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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封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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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制 凡封爵 皇太子授以金冊、金寶。(妃止授金冊,不用寶) 親王授以金冊、金寶。(妃止授金冊,不用寶) 公主授以金冊,婿皆稱駙馬都尉,賜誥命。 皇太子嫡長子為皇太孫,次嫡子並庶子年十歲皆封郡王,授以鍍金銀冊、銀印。女皆封郡主,賜誥命。 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朝廷授以金冊、金寶,立為王世子。如或以庶奪嫡,輕則降為庶人,重則流竄遠方。如王年三十,正妃未有嫡子,其庶子止為郡王;待王與正妃年五十無嫡,始立庶長子為王世子。 親王次嫡子及庶子,年及十歲,皆封郡王。授以鍍金銀冊、銀印。(子孫未封者皆稱王子、王孫,言語皆稱裔旨) 皇姑曰大長公主。 皇姊妹曰長公主。 皇女曰公主。(自公主以上俱授金冊) 親王女曰郡主。(自郡主以下俱授誥命) 郡王女曰縣主。 郡王孫女曰郡君。 郡王曾孫女曰縣君。 郡王玄孫女曰鄉君。 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遞減一等稱呼;女封縣君。 凡王世子承襲王封,朝廷遣人行冊命之禮,授以金冊,傳用金寶。 凡王世子並郡王娶妃,及郡王受封並郡王嫡長襲封者,當先上聞朝廷遣人止行冊命之禮。 凡郡王子孫有文武材能堪任用者,宗人府具以名聞朝廷考驗,換授官職,其陞轉如常選法。如或有犯,宗人府取問明白,據實聞奏。輕則量罪降等,重則黜為庶人,但明賞罰,不加刑責。 凡郡王子孫,授以官職。 子授鎮國將軍。 孫授輔國將軍。 曾孫授奉國將軍。 玄孫授鎮國中尉。 五世孫授輔國中尉。 六世孫以下,世授奉國中尉。 凡立宗人府,以親王長者主領府事;以次官員,皆用勳舊大臣,專領玉牒譜系,辨其親疏,敦睦皇族。凡宗室有所陳請,即為上聞,聽天子命。 凡親王文武官,除長史及守鎮指揮並護衛指揮,初俱系朝廷所遣,至護衛指揮及千百戶子孫世襲。王先與令旨准襲,然後差人齎誥赴京,續誥續黃,毋得阻當留難。其府縣官,皆系朝廷除授,不在王府選用。 凡王府武官、千戶、百戶等,從王於所部軍職內選用,開具各人姓名實績,王親署奏本,不由各衙門,差人直詣御前聞奏,頒降誥敕,仍照京官例給俸。 凡王左右及境內所用官屬,朝廷或欲起取,不問有無罪責,王即發遣,毋得阻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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