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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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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四十七卷 乾隆五年奉敕撰。禦制序文頒行。 凡《律目》一卷,《諸圖》一卷,《服制》一卷,《名例律》二卷,《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五卷,《工律》二卷,《總類》七卷,《比引律條》一卷。前列凡例十則,及順治初年以來奏議,而恭錄世祖章皇帝禦制序一篇,聖祖仁皇帝諭旨一道,世宗憲皇帝禦制序一篇、諭旨一道,冠於卷首。蓋我朝律文,自定鼎之初,即詔刑部尚書吳達海等詳考《明律》,參以國制,勒為成書,頒佈中外。康熙九年,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對喀納等,複奉詔校正,旋又諭部臣於定律之外,所有條例,或刪或存,詳為考定,隨時增改,刊附律後。逮雍正元年,大學士朱軾、尚書查郎阿等,奉詔續成。 我皇上禦極之初,即允尚書傅鼐之請,簡命廷臣,逐條考正,以成是編,纂入定例凡一千餘條。而皇心欽恤,道取協中。凡讞牘奏陳,皆辨析纖微,衡量情法。隨事訓示,務准其平,以昭世輕、世重之義。又每數載而一修,各以新定之例分附於後。在廷之臣,恭聆玉音,或略跡而原心,或推見以至隱。折以片言,悉斟酌於天理人情之至信。聖人留心庶獄,為千古帝王之所無。而是編亦為千古之玉律金科矣。 *** ──右「政書類」法令之屬,二部,七十七卷,皆文淵閣著錄。 (案:法令與法家,其事相近而實不同。法家者私議其理,法令者官著為令者也。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茲所錄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備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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