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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呂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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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呂纂要》,二卷(內府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後亦無序跋。分上、下二篇,每篇各十有三說。大意以律呂之要在辨其聲音之高下、長短,上篇則發明高下之節,下篇則發明長短之度。似乎近人節錄欽定《律呂正義》以便記誦者也。 *** ──右「樂類」四十二部,二百九十一卷,內四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案:樂為古制,宜遵古法。阮咸、荀勖之爭不過尺之長短,房庶、範鎮之爭不過黍之縱橫耳。宋魏漢津以徽宗指節定尺,明李文利以黃鐘為長三寸九分,盡改古法,皆世衰而邪說作也。今於詭詞新論悉斥不錄,庶不失依永和聲之本旨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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