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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報閩省自咸豐二年起至同治三年六月止軍需收支數目清單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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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十月十六日會福建巡撫徐宗幹銜) 奏為查明閩省自咸豐二年起、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各起軍需收支數目,匯開簡明清單,恭折具奏,伏祈聖鑒事。 竊前准戶部諮開:同治三年七月初十日,欽奉上諭:「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處辦理軍務未經報銷之案,準將收支總數分年、分起開具簡明清單,奏明存案,免其造冊報銷。此系破格施恩,各統兵大臣、督撫具有天良,務須督飭糧台委員核實開報;不得因有此旨,任意影射浮冒,並著嚴禁勸捐歸補名目及私設厘卡等弊。如有前項情幣,一經發覺,除將承辦各員嚴辦外,必將統兵大臣、督撫從重治罪」等因,欽此。又奉准部諮,欽奉上諭:「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處軍需用款,責成各統兵大臣、督撫核實奏報。其中款目繁多;應如何分年、分起開報之處,各就實在情形,先行妥議章程具奏」等因,欽此。欽遵轉行飭據清理局司道將歷年各起軍需統行查明,酌擬辦理章程,經臣等會折奏明在案。 茲據該局司道會詳稱:「閩省自咸豐二年起,先後徵調官兵赴援兩湖、江、浙、廣東、江西等省,並本省會匪、土匪連年滋事,加以粵逆迭竄,閩疆上下游遍被蹂躪十年,以後兼援剿浙省踞逆,計截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十餘年之中無歲不有軍務。所用軍需,由司局核發者,均系隨時詳明開支;其由統兵大員隨營台局支用並各府州、縣辦理防剿供應過境兵差夫價等項,亦系由局核實查銷,確有案據。見照前議章程,分起逐一厘查。內咸豐二年起、至六年二月止第一案,實用各款銀三百五十一萬四千九十六兩二錢四分九厘;又自六年起、至九年底止第二案,實用各款銀六百九十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七兩三錢二分三厘;十年至十一年底止第三案,實用各款銀一百八十四萬五百四十六兩二錢六分九厘;同治元年至三年六月底止第四案,實用各款銀一百五萬九千五百九十一兩四錢二厘;又自咸豐十年至同治二年援浙一案,實用銀四百一十三萬一千七十七兩八錢六分四厘;又咸豐三年台匪林供一案,實用銀九十萬二千八百四十四兩一錢四分一厘。以上六案,統共享銀一千八百三十六萬二千五百三兩二錢四分八厘。又同治元年二次剿辦臺屬戴萬生一案,內地撥解軍餉銀九十萬三百九十七兩五錢六分六厘;又援浙案內撥解臺灣招募台勇安家等銀四萬九千一百四十二兩七錢四分八厘,應俟臺灣道、府將支銷款目造冊送到,再行核辦。今將內地撥解前銀,先行附報。又捐輸軍餉案內撥給二成團練經費暨上游各屬護商經費共銀十二萬三千二百八十一兩五分八厘,又撥解外省協餉二百八十一萬五百一十二兩一錢二分,均應歸案開報。連前六案,統共銀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三十六兩七錢四分;內由司庫撥用一千七百七萬九百九十八兩二錢七厘,由軍營糧台支應局提撥及各府州、縣庫動用銀二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兩二錢七分七厘九毫,內地、臺灣各營屬尚墊用未領銀二百六十六萬七千八百一兩五錢九分一毫。查營屬各員墊用銀兩,應查照原挪,系三年六月以前交代庫款,准其分別支收清款;七月以後款目,概不准領抵。如尚有長餘,當此庫款支絀,應請毋庸再行發還。又各員長領,應歸七月以後軍需造報銀三萬九千七百六十五兩一錢一分;又各員長領核減,應追銀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二兩二錢二分五厘。內在閩人員,請俟奉旨之日,勒限三個月追完報部撥用;業已離閩人員,分諮各原籍勒限追完,諮報銷案。所有前六案軍需支用銀數,均系查照歷任局司道核銷案據核實開報,不敢絲毫浮冒,均有文領、檔冊可稽。又各案內有各營弁兵借支俸餉、行裝一款,因各營均有欠餉未經扣還,應請歸於欠餉案內分別扣收造報」等情;詳請具奏前來,臣等覆核無異。 除將送到清冊諮送軍機處、戶部備查外,謹繕具四柱簡明清單,恭呈御覽;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謹將福建省自咸豐二年起、截至同治三年六月底止軍需收支總數,開具四柱簡明清單,恭呈御覽。計開: 舊管(無項) 新收 一、收浙省協餉銀五萬四千零七十六兩七錢二分三厘。 一、收廣東省協餉銀六十四萬三千零五十八兩七錢一分四厘。 一、收江西省協餉銀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一兩九錢一分六厘六毫。 一、收四川省協餉銀五萬三千兩。 一、收山西省協餉銀二萬五千兩。 一、收陝西省協餉銀三萬兩。 一、收廣東省協解詔關厘金銀二十八萬三千八百一十三兩三錢六分六厘一毫。 一、收湖北省協餉艱四萬一千兩。 一、收貴州省協餉銀四萬兩。 一、收奏留解京坵折銀六千零七十六兩一錢六分三厘。 一、收截留台、澎兵餉銀五萬二千兩。 一、收捐輸籌餉軍餉並免充商共銀三十五萬三千六百五十一兩九錢六分五厘。 一、收捐輸兵餉銀四十二萬四千零二十二兩五錢九分。 一、收捐輸防剿經費銀八十三萬九千二百五十三兩六錢一分八厘六毫。 一、收捐輸官局票本並補繳五成銀九十萬五千九百三十兩九錢一分七厘四毫。 一、收捐輸援剿經費銀八十三萬五千六百零三兩零六分零二毫。 一、收捐輸運本銀一十萬兩。 一、收捐輸船炮經費銀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七兩九錢零一厘五亳。 一、收初屆捐輸津米銀四萬五千四百五十一兩九錢八分七厘四毫。 一、收二屆捐輸津米銀三萬八千零八十二兩零八分六厘六毫。 一、收常例捐輸監生銀八萬九千二百二十兩三錢三分六厘二毫。 一、收捐輸軍餉監生銀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二兩。 一、收捐輸兵餉監生銀六十一萬七千零三兩四錢九分三厘。 一、收從九改捐監生銀三萬二千三百二十萬。 一、收補繳四成實銀捐監銀五千四百六十八兩八錢。 一、收捐輸沿海經費銀一十二萬零四百九十五兩九錢六分一厘。 一、收洋藥加捐軍餉銀三萬七千四百六十兩四錢七分五厘。 一、收茶葉加捐軍餉銀一萬六千八十八兩六錢三分二厘七毫。 一、收福州府船捐銀三萬三千三千三百七十二兩八錢。 一、收司庫撥用閩海關稅銀四百九十四萬一千五百六十九兩九錢七分九厘四毫。 一、收司庫撥用各屬起運茶稅銀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兩七錢二分七厘。 一、收司庫撥用各屬運銷茶稅銀一百零九萬三千四百雩二兩七錢七分六厘。 一,收司庫撥用洋藥華稅銀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零二毫。 一、收司庫撥用洋藥雜貨厘金銀一百六十四萬四千一百一十三兩六錢五分一厘三毫。 一、收司庫撥用福州府茶捐銀一百零二萬三千七百零七兩六錢八分二厘八毫。 一、收鹽庫撥用預籌軍餉銀五萬零四百三十八兩八錢零八厘。 一、收司庫撥用籌備封儲備餉銀五萬零六百七十八兩二錢零九厘。 一、收司庫撥用封儲備公銀三萬兩。 一、收司庫提用漳州府備公銀四千九百六十五兩零一分六厘三毫。 一、收司庫撥用減平銀七萬零七百一十三兩二錢一分六厘八毫。 一、收司庫撥用文職各員減廉銀五萬八千二百零六兩八錢四分四厘。 一、收司庫撥用武職各員減廉銀一萬九千六百七十六兩八錢四分七厘。 一、收司庫撥用防夷軍需扣回銀二千八百六十九兩九錢九分。 一、收司庫撥用張丙軍需案內攤捐銀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二兩六錢四分一厘。 一、收司庫撥用蔡逆軍需案內攤捐銀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四兩一錢三分六厘三毫。 一、收司庫撥用英夷軍需案內攤捐銀三萬二千六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六厘。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四年分地丁銀二萬兩。 一、收司庫撥用清查案內繳完款項銀四萬二千一百一十四兩六錢八分四厘四毫。 一、收司庫撥用清查案內外省諮追銀一千八百四十四兩六錢六分八厘七毫。 一、收司庫撥用清查案內報撥銀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兩二錢一分四厘。 一、收司庫撥用清查案內應存地丁銀三千四百九十三兩二錢七分一厘。 一、收司庫撥用各屬寄庫存留銀四百零六兩一錢三分四厘八毫。 一、收司庫撥用部頒票鈔銀三萬九千八百四十九兩。 一、收司庫提用寶福局製錢合銀一萬七千九百七兩九錢八分四厘。 一、收司庫撥用永豐官局盈餘銀一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四兩九錢一分。 一、收司庫撥用福州府閩、侯兩縣解繳發商生息帑本銀四萬一千兩。 一、收司庫撥用各屬書院膏火並義倉、育嬰堂經費銀四千一百八十七兩三錢八分九厘。 一、收司庫撥用各屬叛產銀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八兩三錢八分一厘。 一、收司庫撥用革員棟石抄產變價銀二萬四百九兩六錢九分五厘。 一、收司庫撥用參員馬從凱等捐贖銀一萬六千九百兩。 一、收司庫撥用紳士黃貽檀等罰捐銀二萬二千兩。 一、收司庫撥用捐務積弊案內追繳銀一十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兩三錢七分二厘。 一、收司庫撥用革員周萬遠、陳英繳完軍需銀四千六百六十七兩二錢零二厘七毫。 一、收司庫撥用各屬解存交代各款銀二萬二千四百九十八兩三錢。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元年起未解黑鉛、飯食等銀一萬九千四百二十六兩一錢八分六厘。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三年起未辦運正額抬連紙張價腳等銀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六兩八錢八分。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元年起未辦運添辦抬連紙張價腳等銀二萬一千四百三十三兩一錢一分三厘。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四年起未辦解高錫價腳等銀二萬九千九百六十六兩四錢八分。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四年起未辦解熟銅價腳等銀四千九百九十八兩一錢三分。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四年起未辦解顏料價腳等銀九千四百七十六兩三錢七分。 一、收司庫撥用咸豐四年起未辦銅錫顏料、飯食等銀一萬六千四百八十八兩六錢七分。 一、收司庫撥用原充兵餉鹽課銀五十二萬二千一百三十二兩四錢五分三厘。 ——以上共收銀一千七百七萬零九百九十八兩二錢零七厘。 一、援浙各軍領用浙省衢局銀七萬一千二百二十一兩七錢二分一厘二毫。 一、各屬動用鹽課銀一十二萬七千一百三十二兩一錢二分。 一、各屬動用捐輸籌餉軍餉銀五十一萬八千零九十二兩九錢八分六厘六毫。 一、各屬動用捐輸兵餉銀八千兩。 一、各屬動用捐輸官局票本銀九萬二千九百九十八兩二錢二分二厘。 一、各屬動用捐輸援剿經費銀一十二萬七百九十兩三錢一分四厘。 一、各屬動用樂捐不請獎敘銀五千八百九十五兩一錢五分四厘。 一、各屬動用四川總督王慶雲、學政鄭瓊詔捐助閩省軍餉銀三千兩。 一、各屬動用浙江巡撫黃宗漢捐助閩省軍餉銀三千兩。 一、各屬動用二屆捐輸津米銀四萬三百四十六兩五錢五分八厘四毫。 一、各屬動用捐輸兵餉監生銀四萬八千四百零三兩九錢一分。 一、各屬動用泉州府備公銀八千三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六厘四毫。 一、各屬動用汀州府備公銀四千五百三十三兩六錢二分四厘二毫。 一、各屬動用閩海關稅銀一十六萬二千零八十八兩五錢五分一厘二毫。 一、各屬動用起運茶稅銀一萬八千八百兩四錢三分七厘一毫。 一、各屬動用運銷茶稅銀二千七百九十五兩二錢三分九厘八毫。 一、各屬動用洋藥華稅銀三萬六千三百七十八兩三錢九分。 一、各屬動用洋藥、雜貨厘金銀一十六萬六千零六十三兩四錢六分六厘九毫。 一、各屬動用福州府茶捐銀一萬八千八百一十二兩。 一、各屬動用寶福局製錢合銀五千三百六十三兩六錢三分六厘。 一、各屬動用永豐分局銀一萬零一百二十兩。 一、各屬動用書院膏火並義倉、育嬰堂經費銀二萬零四百五十九兩四錢一分六厘五毫。 一、各屬動用叛產銀三萬五千二百五十兩六錢四分三厘七毫。 一、各屬動用借項銀五萬三千四百一十兩八錢。 一、各屬動用各年正、雜捐各款銀二十六萬八千七百零五兩六錢八分八厘三毫。 一、帶兵各營員動用存營兵餉銀五千二百一十一兩四錢六分。 一、各屬動用雜項稅厘銀七千一百三十九兩七錢八分六厘四毫。 一、臺屬捐輸軍餉銀五十四萬三千九百零五兩。 一、臺屬捐輸運本銀二萬六千三百三十二兩。 一、台庫備公銀一十萬二千四百五十二兩五錢二分五厘九毫。 一、台庫緝匪生息銀三萬六千三百七十五兩七錢零九厘一毫。 ——以上共收銀二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兩二錢七分七厘九毫。統共收銀一千九百六十四萬五千四百四十二兩四錢八分四厘九毫。 開除 一、支咸豐二年起、至六年二月止第一案剿辦粵匪、會匪共銀三百五十一萬四千零九十六兩二錢四分九厘。 ——前件銀兩內,有借支俸餉、行裝銀九萬二千三百二十四兩一錢四分三厘系應扣還之項;理合登明。 一、支咸豐六年三月起、至九年底止第二案剿辦粵匪、土匪共銀六百九十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七兩三錢二分三厘。 ——前件銀兩內,有借支俸餉、行裝銀五萬零一百九十九兩零二分八厘系應扣還之項;理合登明。 一、支咸豐十年起、至十一年底止第三案剿匪共銀一百八十四萬零五百四十六兩二錢六分九厘。 ——前件銀兩內,有借支俸餉、行裝銀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七兩零二分八厘系應扣還之項;理會登明。 一、支同治元年起、至三年六月止第四案剿匪共銀一百零五萬九千五百九十一兩四錢零二厘。 ——前件銀兩內、有借支俸餉、行裝銀一萬二千四百二十兩九分五厘系應扣還之項;理合登明。 一、支咸豐十年起、至同治二年止援浙各軍兵銀四百一十三萬一千零七十七兩八錢六分四厘。 ——前件銀兩內,有借支俸餉、行裝銀九萬七千一百一十一兩一錢四分八厘系應扣還之項;理合登明。 一、支咸豐三年剿辦台匪林供案內共銀九十萬二千八百四十四兩一錢四分一厘。 一、支咸豐三年起各屬捐輸案內提給二成辦理團練及延平府護商經費共銀一十二萬三千二百八十一兩零五分八厘。 ——以上共除銀一千八百四十八萬五千七百八十四兩三錢零六厘,應請作正開銷。至各案內借支俸餉、行裝銀二十七萬五百四十一兩四錢四分二厘,除陸續扣收外,尚有未扣銀兩。應請歸於欠餉案內扣收清款,另行造報。再,各案扣收一分平余銀九萬二千九十四兩九錢零,除開支各局書油蠟、紙張等項外,尚餘銀兩已歸後案軍需動用無存,應歸七月後軍需作收開報。理合登明。 一、除撥解廣東省協餉銀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兩。 一、除撥解湖南省協餉銀六萬八千八百兩。 一、除撥解湖北省協餉銀一十九萬一千兩。 一、除撥解貴州省協餉銀一十二萬兩。 一、除撥解江西省協餉銀二萬兩。 一、除撥解江蘇省協餉銀五萬五千二百七十二兩。 一、除撥解直隸省協餉銀二萬六千兩。 一、除撥解浙江省協餉銀二百零三萬零四百九十兩一錢二分。 ——以上共除銀二百八十一萬零五百一十二兩一錢二分,應歸各省匯案報銷;理合登明。 一、除同治二年台匪戴萬生案內撥解軍餉銀九十三萬零三百九十七兩五錢六分六厘。 一、除咸豐十年起援浙案內撥解臺灣雇募勇屯、安家等項銀四萬九千一百四十二兩七錢四分八厘。 ——以上共除銀九十四萬九千五百四十兩三錢一分四厘,應俟臺灣道、府造送收支數目,另行具奏;理合登明。 統共開除銀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三十六兩七錢四分。 實在 一、內地各屬墊用未領銀二百四十七萬四千零二十二兩六錢八分四厘一毫。 一、臺灣各屬墊用未領銀一十九萬三千七百七十八兩九錢零六厘。 ——以上共墊用銀二百六十六萬七千八百零一兩五錢九分零一毫。 一、各屬長領應歸同治三年七月以後報銷銀三萬九千七百六十五兩一錢一分。 一、各屬長領應行飭追歸補銀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二兩二錢二分五厘。 ——以上共長領銀六萬七千四百零七兩三錢三分五厘。 *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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