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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八


  財前一現身,旁聽席的視線齊聚在他身上。財前坐在被上訴人席上,正後方坐著岳丈又一,斜後方五、六排處,則坐著裡見、東佐枝子、龜山君子,再靠邊處是慶子,而柳原則彷佛想避人耳目般地坐在最後一排的角落。

  時間到了十點,法警高聲宣佈:「起立!」

  上訴人、被上訴人、律師與旁聽者同時起立。審判長席正面的大門打開,穿著法官袍的審判長以及兩位陪審法官出庭並陸續就座。

  全體就座後,審判長緩緩開口說:「現宣佈上訴人佐佐木良江等四人,以及被上訴人財前五郎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

  審判長莊嚴的聲音響徹法庭,佐佐木良江與三個孩子、財前五郎一齊佇立聆聽著。

  「主文
  駁回原判決,被上訴人必須支付上訴人二百七十五萬元。
  上訴人必須放棄其他請求,訴訟費用分八等份,其中三等份由被上訴人負擔,其餘由上訴人負擔。」

  佐佐木良江獲判勝訴,她不禁熱淚盈眶,而法庭內則議論紛紛。

  審判長繼續宣讀,「考慮到本上訴審判決可能會對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接下來宣讀判決理由的主旨。」

  法庭內又恢復了鴉雀無聲的狀態。

  「上訴審中本庭最重視的事項,有下列三點:第一,被上訴人財前是否注意到死者佐佐木庸平的胸部轉移灶;第二,無論被上訴人是否曾注意到,本案中佐佐木庸平的胸部轉移灶是否能夠確認,如果得以確認,被上訴人能夠在什麼時候確認;第三,確認之後,有哪些對應治療方法,依據其治療方法,能夠存活多久。

  首先,關於第一點,被上訴人自始至終主張,曾懷疑肺部轉移灶,第一外科副教授金井達夫,講師佃友博也都作證肯定。然而,依據原第一外科病房護士長塚口君子(龜山君子)、原第一內科副教授裡見修二,第一外科助手柳原弘等人的證詞,以及昭和三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外科醫局抄讀會記錄負責人江川達郎的證詞,清楚顯示當時財前被告不僅從未注意到肺部轉移,甚至從未質疑過。

  癌症治療中,轉移癌不同於早期癌,幾乎是無法根治,因此必須在治療之初,就擬定如何延長生命的治療計劃。本案中,裡見、柳原兩位醫生高度懷疑胸部轉移灶,並曾提醒注意,無論財前被上訴人如何判斷病情,或是忙於出發前往參加國際外科學會,都必須考慮到萬一的情況,做好萬全的處置。關於這一點,被上訴人財前卻完全沒有注意,身為一位癌症專家醫師,恐遭人譏為名不副實,判斷過於草率。」

  法官嚴正譴責財前過度自信,且又投入於歐洲行的準備、完全沒有考慮到轉移的可能性。

  「接下來,第二點,究竟什麼時候發現本案中的胸部轉移灶,上訴人主張,在手術前拍攝的X光片中,雖然只看到小指頭般大小,但是既然陰影已經存在,就必須懷疑是否為癌細胞轉移,並進行詳細檢查,這是醫生的職責所在。鑒定人正木徹也提出,無論是陰影大小、形狀、部位,都有充分理由懷疑是癌症的轉移灶,如果能夠進行詳細的檢查,例如斷層攝影或支氣管造影等,就幾乎能夠確認癌症的轉移灶。

  但是,第一審時,鑒定人唐木豐一,以及本次的鑒定人竹谷教授判斷,即使進行斷層攝影或支氣管造影等檢查,像本案這麼微小的陰影,要確認是癌症的轉移灶,以目前的醫學水平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被上訴人雖然有怠職責,錯失手術前轉移灶的確認時機,但是本庭不予追究其過失。」

  佐佐木方面的第一項主張——如果進行斷層攝影或支氣管造影等檢查,就得以在手術前確認轉移灶的主張,遭到駁回。

  「接下來,上訴人主張,手術前無法判別的胸部陰影,手術後對於切除胃部的病理檢查不應只觸及癌症的病灶中央部分,而必須詳細檢查整個病灶,徹底瞭解是否有轉移的危險性;再者,依據鑒定人都留利夫的證詞,如果能夠進行病灶整體的病理組織檢驗,本案涉及的賁門癌就不會是被上訴人財前所主張的早期癌,而能瞭解到是黏膜已遭破壞、經由血管侵襲的一種十分惡性的癌症。但是,依據上訴人方面證詞,全病灶的檢驗結果,不可能在一周內完成,至少需要兩周的時間;而且,這是財前被告赴歐之後才能檢驗完成的。因此,本案涉及的檢查方法與佐佐木庸平的猝死之間,無法判定有任何因果關係。」

  上訴人主張假設手術前無法發現轉移灶,只需進行手術後的病理檢查就能發現,但也因為檢驗天數的緣由,遭到駁回。旁聽者都豎耳傾聽,以便獲知財前的過失究竟在哪點遭到認定了。

  「接下來,上訴人主張轉移灶的發現時機,在手術後一周,病患發生呼吸困難、發熱症狀時,如果被上訴人財前能夠針對主治醫師柳原以及病患的要求,立刻進行診察,拍攝X光片,就能判別胸部積水,得知病患罹患癌性肋膜炎。但是,被上訴人財前反駁由於赴歐前夕,毫無診察時間,因此依據主治醫師的報告,只能斷定為術後肺炎。

  但是,醫生應診,原本為其職責所在。依據本審中裡見證人的證詞,以及長穀部、小山兩位鑒定人的意見,本庭清楚得知,只需拍攝X光片就能診斷出因轉移胸部而惡化的癌性肋膜炎。

  不過,被上訴人執意駁回裡見、柳原醫生的提議,完全不顧轉移灶,不願拍攝X光片,本庭認為這是醫師怠慢應盡職責。」

  對於手術後一周發生呼吸困難時的處置,審判長鄭重判定財前有過失。

  「接下來,第三點,如果能夠發現因轉移胸部而惡化的癌性肋膜炎。進行對症治療,究竟能夠存活多久。上訴人方面的鑒定人長穀部一三認為,只需穿刺胸部積水,注射排多癌注射劑進入胸腔內,就能立刻奏效,至少能夠存活六個月以上;被上訴人方面的鑒定人小山義信認為,抗癌劑效果目前尚停留在實驗階段,有時候副作用甚至超越存活效果,所以不容易斷言其效果。兩方鑒定意見迥異。

  可是,癌性肋膜炎的對症療法,惟有化療一途,小山鑒定人也承認這一點。因此,本庭認定本案所涉的癌症能夠因抗癌劑而獲得療效。如果能夠使用抗癌劑,本案病患就不可能在手術後二十二日的短期內猝死,至少能夠存活六個月以上。以目前的醫學水平,這是可行且已經獲得公認的。」

  審判長的判決書還未宣讀完畢,旁聽席上部分醫生就開始怒駡,財前也憤怒得全身顫抖。

  審判長彷佛雕像一般,絲毫不動聲色,只等旁聽席安靜下來,再繼續宣讀。

  「根據以上各點,本庭認定死者佐佐木庸平本來得以存活至少六個月。考慮在此期間的收入等損失,這些利益損失合計一百二十六萬元;此外,對於上訴人佐佐木良江等遺族的慰問金,考慮佐佐木庸平死後佐佐木商店倒閉等悲慘狀況,金額應達一百四十九萬元,以上為判決書主文。

  附帶說明,以一般的醫學常識認定,本案件為極為罕見的病例,所以財前被告的誤診,在第一審時判決為不可抗力之因素,這是適當的判決。但是手術後一周,發生呼吸困難與發熱等症狀時,如果能夠針對病患與主治醫師的要求,拍攝X光片,很容易發現癌性肋膜炎。本庭重視這點,推翻了第一審判決。雖然有人會認為,現今尚未瞭解該癌症的真相,就追究被上訴人的過失,或者對於醫生要求過度嚴苛的注意義務會形成醫學治療上的阻礙,但是站在尊重生命的立場,人們將健康與生命交付醫生,醫生應該在可能的醫學範圍中,尋求所有的方法與努力,本庭相信這些努力絕非毫無任何意義。更甚的是,考慮到被上訴人為身兼診療、研究、教育指導等三責的國立大學醫學部教授,本庭更相信必須以更高規格的道德標準來追究其責任。這是本庭做出以上判決的理由。」

  嚴峻卻合乎情理的判決。第一審時,從純醫學理論上,認定財前的誤診為不可抗力,但經由最基本的醫生道德考慮,終於讓佐佐木庸平的遺族獲得勝訴。

  「起立!」法警命令全體起立。

  審判長的身影消失在正面大門後,財前茫然地佇立著;佐佐木良江欣喜若狂,飛奔到關口律師身旁。

  「律師,謝謝您!我們獲勝了!終於獲勝了!先夫終於能夠瞑目了……」

  「不,並非所有的主張都獲得認定,只算是部分勝訴,原本要求八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少了一大半,實在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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