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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醫門法律》,十二卷;附《寓意草》,四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喻昌撰。

  昌既著《尚論篇》,發明傷寒之理,又取風寒暑濕燥火六氣及諸雜證,分門別類,以成是編。

  每門先冠以論,次為法,次為律。法者治療之術,運用之機。律者明著醫之所以失,而判定其罪,如折獄然。蓋古來醫書,惟著病源治法,而多不及施治之失,即有辨明舛誤者,亦僅偶然附論,而不能條條備摘其咎。

  昌此書乃專為庸醫誤人而作,其分別疑似,既深明毫釐千里之謬,使臨證者不敢輕嘗。其抉摘瑕疵,並使執不寒不熱不補不瀉之方,苟且依違遷延致變者,皆無所遁其情狀,亦可謂思患預防,深得利人之術者矣。後附《寓意草》四卷,皆其所治醫案,首冠論二篇,一曰先議病,後用藥,一曰與門人定議病證。次為治驗六十二條,皆反覆推論,務闡明審證用藥之所以然。較各家醫案但泛言某病用某藥愈者,亦極有發明,足資開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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