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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員外郎彭君墓表


  君諱永思,號兩峰,世居湖南長沙。少而峻整自將,忱恂縝栗,呐呐如不能語;事至則剖晰毫釐,枝分縷解,辨窮萬變而斷以片言。長老往往驚異,以為吏才,天所授也。年三十二,以嘉慶五年庚申舉於鄉。十四年己巳成進士,即用知縣。明年,署雲南嵩明州知州,斷獄八百,民譽翔洽。徙補楚雄縣。楚雄故附郭劇邑。君至,一以治嵩明者治之,訟牒入,立判紙尾,期以某日質訊。出則聽民遮道自言,停輿研鞫。前者辭窮,後者大畏。或就逆旅操筆定讞,且判且詰,決遣如神。尤善為離參之法。離參者,如欲知豆價,則先以麥問甲,次以稻問乙,次以粱問丙,離其事,異其人,而旁參之,然後進退以定豆價,百不失一。君用此術多奇中。他人效之,亦不能得民情偽也。大吏以君既政成,常使兼聽鄰縣之訟。大姚有薛繼賢者殺人,獄成,省中覆核,則詭辭翻異。問官數易,爰書數十易,終不能決。君訊之七晝夜,卒以參鞫其子,乃得情實,論決如律。某官解餉銀至省,發封則失銀,而得數石,以獄屬君。君察石有蟲齧痕,非道途間物。因問輦運之卒:「寧覺馱負左右欹乎?頗憶欹側始何曰乎?」

  卒對:「某日過某店,始覺右欹。」

  君自省返楚雄,挾此獄與卒與石俱行。途中雜采群石,較之皆不類。至某店,得石與蟲齧者類。一鞫而伏,遂抵旅店主人于法。

  五侯神者,不知所起,淫祀也。土民與江西客商爭祀,掏訟數十年。君以黷祭宿獄,終無已時。令舁神像至縣庭,取筆判八字曰:「爾像不滅,訟端不絕。」

  立飭吏卒,摔而毀之。兩造相顧,愕眙而散。蓋君之明而能斷,類如此。

  嘉慶十七年,大姚令上變,告:烏龍口有眾數千,嘯聚為亂。郡守夜召君問策,君立與區畫,草數書抵旁縣,戒勿輕動。遣數人偽與賊昵者,風使解散。而潛發輕兵掩捕,擒七十人,罪數人而事定。於是遠近又歎君才堪濟變也。

  在滇六年,凡三署大姚,四署廣通,兩署南安州,再為鄉試同考官。上官方以治行卓異薦君,而君以父命,不樂久為吏,遂援例改就京職。官戶部員外郎,貴州司行走,兼管廣東司。議蠲逋賦,厘定鹺政,多所匡贊。道光二年丁家艱,歸。自是山居二十載,養母教子,收族振貧,祭田義渡,凡諸善舉,皇然如有失而急圖之。陶然與販夫農父相狎,自忘其為宰官之身。人亦忘之,亦愈敬之。

  道光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疾卒,春秋七十有四。

  曾祖從美,祖必化,貽贈奉直大夫。考勝桂,誥封奉政大夫,以五世同堂,獲旌於朝。祖妣氏範,妣氏黃,皆封宜人。

  君之配黃恭人,以賢孝特為舅姑所倚。嘗一從夫雲南官舍,而未及從宦京師。凡綜理彭氏家政七十餘年,敕始毖終,內外秩秩,室靡棄物,裡無違言。姒婦有先亡者,叔早逝者,撫其諸子;女公早寡者,撫其孤甥,曲有恩紀。齒逾八十,猶篝燈紡績不倦。同治元年閏八月二日告終,蓋九十有六矣。

  子申甫,道光乙未科舉人,候選通判。婦陶氏,安化文毅公女也。女三,皆適士人。孫樹森,同治甲子科舉人。志本,序本,豐本,孚本。孫女十二。申甫以道光壬寅九月某甲子,葬君于長沙之文家段蓮花台。同治壬戌閏八月某甲子,葬恭人於木魚山。墳壟相望,約二百步而近。

  屬國藩表其墓。於是敘述大節而綴以銘。銘曰:

  流水不腐,古傳斯語;賢侯之明,積勤所補。
  壽母之壽,本諸勞苦。居上而逸,天所不許。
  降福者天,宰天者人。治獄陰德,恒大厥門。
  科名賡續,有子有孫。更千萬祀,長裕後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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