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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條貫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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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條貫篇》,十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 初,康熙乙丑,奇齡充會試同考官,分閱《春秋》房。舊制,《春秋》一單題、二雙題、一脫經題。是時初罷脫經題,其雙題猶未罷(按合題罷於乾隆初)。奇齡與監試禦史論雙題不合,因舉及《經》之條貫必出於《傳》語(按此杜預之說)。奇齡以為《經》文自有條貫,不待於《傳》,乃排比《經》文,標識端委,使自相聯絡,以成此書。大致用章沖《類事本末》之意。惟沖類《傳》,而奇齡則類《經》。沖於《傳》有去取,奇齡於《經》則十二公事仍其舊第,但以事之相因者移附首條之下。又每條各附論說以闡發比事屬詞之義耳。其以《隱公三年》「四月尹氏卒」,《六年》「春鄭人來輸平」、《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三條為一貫,蓋據金履祥《通鑒前編》之說,以尹氏為鄭尹氏。然尹氏非卿,其卒例不見《經》,與叔肸之以公弟書者不同。似巧合而實附會,是為不當合而合。至於《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七年》「秋公伐邾」、《桓公十有七年》「二月丙午,公會邾儀父盟于趡。秋八月,及宋人、衛人伐邾」,其間邦交離合,事亦相因,而歸單簡,是為不當分而分。以其體例而論,既於《經》文之首各題與某事相因,則何不仍《經》文舊第而逐條標識其故,脈絡亦自可尋。又何必移後綴前,使相陵亂?奇齡說《春秋》諸書,頗有可觀。惟此一編,則欲理之而反棼之,殆無取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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