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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第一版刊行前,有關物種起源的見解的發展史略(1)


  關於物種起源的見解的發展情況,我將在這裡進行扼要敘述。直到最近,大多數博物學者仍然相信物種(species)是不變的產物,並且是分別創造出來的。許多作者巧妙地支持了這一觀點。另一方面,有些少數博物學者已相信物種經歷著變異,而且相信現存生物類型都是既往生存類型所真正傳下來的後裔。古代學者①只是影射地談論到這個問題,姑置不論,近代學者能以科學精神討論這個問題的,首推布豐(Buffon),但他的見解在不同時期變動很大,也沒有討論到物種變異的原因和途徑,所以無須在此詳述。

  拉馬克是第一個人,他對這個問題的結論,激起了廣泛的注意。這位名副其實的卓越的博物學者在1801年第一次發表了他的觀點;1809年在《動物學的哲學》(Philosophie Zoologique)裡,1815年又在《無脊推動物志》(Hist. Nat. des Animaux Sans Vertebres)裡大大地擴充了他的觀點。在這些著作中他主張包括人類在內的一切物種都是從其他物種傳衍下來的原理。他的卓越工作最初喚起了人們注意到這種可能性,即有機界以及無機界的一切變化都是根據法則發生的,而不是神靈干預的結果。拉馬克關於物種漸變的結論,似乎主要是根據物種和變種的難於區分、某些類群中具有幾近完全級進的類型、以及家養生物的相似而做出的。他把變異的途徑,一部分歸因於物理的生活條件的直接作用,一部分歸因於既往生存類型的雜交,更重要的歸因於使用和不使用、即習性的作用。他似乎把自然界中的一切美妙適應都歸因於使用和不使用的作用;——例如長頸鹿的長頸是由於伸頸取食樹葉所致。但同時他還相信「向前發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的法則;仍然一切生物都是向前發展的,那麼為了解釋今日簡單生物的存在,他乃主張這些類型都是現在自然發生的。②

  聖提雷爾(Geoffrog Saint-Hilaire),依據其子給他寫的「傳記」,早在1795年就推想我們所謂的物種是同一類型的各種轉變物。直到1828年,他才發表他的信念,認為自從萬物初現以來,同一類型沒有永存不滅的。聖提雷爾似乎認為變化的原因主要在於生活條件,即「周圍世界」(monde ambiant)。他慎於做結論,並不相信現在的物種還在進行著變異。正如其子所追記的,「假設未來必須討論這一問題,這將是完全留給未來的一個問題。

  1813年,H. C.韋爾斯博士(Dr.H.C.Wells)在皇家學會宣讀過一篇論文,題為《一位白種婦女的局部皮膚類似一個黑人皮膚的報告》,但這篇論文直到他的著名著作《關於複視和單視的兩篇論文》發表之後方才問世。在這篇論文裡他明確地認識了自然選擇的原理,這是最早對自然選擇的認識;但他僅把這一原理應用於人種,而且只限於某些性狀。

  當指出黑人和黑白混血種對某些熱帶疾病具有免疫力之後,他說,第一,一切動物在某種程度上都有變異的傾向;第二,農學家們利用選擇來改進他們的家養動物:於是他接著說道,「人工選擇所曾完成的,自然也可以同樣有效地做到,以形成人類的一些變種,適應於它們所居住的地方,只不過自然選擇比人工選擇來得徐緩而已。最初散住在非洲中部的少數居民中,可能發生一些偶然的人類變種,其中有的人比其他人更適幹抗拒當地的疾病,結果,這個種族的繁衍增多,而其他種族則將衰減;這不僅由於他們無力抗拒疾病的打擊,同時也由於他們無力同較為強壯的鄰族進行競爭。如上所述,我認為這個強壯種族的膚色當然是黑的。但是,形成這些變種的同一傾向依然存在,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個愈來愈黑的種族就出現了:既然最黑的種族最能適應當地的氣候,那麼最黑的種族在其發源地,即使不是唯一的種族,最終也會變成最佔優勢的種族」。然後他又把同樣的觀點引伸到居住在氣候較冷的白種人。我感謝美國羅利(Rowley)先生,他通過佈雷思(Brace)先生使我注意到韋爾斯先生著作中的上述一段。

  赫伯特牧師(Rev. W. Herbert),後來曾任曼徹斯特教長,在1822年《園藝學報》(HorticulturaI Transactions)第四卷和他的著作《石蒜科》(Amaryllidace)一書(1937年,19,339頁)中宣稱,「園藝試驗不可反駁地證明了植物學上的物種不過是比較高級和比較穩定的變化而已」。他把同一觀點引伸到動物方面。這位教長相信,每一個屬的單一物種都是在原來可塑性很大的情況下被創造出來的;這些物種主要由於雜交,而且也由於變異,產生了現存的一切物種。

  1862年,葛蘭特(Grant)教授在其討論《淡水海綿》(Spongilla)的著名論文的結尾一段中(《愛丁堡科學學報》〔Endinburg PhilosophicaI Journal〕,第四卷,283頁)明確宣稱他相信物種是由其他物種傳下來的,並且在變異過程中得到了改進。1834年在《醫學週刊》(Lancet)上發表的他的第五十五次講演錄中論述了同一觀點。

  1831年,帕特裡克·馬修(Patrick Mathew)先生發表了《造船木材及植樹》的著作,他在這部著作中所明確提出的關於物種起源的觀點同華萊士(Wallace)先生和我自己在《林納學報》(Linnean Journal)上所發表的觀點(下詳)以及本書所擴充的這一觀點恰相吻合。遺憾的是,馬修先生的這一觀點只是很簡略地散見於一篇著作的附錄中,而這篇著作所討論的卻是不同的問題,所以直到馬修先生本人在1860年7月4日的《藝園者紀錄》(Gardener's Chronicle)中鄭重提出這一觀點之前,並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馬修先生的觀點和我的觀點之間的差異,是無關緊要的:他似乎認為世界上的棲息者在陸續的時期內幾近滅絕,其後又重新充滿了這個世界;他還指出「沒有先前生物的模型或胚種」,也可能產生新類型。我不敢說對全文的一些章節毫無誤解,但看來他似乎認為生活條件的直接作用具有重大的影響。無論怎樣說,他已清楚地看到了自然選擇原理的十足力量。

  著名的地質學家和博物學家馮巴哈(Von Buch)在《加那利群島自然地理描述》(Description Physique des lsles Canaries,1836年,147頁)這一優秀著作中明確地表示相信,變種可以慢慢到變為永久的物種,而物種就不能再進行雜交了。

  拉菲奈斯鳩(Rafinesque)在他1836年出版的《北美洲新植物志》(New Flora of Nortb America)第六頁裡寫道:「一切物種可能曾經一度都是變種,並且很多變種由於呈現固定的和特殊的性狀而逐漸變為物種」;但是往下去到了18頁他卻寫道:「原始類型、即屬的祖先則屬例外。」

  1843-1844年,霍爾德曼(HaldeMan)教授在《美國波士頓博物學學報》(Boston Journal of Nat. Hist.U. States,第四卷,468頁)上對物種的發展和變異巧妙地舉出了贊成和反對的兩方面論點,他似乎傾向於物種有變異那一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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