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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宋夢蘭辦皖南團練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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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再,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六月二十七日奉上諭: 現在各省舉行團練,皖南地方緊要,自應一律辦理。著曾國藩察看情形,擇其諳練軍務,素系人望者,酌保一員,迅速奏聞,候旨簡派,即令督辦皖南團練事宜等因。欽此。 伏查團練本是良法。然奉行不善,縣官徒藉以斂費,局紳亦從而分肥。賊至則先行潰逃,賊退則重加苛派,轉為地方之弊政。臣自咸豐二年奉旨辦團,初次折內,即奏明自行練勇一千,是臣所辦者乃官勇,非團丁也。嗣後經過各省,從未見有團練能專打一股,專守一城者。不過隨官兵之後,勝則貪財,敗則先奔。常藉口於工食之太少,而辦理歧異者,往往多給錢文。團丁所領之餉,與臣之官勇例價相同,且或有過之者。其取之民間,無非勸捐、抽厘之類,是於團練已失其本義,于軍餉又大有妨礙。本年五月,臣奉命署理江督,即曉諭官民,團練之事,當擇地而辦之,擇人而辦之,蓋欲得其利,不得不去其弊也。 茲複欽奉諭旨,舉行皖南團練。 查皖南嶺隘紛歧,若築碉設卡,一夫當關,萬眾卻步。臣俟進兵後,擬委賢員于徽、寧各要隘,擇地築碉,以資防守。必須地方廉正紳士,會同督勸。過江以來,留心訪察,聞有丁憂在籍之翰林院編修宋夢蘭,徽州歙縣人。本年春間,賊由太平縣圖竄箬嶺,該員督帶練丁,協力嚴守。品行膽識,眾論翕然。相應請旨飭派宋夢蘭辦理皖南團練事宜,會同委員,董勸各屬紳民,興築碉寨。其未經克復者,官勇攻剿,概不令團丁隨往,已經克復者,紳耆修碉,團丁守之。庶幾軍民兩利,名實相符。如蒙俞允,可否將宋夢蘭賞加翰林院侍講銜,以示優異之處,出自皇上天恩。所有遵旨酌擬皖南團練人員,附片複陳,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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