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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音韻述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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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音韻述微》,三十卷 乾隆三十八年奉敕撰。 其合聲切字,一本《欽定音韻闡微》。其稍變者,《闡微》以三十六母為字紐之次序,故《東韻》首「公」字之類,與部首標目或相應,或不相應,在所不拘。今則部首一字屬何母,即以其母為首,其下諸母所領字,以次相從,使歸於畫一。其部分仍從禦定《佩文詩韻》。其稍變者,從《音韻闡微》分《文》、《殷》為兩部,而以《殷部》附《真部》,不附《文部》。其字數自《佩文詩韻》所收一萬二百五十二字外,凡所續收每紐之下,以據《音韻闡微》增者在前,據《廣韻》增者次之,據《集韻》增者又次之。或有點畫小異,音訓微殊,舊韻兩收而實不可複押者,則刪不錄。 至於舊韻所無而今所恒用者,如「阿」字舊惟作「陵阿」之義,收入《歌韻》。今為國書十二字頭之首,則收入《麻韻》。「鎗」字舊訓為酒器,收入《庚韻》。今則酒器無此名,而軍器有此字,則增入《陽韻》。又如「查」本浮木,而今訓察核。「參」本稽考,而今訓糾彈。「炮」本飛石,而今訓火器。「埽」本氾除,而今訓楗茭。既已萬口同音,即屬勢不可廢。此如《麻韻》之字古音皆與魚、虞相從,自字母入中國,始有《麻韻》一呼,遂不能不增此一韻。姬本周姓,自戰國以後始以為妾禦之名,亦遂不能不增此一解。蓋從宜從俗,義各有當,又不可以古法拘也。其互注之例,凡一字兩部皆收,義同者注曰「又某韻」,義異者注曰「與某韻義異」。體例與《禮部韻略》同。其與他韻一同一異者,注曰「又某韻,與某韻音異」。或字有數訓而僅一解可通者,則注曰「惟某義與某韻同,餘異」。則較《韻略》為加密。其詮釋之例,凡《說文》、《玉篇》、《廣韻》、《集韻》所有者,書非稀睹,無庸贅著篇名。其他則一字一句,必著所出,以明有據,亦諸韻書之所無。蓋《音韻闡微》所重在字音,故訓詁不欲求詳。 此書所重在字義,故考據務期核實。兩書相輔而並行,小學之蘊奧真毫髮無遺憾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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