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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遵辦茶葉落地稅片


  (同治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再,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接准戶部來諮:「廣東巡撫覺羅耆齡奏,抽收茶葉落地稅一案,經該部核議具奏,請旨飭下湖南、湖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各督撫詳細查明各本省產茶及設立茶莊處所,妥議章程,奏明辦理,奉旨依議。」欽此。

  並抄錄原奏諮照到臣。

  查江西自咸豐九年詳定章程,分別茶厘、茶捐兩宗。每茶百斤,除境內抽厘銀二錢,出境又抽厘銀一錢五分有零外,向於產茶及設立茶莊處所勸辦茶捐。每茶百斤捐銀一兩四錢或一兩二錢不等,填給收單,准照籌餉事例匯齊請獎,歷經分別辦理在案。臣于咸豐十年五月,將江西全省厘務奏明充臣軍餉,仍照舊章辦理。因捐厘銀數既多,如再徵收落地稅,民力恐有未逮,此遲遲未辦之緣由也。

  本年三月二十二日,據九江關署監督蔡錦青詳稱,遵照戶部奏准,飭將鹽、茶、竹、木四項統征關稅,已於三月二十日啟征等情前來。臣查江西茶葉運至九江,有洋商、華商之分,洋商既完子口半稅,固不抽厘,華商既納潯關正稅,亦未便再令完厘。而茶捐一事,多不請獎,全系移獎戚友,流弊百出。是厘、捐二者,均不能不改弦更張,應照戶部奏准章程徵收落地稅。

  臣即於六月初一日刊發告示。于義寧州開辦落地稅新章。惟原奏內稱,大箱淨茶六十七斤,徵收稅銀一兩四錢,二五箱淨茶二十五斤,徵收稅銀七錢,未經揉細之茶胚,每百斤徵稅銀一兩四錢等因。科則稍重,臣複分別核減,參酌茶捐向章,定以每茶百斤,義寧州等處征銀一兩四錢,河口鎮征銀一兩二錢五分,概充臣營軍餉,由臣刊發稅單護票,委員經收。或業戶自行完納,或茶莊代為完稅領單,及至茶葉發販時,統由茶莊繳銷稅單。華商換給護票,洋商即憑運照販至各處銷售。除華商完納九江關稅,洋商完納子口半稅外,經過江西、安徽各厘卡驗明放行,概不准需索絲毫費資。

  如此辦理,與戶部之原奏,總理衙門之條約一一符合。稅單雖系茶莊經手,稅銀實系業戶所出,與商販絕不相干,洋商不得藉口於子口半稅而禁中國之業戶不完中國之地稅。華商既免逢卡抽厘,亦免致紛紛私買運照,冒充洋商,似不失為持平之道。所有江西遵辦茶葉落地稅緣由,謹會同江西撫臣沈葆楨附片複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飭下總理衙門暨戶部知照。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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