戰鬥的學問。

  至於如何進一步確定單個的或單獨的戰鬥的概念,以及根據什麼條件來確定這一單位,在以後比較詳細地研究戰鬥時,才能完全說清楚。現在我們只能說明: 就空間而言,也就是就同時進行的幾個戰鬥而言,一個戰平的範圍正是個人命令所達到的範圍;就時間而言,也就是就連續進行的幾次戰鬥而言,一次戰鬥的持續時間應以每次戰鬥都會出現的危機完全過去為界限。這裡可能出現一些難以確定的情況,也就是說,有時若干戰鬥也可看成是一個戰鬥,但決不能根據這一點否定我們這樣區分的理由,因為一切現實事物的類別總是通過逐漸的過渡才形成的,我們這種區分也不例外。因此,即使觀點不變,也一定會有一些活動既可以列入戰略範疇,也可以列入戰術範疇。把軍隊象警戒線那樣疏開地配置和某些渡河的部署等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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