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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晶眼鏡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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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為水精。《山海經》:「堂庭之山多水玉。」《拾遺記》:「孫亮作琉璃屏風,瑩澈內外。」此類是也。今閩廣出產水晶,好醜顏色各有不同。其白而無綿者為上,為器玩最夥。明三保太監出西洋,攜燒玻璃人來中國,制如水晶,用以硝礁,無所不燒,如燈、瓶、珠、簪之屬。 鏡之制,本範銅為之,粉以元錫,磨以白茹,則鬚眉毫髮,可得而察。移之玻璃,愈倍其光,因之以有玻璃之鏡。更即鏡收之於目為眼鏡焉。昏者亦可借鏡而視,故玻璃遂綴於眉睫間。充其類為老花、為少花、為短視,因人而施,量力而厚薄之以為的。 是眼之有鏡,實創於明《庶物異名疏》「靉靆」,今俗名眼鏡是也。若壯歲用之,則反昏暗傷目。時人複以水晶之無綿者作眼鏡,更較玻璃而著明。是眼鏡之初作於假,而今乃變為真。玻璃之猶嫌於火,而水晶則實取于水也。又有養目鏡,雖少年戴之,無損於目。明人有詩雲「西洋眼鏡規璧圓。玻璃為質象並緣」,可考也。國朝查慎行詩:「隙光分日月,宿障掃雲煙。」阮芸台應制詩:「眸目何須爾,重瞳不用他。」考第一。餘有絕句云: 眼前物障視難明,物障安能明更生。 有物照同如無有,眼光收入水中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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