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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寬勝保處分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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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二年四月初五日) 奏為請寬處分,以昭特恩而廣言路事。 本月初三日,吏部奏勝保撤回奏章處分一折,奉旨:「照部議,降三級調用。」皇上於其條陳事務,意存諷諫,不加譴責;於其遞事撤回,有違定例,則特加謫罰;二者原並行不悖也。惟念當此特詔求言之時,又值傳旨詰問之際,兩端雖不相涉,而其情實則相因。在聖意,因其違例而示懲;在輿論,疑其直言而獲咎。是適足以成勝保之名,而又有累於吾君之德。 臣與勝保雖曾相識,而素非親善。此次條奏,臣尚未見邸鈔,第觀諭旨中所指各條,似亦戇直犯顏,無貪位保祿之見。即其所稱市井細民私議主德者,經此次諭旨一一剖晰宣示,亦足以息悠悠之口,而使士大夫盡釋前疑,曉然於民間訛言之不足信。是天質堅白,經磨涅而益彰,勝保此奏,正所以顯揚聖德,而靖絕浮言也。即使因他事獲咎,猶望曲賜矜宥,況即因此奏而陷於大戾乎! 臣昨在吏部,見烏蘭泰、向榮、賽尚阿革職、降級處分,皆蒙恩改而從輕。蓋恪遵定例者,部臣守法之常經;特從寬宥者,皇上用人之特權。臣之愚蒙,欲求皇上於勝保亦示之以特權,稍寬處分。則凡進言者,皆感戴浩蕩之恩,而激發忠義之氣。採納愈廣,而時艱可拯矣。是否有當,伏乞聖鑒。謹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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