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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義補注


  《春秋義補注》,十二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楊方達撰。方達有《易學圖說會通》,已著錄。

  初,孫嘉淦作《春秋義》,大旨祖胡安國之說。後漸悟其非,旋自毀版(案嘉淦自毀其版,事見此書《凡例》第三條中)。方達嘗受知於嘉淦,因為刪補其文,以成是編。大旨於三《傳》多取《公》、《穀》《經》文。如「裂繻」作「履緰」,「矢魚」作「觀魚」、「叔孫婼」作「叔孫舍」、「定姒」作「定弋」之類,亦多從《公》、《穀》。其《左傳》事蹟,往往在所擯斥。如「天王狩于河陽」,《傳》有明文,乃云:「或魯史本書狩,或夫子書狩,皆不可知。」是並其可取之說亦不信也。於諸家多取宋以後,其唐以前之說僅采劉向《災異》一兩條。如「文公喪娶」一條,全用《春秋繁露》而不肯標董仲舒之名,蓋諱言宗漢儒也。其持論尤務為深刻,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偶免譏彈者,惟「叔姬歸於紀」、「紀季以酅入于齊」、「紀叔姬歸於酅」、「葬蔡桓侯」、「齊師、宋師、曹師城邢」、「齊侯伐楚,次陘,盟於召陵」、「諸侯遂救許」、「宋公禦說卒」、「狄救齊」、「楚人救衛」、「甯俞來聘」、「叔肸卒」、「伯姬歸於宋」、「仲孫蔑卒」、「宋伯姬卒」、「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叔孫舍卒」、「宋公佐卒于曲棘」、「劉卷卒」十八、九條而已。而召陵之盟、甯俞之聘,嘉淦所許者,方達又推論其失,咎齊桓不聲楚僣王之罪,咎甯俞知聘魯而不知朝周。實則倖邀寬論者,僅十五六事也。其中自相矛盾者,如既謂隱公為篡,又謂桓公為弑,是以討篡為弑也。既謂州籲弑桓公而王不問,衛人立晉而王不問,咎在天王,於王人子突救衛,又罪其知順逆而不知眾寡。是為天王者進退無不幹咎也?朱子稱孫複說《春秋》如商君之法,若是書者又豈止于商君乎?其最甚者,拘泥常事不書之說,於十二公之薨,即終於路寢合禮之正者,亦必求其所以貶。然則苟無所貶,則國君易代,史可不詳歟?至於「紀季姜歸於京師」,謂季薑非嫡長,不可以為王后;「許叔入于許」,謂許君有子叔不奉之而自立:又不知其所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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