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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呂新書


  《律呂新書》,二卷(編修李潢家藏本)

  宋蔡元定撰。元定字季通,建陽人。慶元中坐黨禁,流道州卒。事蹟具《宋史·道學傳》。

  朱子稱其律書法度甚精,近世諸儒皆莫能及。又云:「季通理會樂律,大段有心力,看得許多書。」及為是書作《序》,又曰:「黃鐘圍徑之數,則漢斛之積分可考。寸以九分為法,則《淮南》、太史、小司馬之說可推。五聲二變之數,變律半聲之例,則杜氏之《通典》具焉。變宮、變徵之不得為調,則孔氏之《禮疏》固亦可見。至於先求聲氣之元,而因律以生尺,則尤所謂卓然者。而亦班班雜見於兩漢之制、蔡邕之說與夫國朝《會要》以及程子、張子之言。」蓋是書實朱蔡師弟子相與共成之者,故獨見許如此。

  書分二卷。一為《律呂本原》,凡十三篇:《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生十一律》第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謹權衡》第十三。其一卷為《律呂證辨》,凡十篇:《造律》第一、《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黃鐘之實》第三、《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和聲》第五、《五聲大小之次》第六、《變宮變徵》第七、《六十調》第八、《候氣》第九、《度量權衡》第十。今考元定之說,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是截管之法必本之候氣也,而候氣之說最為荒渺。《後漢、晉、隋志》所載,又各異同。既雲「以木為案,加律其上」,又雲「埋之土與地平」,又雲「置於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地。」此置律有淺深高下之不一也。既雲「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氣至者灰去」,又雲「以竹灰莩實律,以羅縠覆律口,氣至吹灰動縠,有小動、大動、不動三說」,又雲「灰飛動素,散出於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其說又不一也。然則候氣既不足憑,人聲又無左驗。是蔡氏所謂聲氣之元者,亦徒為美聽而已,非能見之實事也。劉歆銅斛,具詳《漢志》。而《隋志》又詳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鬥。」祖沖之所譏以為漢世斛銘、劉歆詭謬其數為算氏之劇疵者是也。元定乃並《漢志》取之,以定黃鐘積實為八百一十分,何也?荀勖之尺,《隋志》所謂晉前尺也。當晉之時,阮鹹已譏其高。而元定以為此尺出於汲塚之律,與劉歆之斛最為近古,樂聲高急,不知當時之圍徑果為何如?夫古人所雲徑三分圍九分者,言圓徑三分而周九分也。空圍即圓周也。胡瑗疑其管狹,不足容千二百黍,遂大其空徑四釐六毫,而周為十分三釐八毫。是亦徑三圍九之率也。因以空圍為管內之面,冪為容九方分矣。元定從之,而以圓田術起算黃鐘積實,又失之太大,則不精算術之誤也。至謂黃鐘六變律不與本均之聲相應,而不知當用清聲。又謂「二變」不可以為調,而不知「二變」之調具足五音。若以「二變」音為每調之七音,則反為出調。凡此皆元定之所未及詳者,故特著之,以糾其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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