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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家寶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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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家寶要》,二卷(江蘇周厚堉家藏本) 國朝張文嘉撰。文嘉字仲嘉,錢塘人。 是書本《書儀》、《家禮》諸書,酌為古今通禮:曰《居家禮》,曰《童子禮》,曰《義學約》,曰《師範》,曰《家誡》,曰《家規》,曰《宗講約》,曰《鄉約》,曰《社約》,曰《冠禮》,曰《昏禮》,曰《喪禮》,曰《祭禮》。每門前引經傳及新定儀注,間有附論,折衷頗為詳慎。但據沈堯中之說,謂三年之喪當三十六月。今考《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王肅主之,為二十五月之證。《士虞記》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康成以中月為間月,則三年之喪,實二十七月。至謂喪三十六月,則始于唐王元感,而張柬之駁之,其議遂寢。載在《唐書·張柬之傳》。文嘉乃取唐人已廢之說,謂宣公新宮災在薨後二十九月,其時主猶在寢,證古人喪不止於二十七月,尤為誤中之誤。考《成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杜《注》:「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據此,則宣公之主已入廟矣。《公羊傳》曰:「新宮者,宣公之宮也。宣公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穀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迫近不敢稱諡,恭也。」據此,則不稱宣宮而稱新宮,必不由於主不在廟。至胡《傳》始引劉絢之說,謂不稱宣宮,以未遷主,於三《傳》略無所據。然絢謂宣公薨至是二十有八月,緩於遷主,則以緩遷為失明矣。今文嘉乃引以為三十六月之證,則是以二十八月主不遷廟為持喪之正經。其誤又甚於絢矣。文嘉又謂凡期喪皆有禫。今考《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曰:「此謂父在為母也。」《喪服小記》曰:「為父,母、妻、長子禫。」是期之喪得禫者,止有母、妻及長子耳。《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又曰:「宗子母在,為妻禫。」明父在為妻不禫,則是母、妻期喪且有不得禫者矣。今文嘉謂凡期皆得禫,尤未詳考。蓋是書未能窮源於《禮經注、疏》,第從《家禮》諸書略求節目,宜其說之有離合也。 *** ──右「禮類」雜禮書之屬十七部,八十七卷內三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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