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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義》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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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義》三十卷,永徽二年閏月,詔曰:「太宗文皇帝撥亂反正,恤獄慎刑。杜澆弊之源,削煩苛之法。道臻刑措。二十三年,玉幾遺訓,皇令刊改,朕仰遵先旨,旁求故實。乃制太尉揚州都督長孫無忌、開府儀同三司李勣、尚書左僕射張行成、光祿侍中高季輔、右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郎中賈敏行等,爰暨朝賢,詳定法律,酌前王之令典,考列辟之舊章,適其輕重之宜,采其寬猛之要。使夫畫一之制,簡而易從;約法之章,疏而不漏。再移期月,方始勒成。是宜頒示普天,垂之來葉。凡在群臣,逮于列嶽。其務審慎,稱朕意焉。」此見諸《唐大詔令》者也。 永徽三年五月詔:「律學未有定疏,宜廣召解律人修義疏。」使中書門下監定參撰,成三十卷。四年十一月,上之,詔頒行天下。此見諸《唐會要》者也。 按無忌等表進,有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右僕射褚遂良、中書令柳奭、刑部尚書唐臨、守黃門韓瑗、中書侍郎來濟、辛茂將、尚書右丞劉燕客、潁州刺史裴弘獻、刑部郎中王懷恪、盩厔縣令董雄大理丞路立、始平縣丞石士逵、大理評事曹惠果、律學博士司馬銳等,而無張行成、高季輔、令狐德棻、高敬言,或疑纂修諸臣姓名不符,考詔令開載,乃總修律令格式之員。而表進於二年之後,所列縣令丞博士,蓋系召至解律人。若張高令狐四公,不與纂修義疏故爾。唐代遺書,傳抄多致殘闕,是編前有元泰定四年江西儒學提舉柳序,又附江西行中書省檢校官王元亮釋文,末又綴編校考亭書院學士余資姓氏,信為完書。世有好事君子,雕鋟以行,儆於有位,舊章之不愆,庶乎復古寬大之條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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