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文集二 | 上頁 下頁
馬勇章程五條


  一、每營人數:營官一員,幫辦一員,字識一名,分前後左右中五哨。其前後左右四哨,各立正哨官一員,副哨官一員,中哨即以營官為正哨外,立副哨官二員。每哨馬勇五十名。每棚什長一名,一營共什長二十五名,散勇二百二十五名。營官及兩副哨幫辦、字識等,共用火夫二名。四哨之正副哨官共用火夫四名。二十五棚,每棚用火夫一名。通營共用火夫三十一名。

  一、營官月給薪水並馬幹銀五十兩,公費銀一百兩,馬四匹。幫辦月給銀十六兩,馬一匹。字識月給銀九兩,馬一匹。正哨官每員月給銀十八兩,副哨官每員月給銀十五兩,各給馬二匹。什長每名日給銀二錢六分,馬勇每名日給銀二錢四分,均各給馬一匹。火夫每名日給銀一錢一分,營官、哨官、幫辦、字識薪水馬幹,及營官公費不扣建,餘均扣建。

  一、營官領藍夾棚二架,白單棚一架,正副哨官共領藍夾棚一架,白單棚一架。幫辦、字識領自單棚二架,馬勇每十人領白單棚二架。

  一、搬運鍋帳子藥,每哨雇大車一輛,由糧台發價,如或置買大車,或置買駱駝,亦由台發價。每營百馬之內,每年准報倒斃三十六匹。如數換領,以資彌補。

  一、獸醫、鐵匠、旗幟、大小掃把、鐵刮、竹槽,出自營官公費。修補鞍上坐褥、布屜、後鞧、轡頭、肚帶及拴肚帶、寬皮條,拴鐙、窄皮條,哨官兵勇自辦。更換鞍橋、油皮、韉皮、劄鐵嚼、全副馬槍、弓箭、紮草刀、草料口袋、軍械所辦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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