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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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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例》,二卷(桂林府同知李文藻刊本) 國朝惠棟撰。棟所作《周易述》目錄,列有《易微言》等七書,惟《易微言》二卷附刊卷末,其餘並闕。此《易例》二卷,即七書中之第三種,近始刊本於潮陽。皆考究漢儒之傳以發明《易》之本例。凡九十類,其中有錄無書者十三類。 原《跋》稱為未成之本。今考其書,非惟采摭未完,即門目亦尚未分。蓋棟欲鎔鑄舊說,作為《易例》,先創草本,采摭漢儒《易》說,隨手題識,筆之於冊,以儲作論之材。其標目有當為例而立一類者,亦有不當為例而立一類者;有一類為一例者,亦有一類為數例者。如既有扶陽抑陰一類,又有陽道不絕、陰道絕義一類,又有陽無死義一類。此必欲作扶陽抑陰一例,而雜錄於三處者也。曰中和,曰《詩》尚中和,曰《禮》、《樂》尚中和,曰君道尚中和,曰建國尚中和,曰《春秋》尚中和,分為六類,已極繁複,而其後又出中和一類,君道中和一類,卷末更出中和之本一類,此亦必欲作《易》尚中和一例而散見於九處者也。古者有聖人之德然後居天子之位一類,徵引繁蕪,與《易》理無關,而題下注曰:「即二升《坤》五義。」此必摭為《乾》升《坤》降之佐證,而偶置在前者也。又如初為元士一類,即貴賤類中之一。《乾》為仁,《震》為車,《艮》為言三類,即諸例中之三。天地之始一類,即卦無先天一類之複出。皆由未及排貫,遂似散錢滿屋。 至於《史記》讀《易》之文,《漢書》傳《易》之派,更與《易》例無與,亦必存為佐證之文,而傳寫者誤為本書也。此類不一而足,均不可據為定本。然棟於諸經深窺古義,其所據摭,大抵老師宿儒專門授受之微旨,一字一句,具有淵源。苟汰其蕪雜,存其菁英,因所錄而排比參稽之,猶可以見聖人作《易》之大綱,漢代傳經之崖略,正未可以殘闕少緒竟棄其稿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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