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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正衡清二縣保甲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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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再,臣到衡以來,拿獲衡、清二縣齋匪一案,會匪一案。齋匪聚於衡陽四十都等處,與永興、祁陽之匪相通,現僅獲屈太岷、陳青長等八人。會匪聚于清泉江東岸等處,與常甯之匪相通。起獲一簿,載明六十六人,現僅獲汪興生、許興千等五人。此二案蹤跡詭秘,堅不認供。未獲之犯尚多,亦是臣經手未完之件。今欲杜絕後患,必須保甲團練認真稽查。已入會者,縱不能盡獲,未入會者尤可以漸少。複查衡清二縣保甲,近來專管包征錢糧,反置查匪事件於不問。 推原其始,由於道光十五年前任衡陽縣沈洽輕改章程,既未奏明,亦未稟知撫、藩,輒將衡陽錢糧概歸保甲徵收,清泉亦隨同辦理。厥後弊端叢生,保甲弱者則不勝墊賠之苦;強者則勾結蠹役,掯票浮勒。甚至痞棍買充,領票訛索小民,浮收數倍,名日「包保」「包甲」。以致保甲一項,專管催征錢糧,而查團之事,置之不理。匪徒充斥,毫無稽察,實為兩縣一大弊政,不可不急為更改。 查道光三十年九月,禦史吳若准條陳積弊,言及「催征為差役之責,詰盜為保甲之責」。欽奉上諭「假催科為名,擾及保甲,若不嚴行申禁,何以靖閭閻而肅吏治?著各督撫飭地方官嚴行懲辦」等因通諭在案。衡、清二縣尚未遵照更正。今會匪、齋匪如此之多,自應立即改正,以催科責成差役,嚴比抗戶;以查匪責成保甲,並飭團總。如地方有會匪煽誘,不行查出送官者,將該團總、保甲等一併嚴懲。如該縣因循不改,仍將錢糧事件擾及保甲者,亦即從嚴參處。除分諮及劄飭外,相應奏明請旨飭下督撫,嚴禁二縣保甲收餉之弊,實于團務大有關係。謹附片奏聞。 * 朱批:此應亟更易者,著知照駱秉章將改辦章程速行複奏。欽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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