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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


  《明律》,三十卷(永樂大典本)

  明太祖時敕修。

  初,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吳元年,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楊憲、陶安等為議律官。諭之曰:「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遂禦西樓,召諸臣賜坐,從容講論律意。書成,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禎等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然皆隨宜草創,未及詳備。

  此書乃六年之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凡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資為出入者,鹹痛革之。每一篇成,繕書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親為裁定。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於唐。採用已頒舊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者又一百二十二條,合六百有六條。然明代斷獄,不甚遵用。故其書亦罕傳本。此猶《永樂大典》所載明初之舊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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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政書類」法令之屬,五部、一百十七卷,皆附《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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