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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陳南洋通商大臣無庸改設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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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二年六月十二日) 奏為商洋通商大臣一缺,籌度現在情形,仍請無庸改設,恭折複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上年六月初六日,奏改長江通商大臣一案,經總理衙門議將駐紮處所及廉俸各款請旨,仍飭臣會同薛煥酌定具奏。臣遵即與薛煥往返函商,悉心籌畫。統計通商大臣廉俸一項,添設官屬書役等項,每歲約需銀四萬餘兩。目前即無庸另建衙署,而于長江各口租備行館,雇用輪船,所費亦屬不貲。數年後漸推漸廣,勢必有增無減。濱江四省中外交涉事件,果能一一取決於專設之大臣,誠不敢為國家惜此帑項。惟事有粗論之而僅得其端倪,細審之而始盡其曲折者。 薛煥奉到會議廉俸之旨,又經專函與臣縷商,具道長江通商使臣所以可裁之故,蓋有數端。其大意以為自各國公使駐京,一切裁決于總理衙門。凡各口洋人偶違條約,有時可與力爭,則可就關員結辦,即臨以督撫而有餘,有時爭之不服,則動向公使陳訴,雖臨以大臣而無濟。大臣巡曆各口,督撫近駐本省,洋人性急,弗耐守候,不能不由本省就近辦理。有時督撫奏諮未及到京,而公使早已周知。郵遞之稽遲,尚不及輪船之迅速。況由大臣輾轉核諮,更恐貽誤事機。 至華洋商民爭鬥構釁,關涉刑名案件,事隸地方有司,尤不能不資督撫之力,庶飭辦易而呼應更靈。通商縱有專員,在內仍不能免總理衙門之煩瀆,在外仍不能免減各省督撫之責任,虛系一官,有名無實各等語剴切見商。臣比致複書,深服其言之精當。然猶以蘇、皖群盜如毛,疆臣專謀軍事,恐難兼顧洋務。 厥後李鴻章奉命兼領通商大臣,數月以來,秩然就理,益信華洋交涉之事,均系疆吏必不可省之事。是五口大臣固屬可裁,即長江大臣亦同虛設。相應請旨仍照薛煥原奏裁撤通商大臣一缺,歸併本省督撫及將軍經理,以節糜費。臣于中外撫馭機宜,向未諳究,而因時權變,又何敢以奏設在先堅持成議,曲為回護。所有南洋通商大臣仍請裁決緣由,謹繕折由驛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此案前經臣諮請薛煥主稿會奏。逮薛煥定稿寄皖,即已束裝北上,近始接其到京來函,是以複奏稍遲,亦不復會銜矣。合併聲明,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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