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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傳辦要件統歸內務府大臣行文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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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 再,臣未交卸以前,兩次接造辦處來文,俱稱移會兩淮鹽督並附紅單兩件,內開預備皇后所用活計等因。 查各省承辦上用物件,向例或由內務府大臣諮明督撫,或由織造轉諮督撫籌款辦理。造辦處系內務府之司官,只有移會織造監督之文,並無徑諮各省督撫之事。至此次來文俱稱移會兩淮鹽督。 查兩淮只有鹽政,並無鹽督。自道光十一年裁撤鹽政,歸併總督兼管,迄今已近四十年。在京各衙門無不周知,造辦處豈不知之而杜撰一兩淮鹽督之名,滋人疑慮,殊不可解。本朝設立內務府衙門,其總管大臣即以內閣部院大臣為之,將前明宦寺擅權徵求外省之弊革除淨盡,實為千古善政。內務府之堂官、司官與部院之堂官、司官體制相同,部院行文於督撫皆用堂官之印,不列各司之銜,則內務府行文于督撫亦應用堂官之印,不列各司之銜。除將兩次來文抄送軍機處查核外,相應奏明請旨,敕下該衙門,嗣後遇有傳辦要件,統歸內務府大臣行文督撫,不宜徑由造辦處移會,以符定制而杜弊端。理合附片陳明,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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