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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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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詳解》,四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宋王昭禹撰。 陳振孫《書錄解題》曰:「昭禹,未詳何人。近世為舉子業者多用之,其學皆宗王氏新說。王與之作《周禮訂義》,類編姓氏、世次,列於龜山楊時之後,曰字光遠,亦不詳其爵裡。當為徽、欽時人。」 今按其書,解「惟王建國」云:「業格於上下謂之王,或而圍之謂之國。」解「匪頒之式」云:「散其所藏曰匪,以等級之曰頒。故匪從匚從非,言其分而非藏也。頒從分從頁,言自上而頒之下。」解「圃」曰:「園有眾甫謂之圃。」解「鮑魚」曰:「魚之鮮者包以致之。」解「鱐」曰:「魚之乾者肅以致之。」解「司徒」云:「於文反後為司,蓋後從一從廠從口,則所以出命,司反之則守令而已。從一則所以一眾,司反之則分眾以治之而已。從廠則承上世之庇覆以君天下,司反之則以君之爵為執事之法而已。」其附會穿鑿,皆遵王氏《字說》。蓋當時《三經新義》列在學官,功令所懸,故昭禹因之不改。然其發明義旨,則有不盡同於王氏之學者。如解《泉府》「以國服為之息」云:「各以其所服國事賈物為息。若農以粟米,工以器械,皆以其所有也。周之衰,不能為民正田制地,稅斂無度,又從而貸之,則凶年饑歲無以為償矣。下無以償,上之人又必責之,則稱貸之法,豈特無補於民哉?求以國服為之息,恐收還其母而不得。」蓋已目睹青苗之弊,而陰破其說矣。至其闡發《經》義,有足訂《注》、《疏》之誤者。如解《載師》「裡布屋粟」,謂「國宅無征,民居有征無布。以其不毛,使之有裡布。民出耕在田廬,入居在裡,其屋有田以出粟。今不耕田,則計屋而斂之,謂之屋粟。」不從先儒以裡布為二十五家之泉、屋粟為三夫之粟。又解「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固當時正役,後因遠近劇易而制云云,皆為先儒所未發。故宋人釋《周禮》者,如王與之《訂義》、林之奇《講義》多引其說,固不得以遵用新說而盡廢之也。五官皆不載《敘官》。宋末朱申作《句解》,蓋從其例,究為一失。今姑仍舊本錄之。內附載陸德明《釋文》,而卷首以德明之名冠昭禹前。今考昭禹《自序》末云:「因《釋文》而作。」或後人所增入,以德明時代在前,遂題諸昭禹上歟?今仍錄其音釋而德明之名則附著於此,不復並列簡端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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