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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撥直隸安徽協款試辦導淮折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奏為遵旨籌撥直隸,安徽協款,並另行籌款試辦修復淮瀆事宜,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准部諮複奏,候補四品京堂彭祖賢奏,旱災較重,請籌賑濟一折,議提江蘇厘金銀二十萬兩解京支放。等因。同治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又准軍機大臣字寄,同治六年七月初三日奉上諭:

  「江海關應協皖餉,前經部議照常撥解。現在皖軍出境防堵,需用甚亟,著曾國藩、郭柏蔭迅為按月籌撥。」等因。欽此。

  臣查直隸賑銀、皖省協餉,均屬必不可緩之事。而此二事之外,尚有為時較緩而需款尤巨之事。本年二月間,淮揚紳士公稟請複淮水故道,臣以費用須百余萬金無款可籌,不敢批准。而念上年清水潭之變,官帑之用出及少征者已逾百萬,民間所失之數尚不止此。目睹淮揚民困,又複不忍批駁,遲之數月,始議定撥銀試辦。以上三端,共需銀數十萬兩,目下江蘇之全力皆以供剿撚之緊餉,實有不敷周轉之勢,請為皇太后、皇上粗陳其略。

  即如直隸賑銀一項,部諮指令于厘捐項下籌撥。

  查江蘇厘捐共分三處:一為江北厘金,除指供甘餉每月三萬外,並無盈餘;一為蘇州厘局,一為松滬厘局,除認供淮軍巨餉外,尚有淮揚、太湖兩支水師月餉、撫標兵丁額餉、織造大運等項,皆於厘局取之。此外入款,又有鹽厘、茶厘、關稅三宗。出款又有陝西、湘軍之餉、湖北霆軍之餉,漕臣月協之餉,車駝轉運之費,製造軍火之費。近日師集膠、菜,又添米糧、海運之費,款目浩繁,支應絡繹。以入抵出,本年尚短銀七十萬,以外斷無餘力分撥他處。惟直隸為根本重地,無論如何為難,必應設法籌濟。臣現飭令蘇州布政司丁日昌于地丁項下籌銀六萬兩分批解京,以供支放。此外實難再撥,仰求聖慈曲賜體諒。安徽協餉一項,自部定江海關協銀二萬兩後,以無款可撥,從未起解。喬松年在安徽巡撫任內,皖營十分支絀,而未經奏催江海關一款。即英翰上年請留丁漕折內,歷數各省協餉,亦未議及此款,皆深知關稅短絀,無可勻撥也。

  目前英翰出省防剿,需餉尤亟,奏催海關協餉,自系萬不得已之舉,臣亦諒其苦衷。當英翰未催關稅之先,臣於六月就淮軍月餉項下騰出銀一萬兩解皖濟用,七月又籌濟銀一萬兩解交宿遷行營,此後八、九兩月,尚擬籌濟二萬兩,共湊四萬兩,以助皖軍要需。八月以後,英翰奏留之丁漕三萬,必可按月提用,不至十分支絀。江海關之常稅、洋稅入款,戶部及總理衙門皆有案可稽。所有月撥皖餉二萬,無以應之,擬請旨即行停止,以歸核實。江、皖皆臣轄境,斷無漠視之理。今年除四萬兩外,如力能撥少許,不必指定何款,臣當與英翰熟商辦理。

  至興複淮水故道一事,金明昌年間,黃河奪淮瀆之道,自是七百餘載,水患頻仍。咸豐初年,黃河北徙,軍事方殷,未暇導淮水之故瀆,並未暇修運河之長堤。上年清水潭堤決,為害甚大、此外可決之處尚多,淮水之患無已。雖複瀆之大利不敢必其遽興,然淮揚之大害不可不思稍減。減害之法,不外分淮流以入故道,或從成子河分淮以出桃源,或從張福口分淮以出清口,總須興工以減運河之漲。擬本年撥銀十萬兩,在雲梯關以下試辦挑浚,並於清江設立導淮局,從容籌議,不求速效,但求實際。此事辦成與否,未敢預必,而為糜餉之一大宗,不敢不預行陳明,上瀆宸聽。並將公呈一件、章程十六條,有利無害論一篇,及臣批答一件,匯錄諮送軍機處以備查核。

  臣素不善籌餉,江南財賦之邦,又斷不能求助於外省。計今歲湘淮各軍之餉,本短銀七十萬,加以直隸賑濟及協皖、導淮三事,又增二十萬,均屬無款可指,俟冬間設法籌措,再行具奏。導淮大工如果興辦,需銀百數十萬,尤屬無款可指,俟明年設法籌措,再行陸續陳奏。所有遵旨籌撥直隸、安徽協款及試辦興複淮瀆緣由,謹會同漕運總督臣張之萬、署江蘇巡撫臣郭柏蔭恭折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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