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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考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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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考誤》,一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國朝江永撰。深衣之制,眾說糾紛。永據《玉藻》「深衣三袪,縫齊倍要,衽當旁」云:「如裳前後當中者,為襟為裾,皆不名衽。惟當旁而斜殺者乃名衽。」今以永說求之訓詁諸書,雖有合有不合,而衷諸《經》文,其義最當。 考《說文》曰:「衽,衣䘳也。」䘳即襟,永以裳之前為襟,而旁為衽。《說文》乃以衣襟為衽,則不獨裳為衽矣。又《爾雅》曰:「執衽謂之袺,扱衽謂之襭。」李巡曰:「衽者,裳之下也。」雲下則裳之下皆名衽,不獨旁矣。然《方言》曰:「褸謂之衽。」郭璞《注》曰:「衣襟也。」與《說文》前襟名衽義正同。而郭《注》又云:「或曰衽,裳際也。」雲裳際則據兩旁矣。永之所考,蓋據璞《注》後說也。又劉熙《釋名》云:「襟,禁也,交於前,所以禁禦風寒也。裾,倨也,倨倨然直,亦言在後當見倨也。衽,襜也,在旁襜襜然也。」證以永說,謂裳前襟後裾,皆直幅不交裂,則即《釋名》所雲「倨倨然直」也。謂在旁者乃名衽,則即《釋名》「在旁襜襜」之義也。其釋《經》文「衽,在旁」三字實非孔《疏》所能及。其後辨續衽鉤邊一條,謂續衽在左,前後相屬,鉤邊在右,前後不相屬。鉤邊在漢時謂之曲裾,乃別以裳之一幅斜裁之,綴於右後衽之上,使鉤而前。孔《疏》誤合續衽、鉤邊為一。 其說亦考證精核,勝前人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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