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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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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 包括土地和居民) 除了是軍隊的源泉以外,本身還是戰爭中起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素,這當然只是指屬戰區或者對戰區有顯著影響的那一部分。 雖然同時使用全部軍隊是可能的,但是所有的要塞、河流、山脈和居民等等,簡單地說就是整個國家,要同時發揮作用是不可能的,除非這個國家小到戰爭一開始就能席捲全國。其次,同盟國的合作也不以交戰國的意志為轉移,它們往往較晚才參戰,或者為了恢復失去的均勢才來加強,這是國際關係的性質決定的。不能立即使用的這部分力量,有時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重,比人們初看時想像的要大得多。因此,甚至在第一次決戰中使用了巨大的力量,均勢因而遭到了嚴重破壞,均勢還是可以重新恢復的。 關於這些問題,以後還要詳細討論。在這裡我們只想指出,同時使用一切力量是違背戰爭的性質的。當然這一點不能成為不在第一次決戰中加強力量的理由,因為一次失利的決戰總是誰也不會甘願承受的損失,而且,即使第一次決戰不是唯一的一次決戰,它的規模越大,對爾後決戰的影響也越大。然而,以後還有可能決戰,所以人們害怕過多使用力量,在第一次決戰時就不會象只有一次決戰那樣集中力量和使用力量。敵對雙方的任務一方由於存在弱點而沒有使用全部力量,對對方來說,就成為可以緩和的真正的客觀理由。通過這種相互作用,向極端發展的趨向又緩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 戰爭的結局決不是絕對的最後,甚至整個戰爭的總的結局,也並不永遠是絕對的,戰敗國往往把失敗只看成是在將來的政治關係中還可以得到補救的暫時的不幸。很明顯,這種情況必然會大大緩和緊張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 現實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極端和絕對這樣一來,整個戰爭行為就擺脫了力量的使用總是向極端發展的嚴格法則。既然不再擔心對方追求極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極端,那麼自然就不必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可以通過判斷來確定使用力量的限度,當然只能根據現實世界的現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規律來確定。既然敵對雙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國家和政府,既然戰爭不再是抽象的東西,而是特殊的行動過程,人們就自然可以根據實際現象所提供的材料,來推斷那些應該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將要發生的事情了。 敵對雙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對方的特點、組織和設施、狀況以及各種關係,按概然性的規律推斷出對方的行動,從而確定自己的行動。 十一 現在政治目的又顯露出來了我們在前面( 第二節) 擱下的一個問題,即戰爭的政治目的,現在需要重新加以研究了。在這以前,趨向極端的法則,使敵人無力抵抗和打垮敵人這個意圖,一直掩蓋著政治目的。現在,當趨向極端的法則的作用一旦減弱,這個意圖一旦同目標分離①,戰爭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顯露出來。既然這裡考慮的是如何根據具體人和具體條件進行概然性的計算,作為戰爭最初動機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在計算中成為很重要的因素。要求敵人所作的犧牲越小,可能遭到敵人的反抗就越小。敵人的反抗就越小,需要使用的力量就越小。其次,政治目的越小,對它的重視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棄它,因此,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這樣,作為戰爭最初動機的政治目的,既成為衡量戰爭行為應達到何種目標的尺度,又成為衡量應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但是政治目的不能單獨地成為這種尺度,它必須同雙方國家聯繫起來才能成為這種尺度,因為我們研究的是實際事物,不是純粹的概念。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時期,可以產生完全不同的作用。 所以,只有當我們認為政治目的能對它應動員的群眾發生作用時,我們才可以把它作為一種尺度,這就是為什麼要考慮群眾情況的緣故。同一政治目的起作用的結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這要看群眾對戰爭是贊成還是反對,這一點是不難理解的。在兩個民族和國家之間可能存在很緊張的局面,積累很強烈的敵對情緒,以致戰爭的政治動機本身雖然很小,卻能產生遠遠超過它本來應起的作用,引起一種真正的爆炸。 上面說的這一點不僅是對政治目的在雙方國家中能夠動員多少力量說的,而且也是對政治目的應該為戰爭行為規定何種目標說的。有時政治目的本身就可以作為戰爭行為的目標,例如佔領某一地區。有時政治目的本身不適於作為戰爭行為的目標,這時就需要另外選定一個目標作為政治目的的對等物,並在媾和時代替政治目的。但是即使在這種場合,也始終要首先考慮有關國家的特點。有時,當政治目的需要通過對等物來達到時,這個對等物要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眾的態度越冷淡,國內的氣氛和兩國的關係越不緊張,政治目的作為尺度的作用就越顯著,它甚至起決定性作用,在某些場合,幾乎只根據政治目的決定問題。 如果戰爭行為的目標是政治目的的對等物,那麼戰爭行為一般說就趨向緩和,而且政治目的作為尺度的作用越顯著,情況就越是如此。這就說明,為什麼從殲滅戰一直到單純的武裝監視之間,存在著重要性和強烈程度不同的各種戰爭,這裡面並沒有什麼矛盾。但是,這裡又產生了另一個問題,需要我們加以說明和解答。 十二 以上論述還沒有說明軍事行動中為什麼會有間歇不管敵對雙方的政治要求多麼低,不管使用的手段多麼少,也不管政治要求為戰爭行為規定的目標多麼小,軍事行動會有片刻的停頓嗎?這是一個深入事情本質的問題。 完成每一行動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我們把這段時間叫做行動的持續時間。這段時間的長短取決於當事者行動的快慢。 這裡我們不想談行動的快慢問題。每個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辦事的,辦事緩慢的人並不是有意要多用些時間,而是由於性格的關係需要較多的時間,如果快了,他就會把事情辦的差些。因此多用的這一段時間是內部原因決定的,本來就是行動持續時間的一部分。 如果我們認為戰爭中每一行動都有它的持續時間,那麼,我們就不得不承認,持續時間以外所用的任何時間,即軍事行動中的問歇,似乎都是不可想像的,至少初看起來是如此。在這裡當然不能忘記,我們談的不是敵對雙方的這一方或那一方的進展問題,而是整個軍事行動的進展問題。 十三 只有一個原因能使軍事行動停頓,而且看來它永遠只能存在于一方既然雙方已經準備好作戰,就必然有一個敵對因素在促使他們這樣行動。只要雙方沒有放下武器,也就是說只要還沒有嬉和,敵對因素就仍然存在,只有當敵對雙方的每一方都企圖等待較有利的時機時,這個敵對因素的作用才會中止。但是初看起來,似乎只能一方有等待有利時機的企圖,另一方的企圖應該恰恰相反。如果等待對一方有利,那麼對另一方有利的必然是行動。 雙方力量完全相等也不能產生間歇,因為,這時抱有積極目的的一方( 進攻者)必然會繼續前進。 但是,如果我們設想的均勢是一方有積極的目的,即較強的動機,但掌握的力量卻較小,也就是雙方力量與動機的乘積是相等的,那麼還必須指出:如果預料這種均勢不會發生變化,雙方就必然會媾和; 如果預料會有變化,這種變化只能對一方有利,這必然會促使另一方行動。由此可見,均勢這個概念並不能說明產生間歇的原因,歸根到底,問題仍然是等待較有利的時機。假定兩個國家中有一個國家抱有積極目的,比如想奪取另一個國家的某一地區作為和談時的資本,那麼,它佔領這個地區就達到了政治目的,行動就沒有繼續的必要而可以停止下來了,另一個國家如果接受這種結果,就一定會同意媾和,反之,就必然會行動。如果它認為在四個星期以後才能準備得更好,那麼它就有充分的理由推遲行動的時間。 但從邏輯上講,這時戰勝者似乎應該立即行動,使戰敗者沒有時間進行準備。當然,這裡必須有一個前提,即雙方對情況都十分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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