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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憲家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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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憲家猷》,五十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王可大撰。可大字元簡,南京錦衣衛人。嘉靖癸醜進士,官至台州府知府。 是書凡分十四部,曰憲典,曰象緯,曰禨祥,曰輿圖,曰事理,曰文史,曰醫藥,曰滑稽,曰方技,曰詭異,曰權術,曰雅適,曰遺事,曰大統。皆雜采故事,依類排纂。然端緒錯雜,古今混糅。如事理部會稽一條,不入於輿地;子午之年五月戌酉一條,不入於禨祥之類,則分部亦未允也。又如謂人鬼設屍之外,天神地祗之不見於經者,諸儒不必強為之說。今考《周禮》大祝雲,凡大禮祀則執明水火而號祝隋釁逆牲逆屍,注雲,禋祀,祭天神也。又節服氏雲,郊祀裘冕二人,執戈送逆已。《尚書·大傳》,維十有三祀,帝乃稱王,而入唐郊,猶以丹朱為屍。《國語》,晉祀夏郊,董伯為屍。《周禮》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春秋傳》,周公祀太山,召公為屍。何謂天神、地祗用屍不見於經傳耶。其考核之疏,往往類此,蓋徒取浩博之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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