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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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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戰爭中的目的和手段 我們在前一章裡瞭解了戰爭的複雜而多變的性質以後,現在再來研究戰爭的性質對戰爭中的目的和手段有什麼影響。 如果首先問一下,整個戰爭追求什麼樣的目標才能成為達到政治目的的合適的工具,那麼我們就會發現,戰爭的目標正如戰爭的政治目的和戰爭的具體條件一樣,也是多變的。 如果還是先從戰爭的純概念淡起,那麼我們就得承認,戰爭的政治目的本來就不包含在戰爭領域內。因為戰爭既然是迫使對方服從我們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終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敵人,也就是使敵人無力抵抗。雖然打垮敵人這個目的是從概念中推出來的,但在現實中人們在許多場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非常接近,因此我們打算先在現實中探討打垮敵人這個目的。 以後我們在《戰爭計劃》一篇中再進一步探討什麼叫做使敵國無力抵抗,但在這裡必須先弄清楚敵人的軍隊、國土和意志這三個要素,它們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對象的總的對象。敵人的軍隊必須消滅,也就是說,必須使敵人軍隊陷入不能繼續作戰的境地。順便說明一平,以後我們所說的"消滅敵人軍隊",都是指的這個意思。 敵人的國土必須佔領,否則敵人在那裡可以建立新的軍隊。 但是,即使以上兩點都做到了,只要敵人的意志還沒有被證服,也就是說只要敵國政府及其盟國還沒有被迫簽訂和約,或者敵國人民還沒有屈服,我們仍不能認為,戰爭,即敵對的緊張狀態和敵對力量的活動,已經結束。因為,即使我們完全佔領了敵人的國士,敵人在他的國內或在盟國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來鬥爭。當然這種情況在和約簽訂以後也是可能發生的( 這只能說明並不是每一次戰爭都能完全解決問題和徹底結束的),但是,隨著和約的簽訂,很多可能在暗中繼續燃燒的火星就會熄滅,緊張就會趨於緩和,因為一切傾向和平的人會完全放棄抵抗的念頭,而這樣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很多的。所以,無論如何我們總得承認,隨著和約的簽訂,目的就算達到,戰爭就算結束了。 上述三個對象中,軍隊是用來保衛國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順序應該是先消滅敵人的軍隊,然後佔領敵人的國土,通過這兩方面的勝利以及我們在當時所處的態勢,才有可能迫使敵人媾和。通常,消滅敵人軍隊是逐步實現的,隨此而來的佔領敵人國土也同樣是逐步實現的。這兩者常常是相互影響的,因為地區的喪失反過來又會使軍隊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順序不是絕對的,因此也並非總是如此。有時敵人的軍隊可能沒有受到顯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國士的另一邊,甚至完全退到國外。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佔領敵人國土的大部,甚至全部。 然而,使敵人無力抵抗這個抽象戰爭的目的,即實現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後手段,在現實中決不是到處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達到媾和的必要條件,因此,決不能在理論上把它當作一個定則。事實上,在許多和約締結的時候,交戰一方並沒有陷入無力抵抗的境地,有時甚至連均勢都沒有遭到顯著的破壞。不僅如此,只要觀察一下具體情況,我們就不能不承認,在許多具體情況下,尤其是當敵人比自己強大得多的時候,打垮敵人只是一種毫無益處的概念遊戲。 從戰爭概念中推出來的目的所以不能普遍適用于現實戰爭,那是因為抽象戰爭和現實戰爭是不同的,這一點我們在前一章裡已經討論過了。假定戰爭真的象純概念規定的那樣,那麼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發生戰爭就不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為在純概念中,只有雙方物質力量的差距不超過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程度時,才能發生戰爭。而在歐洲今天的社會狀態下,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物質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們所以看到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發生了戰爭,是因為現實戰爭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遠的。 在現實中,除了無力繼續抵抗以外,還有兩種情況可以促使媾和。一是獲勝的可能不大,二是獲勝的代價過高。 正如我們在前一章已經講過的那樣,整個戰爭不受嚴格的內在必然性規律的支配,它必須依靠概然性的計算,而且產生戰爭的條件越使戰爭適於概然性的計算,進行戰爭的動機越弱,局勢越不緊張,情況就越是如此。既然是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概然性的計算也能夠使人們產生媾和的想法了。因此,戰爭並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結束。,我們可以想像,在戰爭動機很弱、局勢很不緊張的情況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幾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讓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經看到這一點,那麼他當然會去努力實現這種可能性,不會首先去尋找並走土徹底打垮敵人這條彎路了。 對已經消耗的力量和將要消耗的力量的考慮,對是否媾和的決心更有影響,既然戰爭不是盲目的衝動,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為,那麼政治目的的價值必然決定著願意付出多大的犧牲作代價。這裡所說的犧牲,不僅是指犧牲規模的大小,而且是指承受犧牲的時間的長短。所以,當力量的消耗過大,超過了政治目的的價值時,人們就必然會放棄這個政治目的而媾和。 由此可見,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無力抵抗的戰爭中,雙方是否希望媾和,這是隨獲勝可能性協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變化的。如果雙方同樣希望媾和,他們的政治分歧就會得到折衷的解決。當一方希望媾和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些,只要雙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經達到足夠的程度,他們就會媾和。在這種情況下,原來媾和想法較少的一方當然比較有利。 我們在這裡有意不談政治目的的積極性質的消極性質在行動中必然引起的差別。縱然這種差別象以後要談到的那樣是極為重要的;但是我們在這裡只能作比較一般的論述,因為最初的政治意圖在戰爭過程中可能變化很大,最後可能變得完全不同,這是由於政治意圖同時還取決於已得的結果和可能的結果。 現在產生了一個問題: 怎樣才能增大獲勝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敵人時所使用的方法,即消滅敵人軍隊和佔領敵人地區。但是這兩種方法用於增大獲勝可能性時和用於打垮敵人時是不盡相同的。當我們進攻敵人軍隊時,是想在第一次打擊之後繼續進行一系列打擊,直到把敵人軍隊全部消滅,還是只想贏得一次勝利以威脅敵人,使他覺得我們已佔優勢而對前途感到不安,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們的目的是後者,那麼只要消滅足夠達到這一目的的敵人軍隊就夠了。同樣的,當目的不是打垮敵人時,佔領敵人地區作為另一種手段也是不同的。在以打垮敵人為目的的情況下,消滅敵人軍隊才是真正有效的行動,而佔領敵人地區不過是消滅敵人軍隊的後果,沒有消滅敵人軍隊就佔領敵人地區,始終只能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與此相反,如果我們的目的不是打垮敵人,而且我們確信敵人並不尋求流血決戰,而是害怕流血決戰,那麼,佔領敵人防禦薄弱的或完全沒有防禦的地區這件事本身就能帶來利益。如果利益很大,足以使敵人對戰爭的結局擔憂,那麼佔領敵人地區也可以看作是達到媾和的捷徑。 現在我們還要指出一種不必打垮敵人就能增大獲勝可能性的特殊方法,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關係的措施。既然有些措施特別適於破壞敵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適於為自己爭取新的盟國,或適於展開有利的政治活動等等,那麼不難理解,這些措施會大大增加獲勝的可能性,它們也是比打垮敵人軍隊更為捷便的達到目標的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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