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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練軍步隊營制


  一營之制

  營官一人,哨官四人,哨長五人,什長四十人,正兵三百六十人。營官親兵五十人,哨官護兵四十人。以上共五百人,伙夫、長夫在外。

  營官自帶中哨之制

  每營五哨,前後左右四哨皆有哨官、哨長,中哨則營官自帶,別無哨官,只有哨長。每哨八隊,中哨第一隊,洋劈山炮炮車二輛,炮四尊,親兵十二人,什長一人。第二隊,刀矛親兵十人,什長一人。第三隊,洋開花炮炮車二輛,親兵十二人,什長一人。第四隊,刀矛親兵十人,什長一人。此外又有雜項親兵六人,如藍旗紅旗掌號令金鼓之類皆在其內。以上五十人皆食親兵之餉。又有第五隊火器,第六隊刀矛,第七隊火器,第八隊刀矛,每隊正兵十人,什長一人。此四隊與各哨之正兵相同,不食親兵之餉。凡八隊,每隊伙夫一人,營官哨長及雜項親兵共伙夫二人。

  前後左右四哨之制

  每哨一三五七凡四隊皆用火器,二四六八凡四隊皆用刀矛。每隊十人,又什長一人,共正兵八十人,什長八人。又護兵十人,以六人隨侍哨官,四人隨侍哨長,共百人。外,八隊伙夫八人,哨官、哨長暨護兵共伙夫一人。火器現用抬槍、鳥槍,將來或改用洋槍。凡都守千把外委等,皆可充當哨官哨長,以差事為主,不以官階為重。

  長夫之制

  平日營哨官及每棚各用伙夫一名,或以余丁為之,或另雇人為之。無論坐營行營,皆不可少。計一營已用伙夫四十六名矣。此外四哨之哨官應名用長夫三名,營官用長夫十二名,共二十四名。無論行營坐營,皆准募足。至拔營之時,每隊添用長夫二名,負運帳棚鋤鍬之類,共八十名,合成百五十名之數。其統領營官非本省實缺人員,准再添長夫四名。

  薪水口糧之制

  營官月給薪水銀五十兩,辦公費一百兩。凡練軍章程中所有州縣佐雜各員,及管帳目、軍裝、醫生、工匠、薪糧及置辦旗幟號補各費,均在其內。哨官每月十兩,哨長每月六兩,什長每月四兩二錢,親兵、護兵每月三兩九錢,正兵每月三兩六錢,伙夫、長夫每月各三兩。每營每月酌發柴草銀一百四十兩,由營官分派,以免騷擾百姓。

  帳棚之制

  營官、幫辦、書記、軍火、糧餉等,共用夾帳棚八架,單帳棚二架。每哨哨官、哨長、護兵共夾帳棚一架,單帳棚二架。中哨哨長夾帳棚一架。營官親兵每隊夾帳棚一架,單帳棚一架,正兵每隊單帳棚二架。每營共用夾帳棚十七架,單帳棚八十六架。惟統領加大夾帳棚二架,兼帶一營者減夾帳棚二架。

  底餉練餉合領之制

  舊制練兵所領底餉以七折扣之,參差不齊,如馬糧,除去幹銀,除去朋扣銀,合米折計之,每月可領實銀一兩五錢四分。戰糧,除去朋扣銀,合米折計之,每月督提標可領實銀一兩五錢七分,五鎮標可領一兩三錢有零。守糧,除去朋扣銀,合米折計之,每月可領實銀八錢八分九厘。今正兵定為每月三兩六錢,在馬糧僅加二兩有零,在戰糧則督提二標加二兩有零,五鎮標加二兩二錢有零,在守糧則加二兩七錢有零,由藩司于底營之餉扣出,概交練營統領與練餉一併支發。

  挑募之制

  初挑之時,由底營本管官作主撥入練營派充,什長、親兵、護兵、正兵如因事故開除,即由練營統領營官作主就地招募,挑作練兵,底營之本管官不得干預,仍知照各底營及藩司衙門備案,但不得以別省之人充補,應專募直隸本省之人。

  出征加餉之制

  原定練軍之制,正兵月餉二兩四錢,加馬戰兵底餉則三兩九錢餘矣。親兵月餉三兩五錢,加馬戰兵底餉則五兩餘矣。今新定之章,守兵較舊制稍增,馬戰兵較舊制已減,應于出征時酌量增加。出征本省,無論正兵、親兵、護兵、什長,均照前督臣奏准之例,每兵月加四錢,出征外省,每兵月加六錢,以示體恤。

  統領之制

  統領自帶一營,其所得之薪水、公費照營官之例,月支一百五十兩。統至三千人以上者,每月加公費銀百兩;不滿三千人者,月加五十兩,為修補軍械等用。如設翼長一員,薪水照舊章給六十兩。

  新章與原定章程不符者列後:

  原定每軍總統一員,薪水八十兩,又親兵十六名。

  今改為統領自帶一營,親兵五十名。

  原定每軍文武翼長二員,薪水各六十兩,親兵各八名。

  今改為有人則用翼長一員,無其人則缺,聽統領自酌擇用。

  原定每營管帶官一員,薪水每月二十兩。

  今改為薪水公費,百五十兩。

  原定每營幫帶官一員,薪水每月十五兩。

  今不用幫帶官。

  原定哨官五員,薪水每月十兩。

  今減去哨官一員,薪水相同。又加哨長五員,薪水每月六兩。

  原定每營隊長二十名,每隊管二十五人。步隊長月餉三兩,底餉在外。

  今改為每營隊長四十名,稱曰什長,各管十人,月餉四兩二錢,底餉在內。

  原定每軍文案州縣二員,薪水每月四十兩。糧餉州縣一員,薪水每月四十兩。佐雜一員,薪水每月二十四兩。軍火州縣一員,薪水每月四十兩。佐雜一員,薪水每月二十四兩。

  以上五項今刪去,聽統領營官自行擇請,或稱幫辦,或稱委員,或一員,或數員,其薪水即出於統領營官公費之內。

  原定每營步兵四百名,餉每月二兩四錢。步隊長十六名,餉每月三兩,底餉在外。今改為步兵連底餉共三兩六錢,隊長連底餉共四兩二錢。

  原定每營馬兵一百名,餉幹每月五兩四錢。馬隊長四名,餉幹每月六兩。今改馬隊,另立專營,另議營制。

  原定總統翼長營官皆有親兵,餉每月三兩五錢,底餉在外,哨官余丁二名。今改為每營親兵五十名,每哨護兵十名,餉每月三兩九錢,底餉在內。

  原定每隊有餘丁三名,餉每月一兩五錢。今改為每隊伙夫一名,拔營時添長夫二名,每月餉三兩。

  原定每營書手、醫生、獸醫、鐵匠、木匠、裁縫,皆有定數。今皆聽營官酌用,或即在親兵之中,或另行雇募,其餉不另增。

  馬隊營制

  一、直省練軍馬步合為一營,難於訓練。今另立馬隊營,即募本省樸實健捷之人充當馬勇。其督隊官以上之員不拘省分,所募馬勇概募直隸人。即令帶私馬入營,嗣後如有倒斃,隨時由官籌款買補發給。該勇每月扣銀一兩,將馬價扣畢,即作為該勇之私馬。若系綠營官兵挑選,無論馬糧、戰糧、守糧,概照勇丁之例每月發餉幹銀七兩,更不另發底餉。其發給官馬亦每月扣銀一兩,待馬價扣畢,即作為該兵之私馬。既為私馬,則兵勇知珍重愛惜,蓄養膘壯矣。

  一、馬隊人數,每營營官一員,幫辦二員,字識一名,分前後左右中五哨,督隊官五員,每哨馬兵五十名。即以營官為中哨,內提二十名為親兵。前後左右四哨,每哨哨官一員,每哨五棚,每棚什長一員,正兵九名。什長共二十五名,正兵二百二十五名。營官、幫辦、字識共用夥兵二名。四哨哨官督隊官共用夥兵四名。二十五棚,每棚夥兵一名,共用夥兵三十一名。外營官馬夫四名,幫辦二員,各用馬夫二名。字識用馬夫一名,四哨哨官各用馬夫二名。督隊官各用馬夫一名。共用馬夫二十二名,一營員弁兵夫共三百一十六員名。

  一、營官,馬四匹,月給薪水銀五十兩,馬幹銀十二兩,公費銀一百兩。獸醫、工匠、旗幟、號補均在其內。又柴草銀八十兩,分給全營。幫辦,馬二匹,月給薪水銀十兩,馬幹銀六兩。字識,馬一匹,月給薪水銀六兩,馬幹銀三兩。哨官,馬二匹,月給薪水銀十二兩,馬幹銀六兩。督隊官,馬各一匹,月給薪水銀九兩,馬幹銀三兩。以上皆不扣建。什長日給銀一錢五分,馬幹銀一錢。親兵日給銀一錢四分,馬幹銀一錢。正兵日給銀一錢三分三厘三毫,馬幹銀一錢,每月餉幹共七兩,均各帶馬一匹。夥兵日給銀一錢。馬夫日給銀一錢。以上皆扣建。一營共需馬二百七十二匹,餉幹錢二千三百四十兩零五錢。

  一、出征防剿巡哨搬運帳棚、軍械子藥、麩料,應添公長夫四十名。每名日給銀一錢,月支銀一百二十五兩,或以夫價雇備大車六輛,亦足敷用。營官用一輛,五哨用五輛,無論用夫用車照此分派。坐營停給。馬隊較步隊稍優,出征本省,概不加餉。出征外省,每兵月加銀二錢。

  一、馬隊駐紮老營,與步隊一律浚濠築牆。營內應做營房馬棚馬槽,以備寒暑訓練之所。出征、防剿、巡哨,各帶鍬鋤,支棚野宿,不得借住民房。其老營修房經費,准其核實開報。

  一、召募馬勇,除自備鞍韉帶馬來營者不須給發鞍韉外,其新買之馬,應由營官置備鞍橋、油皮韉、皮紮、鐵嚼、鋤草刀、麩料口袋、號衣。挑選馬兵,除馬糧不發鞍韉外,其由戰糧、守糧挑入者,亦由營官置備鞍橋、油皮韉、皮紮、鐵嚼、鋤草刀、口袋、號衣之類。初立營之始,准營官報銷一次,其大小掃把、鐵刮、馬槽、柳籮出自營官公費。其修補鞍上坐褥、布屧、後鞦轡頭、肚帶及拴肚帶寬皮條拴鐙窄皮條,均由乘騎之人自備。惟小槍、洋槍、長矛、子藥、帳棚應由軍需局發給,或由營官置備,核實請銷。

  新章與原定章程不符者列後:

  原定每營除中哨外,其前後左右四哨,每哨分為四隊,每隊二十五人。第四隊馬二十五匹,馬上小槍兵八名,弓箭兵八名,長矛兵八名,隊旗兵一名,共二十五人為五伍,四哨計馬一百匹。今改為馬隊立專營,一營馬二百七十二匹,員弁兵夫三百十六員名。

  原定每營戰馬百匹,鞍韉鞦轡全備,給兵領騎定以三年滿樁。一年內倒斃者,本兵賠償;二年內倒斃者,兵賠三分之二,哨隊官賠三分之一;三年內倒斃者,本兵賠半,哨隊官賠半。

  今改為馬勇自帶私馬入營,如有倒斃,隨時由官買補,每月扣銀一兩,馬價扣畢即作為該勇之私馬。若系綠營官兵挑選入營,其發給官馬亦每月扣銀一兩,馬價扣畢即作為該兵之私馬。

  原定馬兵餉幹,每名月支銀五兩四錢,加底餉一兩五錢四分不等,每月六兩九錢有零。隊長餉幹,每名月支銀六兩,加底餉一兩五錢四分不等,每月七兩五錢有零。

  今改為正兵日給銀一錢三分三厘三毫,馬幹銀一錢,月共支七兩。什長日給銀一錢五分,馬幹銀一錢,月共支銀七兩五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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