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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歷年軍需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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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年五月初六日) 奏為歷年軍需支給官弁兵勇鹽糧等款,查照例案,造具總散各冊,恭折奏銷事。 竊臣自咸豐三年即次欽奉諭旨,辦理軍務。所有水陸兩營軍需報銷,因與湖南、湖北、江西三省總局相交涉,恐有難清,經臣酌擬報銷大概規模分為數款,查明各營在臣處領餉月日,與他省領餉月日,劃清界限,于咸豐七年十二月內在籍具折,先行奏明在案。 九年駐軍江西,設局辦理報銷,臣督同承辦各員,逐款稽核,計收到湖南、湖北、廣東、四川、陝西、江西各省協濟餉銀,並臣行營勸辦捐輸等項,自咸豐三年起,至六年十二月底止,共收銀二百八十九萬一千四百九十五兩九錢二毫八絲。收湖南解到漕米二萬八千七百四十石八鬥一升四合三勺,收江西協濟米二萬五千八石二鬥六升九合。自咸豐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共發過官弁兵勇人等鹽、菜、馬幹、馱折、夫價、水腳、工食等項銀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一兩六錢九分六厘三毫五絲九忽五微,口糧米三千七百九十九石五鬥八升二合三勺,列為初案報銷。尚應存軍需銀二十二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兩二錢三厘九毫二絲五微,米四萬九千九百四十九石五鬥一勺,入於二案舊管接續造報。 合將支給兵勇鹽糧各正款,列為初案,按照軍需例案,造具簡明總冊、分目細冊,蓋用安徽宿松縣印。除將各冊專差分送部科外,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銷施行。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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