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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經稗疏


  《書經稗疏》,四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周易稗疏》,已著錄。

  是編詮釋經文,亦多出新意。其間有失之太鑿者,如謂《虞書》自「戛擊鳴球」以下至「庶尹允諧」,皆《韶樂》之譜;「以詠」二字貫下「祖考來格」三句為升歌,以配笙瑟之詩;「鳥獸蹌蹌」,為下管之所舞;「鳳凰來儀」,為第九成吹簫之所舞;「百獸率舞,庶尹允諧」,為樂終擊磬之所舞。又謂「作歌」、「賡歌」即大韶、升歌之遺音,夔以被之管弦者,故系之「庶尹允諧」之後。前數語不用韻,如樂府之有豔、有和、有唱;其三句一韻者,如樂府之有辭。

  其說附會支離,全無文義。其論《洛書》配九疇之數,以履一為五皇極,而以居中之五為一五行。雖推衍百端,畫圖立說,終與《經》文本數相戾。其於地理,至以昆侖為洮州胭脂嶺,尤為武斷。然如蔡《傳》引《爾雅》「水北曰汭」,實無其文,世皆知之。夫之則推其致誤之由,以為訛記孔安國「涇屬渭汭」之《傳》。謂禋非《周禮》之禋,類非《周禮》之類,五服、五章亦不以周制解虞制,與陳第論周之五玉不可解虞之五玉者,同一為古人所未發。引矍相之射證侯以明之,謂以與射不與射為榮辱,非以射中不中為優劣。因《周禮》日月辰次,正《泰誓》十三年為辛卯。引《說文》、《大戴禮記》證蠙珠非蚌珠,蔡《傳》不知古字假借,引《周禮·玉府》供王食玉證玉食,引《左傳》說奄與淮夷為二,引《喪大記》證狄人,引《說文》羑字之訓以解「羑若」,駁蘇軾《傳》及蔡《傳》之失,則大抵辭有根據,不同游談。雖醇疵互見,而可取者較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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