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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天津府縣官交刑部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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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再,法國公使羅淑亞以本月十九日到津,臣國藩迎至。臣崇厚通商衙門與該使相見,辭氣頗為和婉,但以賠修教堂、埋葬豐領事。將地方官懲究及查辦兇手等語為辭。二十日,崇厚複至該使公館,所言與十九日略等。迨至二十一日該使忽大變聲口,聞有照會臣處一牘,語言躁很,挾制多端。二十二日投遞到臣。據照會內稱,不將府縣及提督陳國瑞即行抵命,早晚該國水師提督到津,即令其便宜行事等語。 臣與崇厚妥籌熟商,該府縣等實不應獲此重咎。惟該使要求之意甚堅,若無以慰服其心,恐致大局決裂。且地方官事前既疏於防範,事後又不能迅速獲犯,其訊辦拐匪亦有操之過蹙之處。相應奏明,將天津府知府張光藻,天津縣知縣劉傑二員,即行革職。請旨飭交刑部治罪,以示懲儆而維大局,其陳國瑞一員,不知法國有何證據,聞該員現在京城,因照複該使,將陳國瑞交總理衙門就近查辦。其照會及臣照複之件抄送軍機處備查。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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