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文集二 | 上頁 下頁
初定營規二十二條


  紮營六條

  1.紮營要在山岡,不可在低濕之處,不可在四面平曠毫無遮護之處。

  2.看營盤者,插竿牽繩,周圍牽一繩牆。長夫到時,即照繩牆築立營盤。

  3.正牆腳寬六尺,子牆腳在內。頂寬一尺五寸,子牆項寬二尺,正牆高七尺,子牆高三尺五寸。

  4.外壕寬六尺,深八尺;內壕寬三尺,深三尺。凡挖壕之時,每隔一丈留橫路一道。挖畢之時,內壕仍留橫路,外壕概行挖去。

  5.凡一營只開二門,不許太多。門外築一灣牆,營內支帳房兩層。外層向牆開門,內層向中開門,各留大路,以便出隊。

  6.營外每百人挖茅廝一個,三箭之外牽繩牆一道。凡買賣閒人,概不許入繩牆之內。

  開仗五條

  1.出隊要分三大支,臨時再多分幾小支。凡有房屋之處,須分一支,以防埋伏。小山之後,須分一支。樹林之中,須分一支。

  2.隊伍要占住山坡,排立不動。營官要四處往來,登高瞭望。

  3.打仗要打個穩字。賊呐喊我不呐喊,賊開槍我不開槍。賊來沖撲時,撲一次,我也站立不動;撲兩次,我也站立不動。穩到兩個時辰,自然是大勝仗。

  4.前隊用好手五百以備衝鋒,後隊要好手五百以備救敗,中間大隊略弱些也不妨。前隊若小挫,後隊好手出去救敗;前隊若得勝,後隊好手不動,專等收隊時在梢尾行走。

  5.刀矛對殺之時,要讓賊先動手,我後動手。頭一下已過,第二下未來之時,我撥他頭一下,正好殺他。

  行路三條

  1.六成隊伍走頭一段,四成隊伍走尾一段,鍋帳擔子走中一段。

  2.二次探馬,先走十裡。如遇賊來,頭探先行回報,二探再去看明虛實續報。如左右有岔路,頭探遣人分路去。如有兩三條岔路,遣兩三起人去探明。看定營盤,頭探插竿牽繩。

  3.大軍行畢五裡之後,派一將官押尾。不許有一人落尾旗之後,途中不許有一人進店吃飯。

  守夜三條

  1.紮營之處,凡有來路,派人於五裡之外守卡。四五更時,另派親信人查卡。

  2.每棚派兩人守上半夜,派兩人守下半夜。不許打更,止許走籌。傳令者大聲,接令者低聲。每夜派哨官四人巡更。從二更起,每哨官巡一更。周圍巡查,查本哨兼查別哨之勇。

  3.起更即關營門。無論客來,文書來,均不許開營門。賊來不許出隊,不許點燈,不許呐喊說話悄悄靜靜。預備槍炮、火毬,看准再打。

  軍器五條

  1.槍炮要試過三十次方免炸裂。群子要包緊合膛。

  2.矛杆要樹的不要竹的;要整樹直紋,不要橫紋。

  3.鋤要八寸長,三寸寬。鍬要八寸長,六寸寬。挑土用四方布袋,盛子藥用生漆皮桶。

  4.旗幟要一色,不宜混雜。

  5.刀矛要常磨,火藥要常曬,火球要親手自製。

  (胡案:序號為老衲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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