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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經以俟錄


  《樂經以俟錄》(無卷數,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瞿九思撰。九思有《春秋以俟錄》,已著錄。

  是編首以十二律衍為十二月令,摹仿《禮記》之文,頗為蕪雜。其解「用宮逐羽而清角生,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以為「凡樂調每均自下而上,初律謂之宮,次二謂之商,次三謂之角,次四謂之徵,次五謂之羽,則五乃羽位,非宮與商之位。因下宮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以宮逐羽,而宮下間一之陽律即是角,故曰《用宮逐羽而清角生》。以下商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引商刻羽,而商下間一之陰律即是徵,故曰《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云云。

  按「下宮」之名見《國語》伶州鳩所論七律,「下商」之名則亙古未聞,殆由九思杜撰。又以四清為清宮、清商、清角、清徵,如商調之數少,宮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正宮;宮調之數少,而商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下宮。其法以宮與商相較,商與角相較,角與徵、羽莫不皆然。惟羽居五調之末,更無他調相較以知其孰為正羽,孰為清羽。然宮商、商角、角徵、徵羽既以次相較,羽調獨不可與宮相較乎?且古人有少羽、繆羽、清羽諸說,《管子》又有倍羽之律。九思不知凡一律皆有正、倍、半三聲,遂謂羽無清調,誤矣。又論蔡元定《旋相為宮圖》黃律雖在黃鐘宮調之首,而黃律不在黃鐘羽調之末,不得謂之以黃鐘起調畢曲。按樂律始終,條理出於自然。起調畢曲必用本律,本屬臆度。蔡元定以黃、太、姑、蕤、林、南、應為黃律宮者,乃合五聲二變而計之。黃鐘既在一均之內,自可以為起調畢曲。九思乃分十二律為五段,每調止用五聲,而其所用者乃長短、大小之次,非相生之律,已屬乖舛。又謂一均以十二律周而復始,不知五聲二變可以該括萬聲,亦為淺陋。至謂十二律之黃、太、姑、夾等字即為均腳,尤不知而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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